2023年12月16日发(作者:北汽威旺)
普通消费者二手车维权文案
20xx年xx月x日,陈某通过某车辆销售网站看到苏州某汽车服务公司发布的一辆雷克萨斯GS2010款300型二手车的销售信息,表里程数7.2万公里,售价179800元。次日,陈某与该公司签订了《旧机动车转让合同》,该公司以1798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型号的雷克萨斯汽车出售给陈某。该车出售给陈某时表显里程数7.2万公里,2020年11月底,陈某在4S店保养车辆时了解到该车里程表被修改过,实际行驶里程达29万多公里。陈某认为苏州某汽车服务公司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该公司之间的《旧机动车转让合同》,“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表示其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原告车辆存在实际行驶里程可能超过表显里程的情况,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应负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在出售案涉车辆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告知原告实际行驶里程,告知原告的车辆行驶里程为车辆里程表显示的7.2万余公里,而实际行驶里程达29万多公里。车辆行驶里程是作为消费者的原告判断二手车车况的重要指标,也是消费者是否购买案涉车辆或以何种合理价格购买案涉车辆的重要考量因素,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旧机动车转让合同》,汽车服务公司退还陈某相应购车款,并按购车款三倍赔偿陈某539400元。汽车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二手车经营者隐瞒车辆实际行驶里程的情况并不少见。二手车经营者应尽车辆真实里程查验和告知义务,本案中,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的被告,有义务在全面了解及查验车辆的基础上,向消费者全面真实披露案涉车辆的行驶里程,以便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及以何种价格购买的判断。二手车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隐瞒真实里程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应“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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