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日发(作者:易车网2021最新汽车报价)

1、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请分析该出口公司的失误在哪儿?

2、 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提出表明“Freight Prepaid”,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3、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第二章案例

1、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请予评论。

2、

某出口公司凭买方样品成交金属拉手一批,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后方能装运。2月下旬买方开来信用证也有同样的字句。我方多次试制回样未得到买方认可,故我不能如期装运。到了5月份,买方以延误船期而要求赔偿。问我方该如何处理?

3、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工16.6公斤,共1500箱,合计24.9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合30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

4、

我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问原因何在?

5、

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有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问其故何在?

第三章案例

1、 我某公司与南美商人按CIF条件达成一笔花生酥糖交易,我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由于货轮陈旧,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活,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软化,难以销售。外商就此向我方提出索赔。

2、 国外客户C 在2001年5 月份 向A公司下了1X40\'H集装箱的产品P3的订单中,由于很多产品的包装为新的包装,我司在下了订单1个月后还不能得到确切的装箱尺寸。由于其中一个工厂货物体积与刚下订单时的所报体积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厂在给报装箱尺寸时都是箱子的内径,实际上外径比内径都大了0.5CM,由此造成所有货物生产完毕和计算总体积时,才发现共多出10CBM。 A公司将此情况告诉国外客户,客户表示多出的货物他们不要了,他们不可能为了10CBM 的货物在支付运费。A公司提出可否由其支付海运费,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可是客户还是不同意,因为多余的货为拼箱出运,客户还要在目的港重新办理清关手续。A公司只得要求仓库在装箱时注意节省空间,务必尽可能的多装货物,最后此高柜比平时的柜子多装了4CBM 的货物,将存货减到最少。至于留下的存货A公司在以后的订单中,已低廉的价格卖给其它客户。

3、 国内 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合同签订后, 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 45 – 50天内。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却已如期装船。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 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4、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Allowed),即受益人(出口商)可以在装运有效期内将货物分若干批装运。在信用证对分批数量及期限不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条款往往为许多出口商所忽视,没有被充分利用来解决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下面笔者举2个典型案例作简要分析。 [案情一] 进口商要求出口公司改变运输方式提前或取消装运部分货物(已超过原信用证允许的数量增减幅度)。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40000只打火机,总价值为4万美圆,允许分批装运,采用海运方式。后客户来传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总数量的1/4)打火机,并要求改用空运方式提前装运,并提出这部分货款采用电汇方式(T/T)在发货前汇至我方。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办? [案情二] 例如,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来证,货物为 1X20 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分别45154美圆和2846美圆,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简称质检证)。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质检证。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即删除库存拖鞋的质检证条款),客户以改证费用太高且可能影响交货期为由拒绝改证,但表示只要货物和封样一致,他仍会接受货物。

5、 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定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恒通,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 2001年6月12日,甲方受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 1.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 2.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 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 2.项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 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 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装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乙方遂于 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为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第四章案例 1、 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权利?为什么?

2、 A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到货后,A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A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A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

问题: (1)“协会货物条款”(C)的承保范围是什么?

(2)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

第五章案例

1、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2、中国某出口公司按CFRC5%的价格条件出售一批货物,合同总金额为52500美元。外商开来的信用证金额为49875美元,并注明“议付时扣5%系给某中间商的佣金”。由于卖方审单时,忽视核对信用证金额,故在缮制发票和汇票时,都以合同金额52500美元为准。议付时,中国银行扣除5%的佣金,即按49875美元借记开证行北京帐户。开证行接单后,以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为由拒付。后经与开证行及中间商多次交涉无效,只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另行按信用证金额49875美元,再扣除5%的佣金,赶制发票与汇票,结果重复支付了一笔佣金。试分析,通过本案应吸取什么教训?

第六章案例

1、 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一俟开证申请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我方银行在审核信用证时,把问题提出来,要求受益人注意该条款。但该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认为该客户为老客户,应该问题不大,遂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当结汇单据交到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开证行认为单据不符不愿承兑为由拒付。试对该案例中开证银行的做法、我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做法加以评析。

2、 某公司从国外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3、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H公司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4、 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第七章案例

1、我国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的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某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对本案例中,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以及美方的索赔要求进行评析。

2、我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纽约的条件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时,我A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加拿大。该货物到纽约后,立即转运加拿大。其后纽约的买方B凭加拿大商检机构签发的在加拿大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公司应如何对待加拿大的检验证书?

3、有一份合同,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A公司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逐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问:印度公司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4、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出口某种货物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提出甲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

第八章案例

1、 我某公司与某外商洽谈进口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的表示接受的传真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开立信用证,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 温州某公司与A公司作签订了一笔USD40000.00 F.O.B.宁波的出口合同,付款方式是订单确认后先支付USD1000.00作为订金,剩余货款于货物装船前通过电汇(T/T)付清剩余货款,并且约定客户将在货款生产完毕之时来工厂检验。我方收到订金后开始生产,在货款即将生产完毕之时通知对方来工厂检验。但对方要求货物在装运港---宁波港实施,检验合格后,对方却将直接给我方银行汇票。与此同时,我方了解到,船公司是客户指定的,提单将由船公司直接放给客户的。这样做客户已经改变合同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客户改工厂检验为装运港检验。这样无形增加我方风险,万一对方检验后认为不合格,我方将增加不必要的费用。2.客户该电汇(T/T)为银行汇票(D/D)。付款行为“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由于异地托收,所需时间较长,大约为20天左右。对我方资金周转有影响。而且据已经发生的案例说明,在收款人兑现汇票之前,对方有权利要求银行止付。3.提单将直接由船公司直接放给客户的。按照惯例,船公司只有在收到托运人的委托书后才可以将提单放给收货人(买方)。但这里的船公司与收货人之间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船公司答应在装船后3-4天将提单放给收货人,这显然会影响到我方利益。鉴于上述问题,我方提出自己的看法:1.我方要求对方来工厂检验。对方坚持装运港检验,理由是他要在装运港同时检验很多工厂的货物,没有时间到每个工厂去检验。我方只好同意客户的决定。2.要求船公司出具保函,凭我方的书面通知才可以放提单给对方,保证在汇票兑现前替我方保留提单。要求船公司即传真相应保函给我方。在上述协议达成以后,我方将货物发往装运港,并派业务员前往装运港。客户在装运港检验,货物均符合合同要求,因此,客户当即将银行汇票给了我方。我方即去船公司取得保函正本。我方将汇票交给我方银行向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托收。期间客户来电要求放单,我方拒绝。经过二十天左右才收到货款,我方放单给对方。

3、2001年3月,我国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的一位美国客户在与该公司业务员会面时,口头向该公司下了一笔订单,由于时间较为仓促,加上该客户是公司老客户,与之洽谈的业务员未要求与对方当场签下书面合同,只是请对方回国后再发一份传真以便留档。客户回国后,并未发来传真,我方业务员也未坚持催要,同时,我方根据客户要求已开始备货,当货物将要备齐,我方请客户确认汇款时,客户告之,当时由于较为匆忙,未充分考虑,以至下了口头定单,回国后,仔细加以核算,发现无法成交,加上我方请其以传真确认,则认为不发传真订单不正式成立,而且,根据其对与中国的了解,中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不承认口头形式合同的。所以,客户提出:对于由于其未及时通知我方取消口头订单造成的损失表示遗憾,但仅此而已。我方得知客户态度后表示,中国已经适用了新合同法,在其中明确了口头形式合同的有效性,美国客户的说法纯粹是一种托词,无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将坚持向客户索赔。

第九章案例

1、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规定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于是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船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5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2、某出口商通过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买我方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请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为什么?

(分析提示:从两项条款对受益人是否有利的角度来分析。)

第十章案例

1、 某公司研制出一种产品,为打开产品的销路,公司决定将产品运往俄罗斯,采用寄售方式出售商品。在代售方出售商品后,我方收到对方的结算清单,其中包括商品在寄售前所花费有关费用的收据。问: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有关费用由谁承担?为什么?

2、 某机构拟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工程队,为该机构建造办公大楼。该机构在发出的招标书中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经筛选,A工程队中标,取得为该机构办公大楼的承建权。取得承建权后,A工程队却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合同,并向该机构提出,退回全部保证金的请求,遭到拒绝。问:该机构拒绝退款是否有道理?为什么?(分析提示:双方合约是否成立,A工程队是否违约。)

3、 香港A 公司与日本B 公司签定一份独家代理协议,指定由香港A 公司为独家代理。订立协议时,日本B 公司正试验改进现有产品。不久,日本B 公司试验成功,并把这项改进后的同类产品,指定香港另一家公司作独家代理。问:日本B 公司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分析提示:代理协议中应明确代理商品的改进对协议是否适用,若未明确,易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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