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0日发(作者:奥迪q5一共几代)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444号恒盛广场4号楼-13-2。
法定代表人:初起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薇,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焱峰,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湘文。
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嘉合公司”)与被告刘湘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天津嘉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薇、姚焱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湘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嘉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湘文支付天津嘉合公司剩余租金211983.8元;2.判令刘湘文以逾期未付租金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2月为69954.65元);3.确认天津嘉合公司有权就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刘湘文承担律师费损失2000元;5.判令刘湘文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5日,天津嘉合公司、刘湘文签订《天津恒通嘉合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刘湘文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天津嘉合公司承租车架号为×××7106,发动机号×××01的奥迪进口牌A8L2012款3.0T自动豪华型轿车一辆;该车购车款为328500元,首付款65700元,融资款为291358.41元,租期为36期,月租金10599.19元,起租日自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起算,租金支付日为起租后次月起的每月出租人放款对应日支付。合同签订后,恒通嘉和公司按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支付了购车款,双方同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但刘湘文仅支付了16期租金,自2019年11月7日起未再支付租金,至起诉之日已逾期20期。刘湘文逾期不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天津嘉合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刘湘文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天津嘉合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刘湘文还款信息表、《抵押登记证》、回单明细表、律师费发票、银行流水回单、扣款明细表、GPS设备确认单等证据。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8年6月5日,天津嘉合公司与刘湘文签订《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天津嘉合公司购买刘湘文所有的奥迪进口牌A8L2012款3.0T自动豪华型轿车一辆(发动机号×××01,车架号为×××7106,车牌号为湘AK××**),并出租给刘湘文使用,转让价款为328500元,融资总额291358.41元,但需从中扣除首期租金65700元;扣除后剩余的价款262800元,由天津嘉合公司直接支付给刘湘文指定的第三方--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除首期租金外,刘湘文还需支付36期租金,每期租金各为10599.19元,支付时间依次为起租之次月起的每月价款支付对应日;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天津嘉合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计算;天津嘉合公司自支付转让价款之日,即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在刘湘文支付完所有应付款项后,车辆归其所有;若刘湘文逾期未支付租金,则天津嘉合公司有权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加速到期后,刘湘文需支付剩余的全部租金,否则需按每日4‰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天津嘉合公司给予本合同可主张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逾期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差旅费用、拖车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等);刘湘文还需以上述车辆向天津嘉合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5月30日,上述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天津嘉合公司。
2018年6月7日,天津嘉合公司向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付款262800元,另为刘湘文支付了账户管理费23809.41元和部分GPS费用2000元。
合同订立后,刘湘文仅向天津嘉合公司支付了16期租金,此后的租金未再支付,天津嘉合公司遂于2022年5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22年5月26日,天津嘉合公司委托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追索本案债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本院认为,天津嘉合公司与刘湘文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签订后,天津嘉合公司向刘湘文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刘湘文应依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刘湘文至今拖欠20期租金未付,属于严重违约,故本院对天津嘉合公司要求其立即支付该20期租金共计211983.8元(10599.19×20)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天津嘉合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计算。因天津嘉合公司向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时间为2018年6月7日,故刘湘文支付第1期租金的时间应为2018年7月7日,第16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应为2019年10月7日。又因刘湘文自第17期开始未再支付租金,故从2019年11月8日开始应当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天津嘉合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的标准(即年利率24%)过高,故本院酌情调整为按起诉之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8%的标准自每期应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因案涉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天津嘉合公司,故天津嘉合公司有权以该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天津嘉合公司主张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合同中对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做出了约定,且天津嘉合公司因本案实际支付了2000元律师代理费,故天津嘉合公司要求刘湘文承担律师费2000元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湘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1983.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从2019年11月7日至2021年6月7日共20期,以每期租金10599.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自每期租金逾期之日(每月8日)起计算至该期租金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案涉奥迪进口牌A8L2012款3.0T自动豪华型轿车一辆(发动机号×××01,车架号为×××7106,车牌号为湘AK××**)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刘湘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元;
四、驳回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780元,由刘湘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管奕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 啸
书 记 员 施 雯
更多推荐
天津,公司,支付,租赁,融资,租金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