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发(作者:为什么真正懂车的人不买suv)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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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

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南区办公楼H栋15-18层,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春涛,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边红振,*,汉族,1994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

城市。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边红振租赁合同纠纷一

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

理人龙春涛、被告边红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

告边红振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租金130984.74元(已扣除履约租

赁保证金12685.62元,留购金100元)及违约金44450.41元

(违约金已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要求按0.5‰每天计算至全

部租金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边红振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

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3.判令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

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5日,原

告与被告边红振签订《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双

方对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采购价、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总租

金、每月租金、月租金支付方式以及拖延支付租金违约责任等内

容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边红振回购指

定的车辆,并将该车辆租赁给被告边红振使用,但被告尚未按照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支付租金。另被告边红振用所购车辆作为抵

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用于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综上所述,被

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

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边红振辩称:涉案车的事是前几年做生意失败,急需用

钱,就找了中介,中介说借款是零首付,利息是1分多,中介联

系的原告方给我贷款,中介说我不用出钱,中介出钱后把我的车

做抵押开走了,我与中介签了合同,车抵押5万元,除去车的费

用,到我手里就2万多元,每月需要偿还中介2000元的利息,原

告方需要审核,问了我一些问题,问我有没有偿还能力等问题,

我说没有,这个车就不清不清楚的做到我的名下了,当我钱还不

上之后,后来这个车怎么处理的,我也不清楚,也没有人通知

我。

经审理查明: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系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2018年1月15日,被告边红

振以1264000元的价格从商丘盛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东

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被告缺少资金,就向原告申请融资,于是

原告代被告向商丘盛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此车,并支付了购车

款1264000元。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又将此车租赁给被告,

由被告定期向原告支付租金,双方签订了《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

回租)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融资性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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