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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3日发(作者:开马自达一般是什么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观秀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8
【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26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伟杰吴富强罗良华
【审理法官】李伟杰吴富强罗良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观秀;周治龙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观秀周治龙
【当事人-个人】李观秀周治龙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肖顺辉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邝宪平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肖顺辉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邝宪平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肖顺辉邝宪平
【代理律所】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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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李观秀;周治龙
【本院观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划分交通事故中肇事当事人过错责任大小,认定肇
事者行政责任的唯一依据,当涉及到民事责任时,应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
果的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及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综合分析来认定。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
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显失公平法定代理人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划分交通事故中肇事当事人过错责任大
小,认定肇事者行政责任的唯一依据,当涉及到民事责任时,应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中侵权行
为与损害结果的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及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综合分析来认定。本案中,
周治龙驾驶机动车违反超车规定,未按右侧通行,未确保安全车速造成本案事故,交警部门
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观秀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
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当事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程度,认定周治龙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85%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
以确认。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关于其对交强险之外的损失赔偿比例不应超过70%及一审判决
超出李观秀诉请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应否计算误工费的问题。本案交通
事故发生之时,李观秀尚未满六十周岁,且在此之前,其一人独自生活,靠自耕、自种、自
养和小本经营以维持日常生活开支,因此可认定李观秀事发前具备劳动能力,并一直从事劳
动、有较稳定收入。一审法院计算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
认。关于李观秀三轮摩托车损失的问题。李观秀购买三轮车的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价
格为5600元,案涉事故发生时间为2018年8月4日,李观秀使用该三轮车的时间不足八个
月,且该三轮车在本次交通事故后报废,一审法院就此酌定三轮车损失为4000元,并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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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院予以确认。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
予支持。关于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垫付鉴定费的问题。一审案卷中存有一张购买方名称为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金额为1500元、备注内容为李观秀鉴定费及开票
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的江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由此可以认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已支付1500元鉴定费,但李观秀起诉要求赔偿的鉴定费11236元并未包
括前述1500元,该鉴定费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且应由周治龙负担。此外,平安财保深圳分
公司上诉主张后续护理费应先计算五年,五年后待实际发生另行主张,本院认为,平安财保
深圳分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至于罗金花主张一审法院漏算了李观秀
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住宿费1万多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计算。因李观秀并未就一审判决提起
上诉,故对罗金花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的上诉
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鉴定费1500元(上诉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垫付),由原审被告周治龙负担;二审案件受
理费82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
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4:0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书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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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8民终2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X2。
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观秀。
法定代理人:罗某某(系李观秀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某(系罗金花配偶)。
原审被告: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某某,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深圳分公
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观秀及原审被告周治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
遂川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7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
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的委托
诉讼代理人肖顺辉,被上诉人李观秀的法定代理人罗金花及罗金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
建平,原审被告周治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宪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1.在一审判决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承担赔偿数额
的基础上,核减赔偿款4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观秀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
决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承担交强险之外85%的损失,显失公平。本案系两机动车发生碰
撞,周治龙承担主要责任,李观秀承担次要责任,其中李观秀属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该
行为有显著社会危害性,因为无驾驶资格必存在因驾驶行为不当,引发包括采取制动措
施不当,操控车辆控制力不足,驾驶风险预见性不足等问题,这些因素均导致事故发生
的原因,一审认为李观秀行为与事故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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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保深圳分公司对交强险之外的损失赔偿比例不应超过70%。此外,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
收到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的起诉状上载明,李观秀在起诉之时,主张周治龙
按照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之外承担85%
的赔偿责任,显然超诉请。2.李观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再计算误工费。李观秀并
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前其有劳动收入,且在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中也未认定李
观秀的劳动工作情况,有鉴于此,原判按在职职工收入标准计算李观秀的误工费不当。3.
原判酌定三轮摩托车损失4000元无事实依据。认定损失必须具有相应事实依据,而一审
法院在无车辆损失证据的情况下,酌定4000元车损金额,并不妥当。4.平安财保深圳分
公司已垫付1500元鉴定费,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未予以品除,应在赔偿中予以品除。5.护
理费期限计算时间太久,结合各方面因素和司法实践,本案先应计算出院后五年后续护
理期限(部分护理依赖),而五年后待实际发生另行主张。
罗金花辩称:1.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认为判决周治龙承担85%的损失没有法律依
据,但其主张判决赔偿不超过70%的损失,法律依据又在哪?2.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规定,从2020年4月1日起,江西省就人身损害案件试点全部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本案案发时间在4月1日前而在审理过程中,适用农村标准赔偿划分责任份额时,采取就
高不就低原则,也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试点文件精神。3.李观秀系
农民,法律并未规定农民多少岁退休。4.一审法院漏算了李观秀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住宿
费1万多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计算。
周治龙述称,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李观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理
赔李观秀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其他损失
2000元;2.判令周治龙赔偿李观秀各项损失92243元,判令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在第三
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理赔李观秀各项损失8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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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4日6时30分许,周治龙驾驶粤T×××某某
小型普通客车沿105国道从巾石乡界溪村往巾石乡汤村方向行驶至2067KM+700M处,
遇李观秀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迎面驶来,周治龙驾驶车辆超车时,与李观秀驾驶的无牌
三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李观秀受伤和两车受损。2018年9月4日,遂川县公安局交通
警察大队认定,周治龙驾驶机动车违反超车规定,未按右侧通行,未确保安全车速造成
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观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负事故次要
责任。李观秀受伤后在赣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8月30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
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0703民特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观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并指定罗金花为李观秀的法定监护人。2020年6月11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
定,李观秀脑外伤所致中度智能损害的伤残等级为六级、外伤性XXX伤残等级为九级、
脊柱损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内固定取出术及相关作业疗法的后续治疗费为18000元、癫
痫后续治疗费为500元/月(二年后视情况另行评定)、需要部分护理依赖,李观秀的
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费用为10741元。周治龙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了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对李观秀的损失核定为:医疗费182339.28元、误工费
59176.92元、护理费95457元(141元/天×67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750元、营养
费6750元、交通住宿等费用酌定为4724.97元、长期护理费502350元、后续治疗费
30000元、残疾赔偿金1674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
3635.73元、鉴定费11236元、因鉴定产生的交通食宿、检查等费2178.14元、三轮摩托
车损失酌定为4000元,共计1096035.64元。周治龙已支付李观秀医疗费23304.54元,
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已理赔李观秀19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周治龙驾驶机动车违反超车规定,未按右侧通行,未确保安全车
速造成本案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观秀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
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因周治龙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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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机动车违反超车规定未按右侧通行和确保安全车速造成,应由其承担绝大部分赔偿责
任。李观秀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但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的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酌情由其自身承担小部分责
任。李观秀的损失共计1096035.64元,由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理赔
李观秀122000元。李观秀的其余损失974035.64元,由周治龙赔偿85%即827930.29
元,并由平安财保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理赔809249.84元(已减非医保用药费
10741元×85%和鉴定费11236元×85%)。周治龙已支付李观秀医疗费23304.54元,平
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已理赔李观秀195000元。平安财保尚应理赔李观秀731625.75元,理
赔周治龙4624.0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在
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理赔李观秀各项损失731625.75元,理赔周治龙4624.09元;二、
驳回李观秀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010元,由周治龙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补充查明:1.李观秀育有一子罗燕钦,一
女罗金花。罗金花十岁时,其父亲因车祸去世。后李观秀于2000年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
区大坪乡中坌村朱钦连再婚,并带着罗金花迁入中坌村居住生活,而罗燕钦自此外出务
工,多年未与家人联系,平时、过年过节也未曾回家。李观秀与朱钦连婚后未生育子
女,2004年朱钦连去世。此后,李观秀一人独自生活(未与其子女一起生活),靠自
耕、自种、自养维持自己的日常生活,平时也做些小商小贩生意,维持日常开支。以上
事实有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703民特164号民事判决书和江
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大坪乡中坌村村民委员会、村主任朱青春、李观秀邻居朱钦波和朱钦
洪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及罗金花和尹建平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罗金花
在一审提供的许伦宝于2017年12月7日出具的《收据》载明“李观秀购买福田五星100
型三轮车一辆计币伍仟陆佰元整。大坪乡宝石车行专门店手机135××××某某某某许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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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因该收据内容详实、完整,且载明的电动车价格与市场行情相符,本院对此亦予
以确认。3.李观秀一方先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两份落款时间分别为2019年11月11日和
2020年8月1日的起诉状,前一份起诉状中李观秀要求周治龙就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
80%的赔偿责任,后一份起诉状中李观秀要求周治龙就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
任。二审中,周治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李观秀的代理人在一审庭审时所宣读的是落
款时间为2020年8月1日的起诉状,周治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提出未收到过该份
起诉状。由此可以认定,李观秀在一审的诉请是要求周治龙就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5%的
赔偿责任。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经审核,予以确
认。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划分交通事故中肇事当事人过错责任大小,认定
肇事者行政责任的唯一依据,当涉及到民事责任时,应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中侵权行为与
损害结果的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及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综合分析来认定。本案中,
周治龙驾驶机动车违反超车规定,未按右侧通行,未确保安全车速造成本案事故,交警
部门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观秀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交警部门认
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当事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当事
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认定周治龙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85%的民事赔偿责任,并
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关于其对交强险之外的损失赔偿比例不应
超过70%及一审判决超出李观秀诉请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应否计算误
工费的问题。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之时,李观秀尚未满六十周岁,且在此之前,其一人独
自生活,靠自耕、自种、自养和小本经营以维持日常生活开支,因此可认定李观秀事发
前具备劳动能力,并一直从事劳动、有较稳定收入。一审法院计算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
误工费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李观秀三轮摩托车损失的问题。李观秀购
买三轮车的时间为2017年12月7日,价格为5600元,案涉事故发生时间为2018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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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4日,李观秀使用该三轮车的时间不足八个月,且该三轮车在本次交通事故后报废,
一审法院就此酌定三轮车损失为4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平安财保深圳分公
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
垫付鉴定费的问题。一审案卷中存有一张购买方名称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金额为1500元、备注内容为李观秀鉴定费及开票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
的江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由此可以认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
已支付1500元鉴定费,但李观秀起诉要求赔偿的鉴定费11236元并未包括前述1500
元,该鉴定费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且应由周治龙负担。此外,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上
诉主张后续护理费应先计算五年,五年后待实际发生另行主张,本院认为,平安财保深
圳分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至于罗金花主张一审法院漏算了李观
秀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住宿费1万多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计算。因李观秀并未就一审判
决提起上诉,故对罗金花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平安财保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鉴定费1500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已垫付),由原审被告周治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上诉人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伟杰
审判员 吴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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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璐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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