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7日发(作者:斯巴鲁suv报价)
法律辩论赛辩题
1.王老师的请求
退休教师王敬轩患癌症住院达一年之久,花去医药费近十多万元,但病情日益恶化,病人痛苦万分。医生诊断存活期超不过一星期。在此情形下,病人再三要求医生给自己实施安乐死,家属也希望让亲人早日解脱痛苦。医生经痛苦抉择同意病人及家属的要求,王敬轩被停止一切治疗,当日病逝。
辩题:医生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控方:医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辩方:医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桑塔纳的纠纷
华银公司于1995年7月18日出资21万元购买了一辆桑塔纳汽车,当时,华银公司没有控办购车指标,公司经理张扬对本公司职员王强说:\"车就以你个人的名字买,归公司所有。\"之后,车一直由王强驾驶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1996年张扬出国定居,此后王强亦离开公司,并将汽车开走,一直使用该车,该车的养路费、保险等均由王强自己承担,华银也一直未要求王强返还汽车。1998年6月,华银公司职工向公安机关举报王强侵占公司财产,要求追究王强的刑事责任。
辩题:王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控方:王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方:王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3.劳累致死纠纷
尚有材是一位47岁的下岗工人,2000年2月份经街道办事处推荐搭桥,到一家副食品公司工作,主要任务是为用户送豆制品兼收帐。他内向、不善言语但工作踏实肯干,副食品公司领导对他的工作表现很满意,也很信任他。3月的一天,领导指派他在公司值夜班,并对他讲,公司领导十分信任他,派他值夜班,一是考虑他家中经济困难,值夜班每月可有300元接济家中,二则公司的财产由他看管放心。尚有财十分感谢领导的关心,就同意从3月份开始晚上由他一人在公司值夜班。他天天吃住在公司,白天五点起床接货,然后挨家挨户送货,晚上在公司值班还干些勤杂工作,直至十一点才能休息。七个月中他从未请过一天假,也未看过病。11月初一天,公司工作人员上班,打开值班室门,突然发现他已死亡,经过公安局现场勘察,室内无财物翻动现象,也无搏斗迹象,排除他杀和自杀。经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发现尚有财在患过肺结核的肺壁上有严重破损,便断定尚有财是由于过度劳累引起肺结核病变,导致肺壁破裂而死亡。但尚有财的妻子魏兰贞认为丈夫所患肺结核病是五年前的事,五年来一直未复发,丈夫的死是由于七个月来,每天工作13个小时以上,过度劳累致死,而如此劳累是副食品公司安排工作造成的,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人身死亡和精神损害费36万元。
辩题: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魏兰贞):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副食品公司):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遗忘物风波
姜宏乘坐一出租车,将一黑色手提包遗忘在车内,手提包内有笔记本电脑和一套
重要的技术软件及文字资料。他心急如焚,在广播电台上发布公告,并声明,如有返还,必有重谢。3天过去没有音信,无奈,姜宏又去广播广告,声明对拾得者给予8888元酬谢。当天下午,出租司机刘海与姜宏取得联系,将失物送还,并收取了8888酬金。失主姜宏心中不平,向出租汽车公司举报,指责司机在重赏之下才返还拾得物,主管部门按行业运营管理规定,对司机刘海予以处罚,令其交回酬金,并将其交还失主。司机心中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主管部门返还酬金。
辩题:出租主管部门是否应返还酬金。
原告(司机刘海):出租主管部门应该返还酬金
被告(出租主管部门):出租主管部门不应返还酬金
5.五万损失谁来赔
南山建筑工程公司通过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承建滨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处商品楼,滨江公司依规划要求对该项目委托勘探设计单位进行勘探设计。南山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均依设计报告和图纸进行。施工工地50米处是红星印刷厂的车间。施工半年后,红星印刷厂发现车间的印刷设备发生位移,不能正常生产,遂找南山公司协商,经当地有关部门鉴定系由于工地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而致使车间所在的地基发生变化,加之印刷设备安装时未严格按安装要求浇筑地基。印刷厂由于设备位移而导致的停机、修理等费用损失达5万余元。现红星印刷厂以滨江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辩题:滨江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红星印刷厂):滨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滨江公司):滨江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被搅的喜事
一对准备结婚的青年王为和赵丽在A市新买了一套住房,入住前与一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由该装修公司负责新房装修。为便于装修公司工作,王为将新房的钥匙交给了公司负责人,后在装修完后,王为的赵丽去新房时,突然发现该装修公司雇佣的一名工人因失恋,有思想包袱,在该房内上吊自杀。为此,王为和赵丽认为在他们的新房内发生这种事情极不吉利,要求装修公司退还所购房屋的价款及装修费用,而装修公司认为发生这种事情与公司无关,不同意赔偿。
辩题:装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为夫妇):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装修公司):装修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明星演唱会
歌星张林晚上将在体育馆举行一场个人演唱会,其傍晚出门购物时,遇某进出口公司的车辆,驾驶员开车不慎,将张林撞伤,造成当晚的演唱会被取消。演唱会的举办单位中泰公司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进出口公司赔偿因演唱会取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辩题:该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中泰公司的损失?
原告(中泰公司):进出口公司应该赔偿
被告(进出口公司):进出口公司不应赔偿
8.职工家属楼权属相争案
红星拖拉机厂是一千人大厂。1997年,该厂向滨江市工商银行借款200万元,滨江市工商银行要求提供抵押,红星拖拉机厂以12号职工家属楼进行抵押,为此双方签定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同年到滨江市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12号楼共有102位职工住户。1998年因贯彻房改政策,该厂按当地政府房改价将所有职工家属楼卖给了本厂职工。这102位职工向厂里交了购房款,并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规定从交款之日起,102位职工对各自住房享有产权,但他们一直未办理房产证。1998年至1999年,该厂因拖拉机市场无销路,负债率高达300%。滨江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虽经多方努力,经营状况未见好转。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红星拖拉机厂于1999年底向滨江市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依法宣告红星拖拉机厂破产, 并于2000年5月进行了红星拖拉机厂注销登记。由于滨江市工商银行的借款200万元已办理了抵押,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因滨江市银行欲对12号职工家属楼行使抵押权,便与12号职工家属楼102位住户发生纠纷。工商银行认为自己对该楼享有抵押权,102位职工住户认为他们对12号职工宿舍楼享有房屋产权。
辩题:依法应当保护银行的抵押权还是职工的房屋产权
原告(银行):应当保护银行的抵押权
被告(职工):应当保护职工的房屋产权
9.父子争房案
首先来到这起案件的原告--父亲家里。父亲拿出房产证对记者说,房产证上清清楚楚地写的是我的名字,现在我儿子住在里面,不让我住,我当然要告他了。
记者又去了老人的儿子家,儿子拿着他爷爷的遗像对记者说,这房子本来是我爷爷的,后来他老了、病了,没人照顾他,全家就开了一个家庭会议,最后大家推选我来照顾爷爷。爷爷说:谁给我养老送终,这个房子将来就给谁。全家都同意,所以爷爷走后,我就一直住在这儿。我和媳妇在这个房子里照顾爷爷已经五年了。
儿子还说:这您不信,可以问我姑姑。
记者打电话给姑姑。
姑姑说:这房子是我爸爸的,家庭会议确实开过,我们赞成我侄儿住,我记得当时主持会议的是我爸的朋友--老邻居赵大爷,你们可是去问问他。
赵大爷:没错,我和老李是几十年的老朋友,为了开这个会,他专门来找我,目的就是希望有个小辈儿的好好照顾他。会上他说,谁照顾他养老,这房子就归谁,当时他儿子、闺女都在,也都同意。
记者又找父亲。父亲说:不管怎么说,这房子房改的时候是我买下来的,虽说钱不多,可房产证是我的(名字)。
儿子说:房改的时候,我爷爷单位没通知我,当我知道消息去交钱的时候,发现爸爸已办好了房产证。我想都是一家人,也不能跟我爸争,何况这房子的归属是早就说好了的。按说我起码有优先购买权。
辩题:本案父子争议的房产依法应该归谁所有?
原告(父亲代理人):依法应该归父亲所有
被告(儿子代理人):依法应该归儿子所有
10.储蓄所劫案
某市郊区一个储蓄所,营业员戴晓丽和齐虹正在紧张地进行结算工作,突然一个
头戴黑面罩的歹徒冲进来,拿着手枪,威胁她们立即交出现金,否则就开枪打死她们。戴晓丽急中生智,忙把装有12万元现金的保险盒藏在衣服内,并用身体压住,将散落在外面的二万元现金交给歹徒,并声称全天就收了二万元。歹徒信以为真,抢过二万元仓遑逃去。事后,戴晓丽、齐虹二人没有向上级领导汇报,各自从家中拿了一万元,悄悄把被歹徒抢走的二万元补上。几天后,银行领导知道此事,对戴、齐两人进行严肃批评,认为她们的行为是严重的岗位失职,准备按金融业和内部职工岗位管理条例规定,对她们做出予以罚款和除名的处理。此消息传出后,银行内部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戴、齐两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是合法的,不应当罚款、除名;另一种意见认为,戴、齐两人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应当罚款、除名。
辩题:戴、齐二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正方:戴、齐二人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行为
反方:戴、齐二人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
11.游客起诉旅行社案
2001年2月20日,某旅行团组织15名游客赴某风景区进行七日游。途中有人发现随团游客王某某脸色蜡黄,有气无力,似乎患有重病。同行的游客便有意躲着他,生怕被传染上疾病。旅行团抵达风景区后,王某某的病情加重,已无力游玩。22日在导游高某陪同下去医院检查,回团后,大家得知他患有传染性极强的黄疸性肝炎,于是,全团像炸了锅,人人自危,个个紧张,毫无心思再游览观光。2月7日,七日游的最后一天,王某某病情恶化,当晚病逝。
大家返回家中心有余悸,精神恐慌,认为这趟旅行是花钱买罪受,原来期待的愉快旅游变成了伴随死亡的恐惧过程,不仅没有得到精神享受,而且物质和精神上都受到很大损害。于是大家协商后,决定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全部退还所收的旅游费用,并赔偿每名游客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辩题:旅行社是否应该向游客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原告(游客):旅行社应该退还并赔偿。
被告(旅行社):旅行社不应该退还和赔偿。
12.张萍补偿案
深夜,女工张萍下班回家,途中被两位歹徒截持,她大喊\"救命\",这时男青年刘军恰巧骑车路过,快步跑上救助,他奋力与歹徒搏斗,并让张萍快跑去报案,张萍在刘军的救助下挣脱,踉跄跑走,而刘军却让歹徒打昏摔在路边上,两名歹徒仓皇逃走。后刘军被救起送到医院抢救,诊断为颅脑严重损伤破裂,几天后,张萍从报纸上看到刘军的报道,便到医院看望,并送给刘军一部分钱表示感谢。刘军妻代收下。事后,刘军妻王丽认为其夫伤势很重,不仅已花了近万元的医疗费,而且无法工作,使生活陷入困境,便去找张萍索要5万元做为其夫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张萍没有同意,认为造成刘军重伤的是歹徒,她本人也是受害者。另外她本人工资也不高,无法接济这么多钱,她没有责任担负刘军的全部生活费和医疗费。为此二人发生争执。于是几天后王丽便把张萍告上法庭。
辩题:张萍是否有责任承担刘军的医疗费和生活费?
原告(王丽):张萍有责任承担刘军的医疗费和生活费
被告(张萍):张萍没有责任承担刘军的医疗费和生活费
13.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在某市打工的吴来福与杨桂花谈恋爱二年多,因性格不合而分手,但仍保持一般来往。后来杨桂花认识了做生意的张有财,经过一段交往,彼此产生了感情,张有财出资为杨桂花租了住房,有时晚上与杨桂花同居在一起。在此期间,杨从未向张有财讲过其与吴来福谈过恋爱的情况。
某日晚10时许,吴来福来找杨桂花。此时,杨桂花与张有财住在里面,
张有财听到敲门声起身想去开门,杨桂花不让。吴来福觉得屋里有人,但又没人开门,迟疑了一会儿回家去了。第二天早上7时许,吴来福因担心杨桂花发生意外又去杨桂花家。敲了几下门没人应,就从门缝往里看,发现地上有杨桂花的鞋子,就又敲门,仍然没人开。于是吴来福就从窗户上往里爬,刚进屋落地,张有财穿着内衣从里屋出来厉声问道:\"你是谁,要干什么?\"吴来福见是一个陌生男人,不由分说,上前推张有财往里屋闯,张有财不让,两人厮打在一起。吴来福将张有财打倒在地,拔腿往里屋冲去,倒在地上的张有财从地上挣扎起来,随手拿起一把菜刀,紧随其后,看见吴来福正要掀杨桂花的被子,张有财举起菜刀向吴来福砍去,造成吴来福头部重伤。后吴来福以故意伤害罪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张有财的刑事责任。
辩题:张有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控方:张有财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辩方:张有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假想防卫)。
14.爱情的苦果
黄艳艳(女)与王辉(男)同在一个单位,已恋爱多年。眼看正要登记结婚,却因为王辉的一次出差,使事情发生逆转。在这次出差中,经人介绍王辉认识了另一女青年张,并一见钟情。以后,王辉多次提出与黄艳艳终止恋爱关系,黄艳艳不同意。一日黄持一小瓶剧毒农药来到王辉宿舍,要求王辉答应结婚,并断绝与张往来。王辉则要求黄艳艳不要再纠缠他,黄拿出装有农药的小瓶,说:如果不答应,就将农药喝下去。王辉说:你喝就喝,与我无关。黄艳艳一气之下,将农药全部喝下。王辉见状也未加以阻拦。黄艳艳喝下去后,顿感疼痛难忍。王辉不仅不救,反将黄拖出门外,锁门离去。后有邻居拨打110求救,在警察赶到现场时,黄艳艳已死亡。
辩题:王辉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罪)?
控方:王辉的行为构成杀人罪
辩方:王辉的行为不构成杀人罪
15.妇科手术室的风波
一、 手术室门。
张丽被推进手术室
二、 走廊。日。内。
助理:\"今天这个病历很特别,通常女性子宫肌瘤与这位女同志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由于部位和肌瘤的性质不同,所以采用不同的手术方法。今天教授特意把你们叫来,你们要仔细观察。\"(男生们不断地点着头)
三、 手术室。日。内。
门开了,教授走了进来:\"都准备好了吗?\"
护士:\"都准备好了。\"
教授:\"哎,我今天叫的那几位同学还没到?\"
护士:\"是的。\"
门又开了,助理和几位男大学生出现在面前。
助理:\"教授,人都到齐了,可以开始了。\"
教授:\"好,开始吧。\"
无影灯亮起。
女病人张丽紧张的脸。
教授对几位学生说:\"来,大家靠近一点儿。\"(大家围了过来)
张丽:\"大夫,今天谁为我做手术?\"
教授:(不明白地)\"我呀。\"
张丽:\"那他们来干什么?\"(指男生们)
教授:\"噢,忘了告诉你,我是他们的导师,这些都是我的学生。\"
张丽:\"我……我提一个请求,请他们回避。\"
教授:(不解地)\"这,这为什么,这些都是未来的医生,再说我这样做也并未违反医院的规定呀。\"
张丽:\"请问,我有没有个人隐私权,如果他们现在还不离开,我就要推迟我的手术。\"
教授:\"这……\"(尴尬地望着张丽,又望着自己的学生们。)(画面定格)
辩题:医院是否侵犯了张丽的隐私权?
原告(张丽):医院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被告(医院):医院没有侵犯病人的隐私权
16.股市操盘纠纷
大牛在股市中因操盘准确果断而小有名气,1998年1月,股民冬子将自已的股票帐号和30万元资金全权委托给大牛,双方并签订协议约定:由大牛代冬子炒股,炒股收益归冬子所有,大牛则从该收益中按比例提取30%作为报酬,炒股风险全部由大牛承担,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履行过程中,大牛果然不凡,屡战屡胜,双方合作愉快。至1998年12月,由于大牛所选股票连续下跌,冬子拥有的股票市值仅有原入市价的40%,为此冬子要求大牛立即抛出所有股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辩题:大牛是否应按照冬子的要求抛出股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冬子):大牛应当承担经济损失
被告(大牛):大牛不应当承担经济损失
17.幼儿丢失纠纷
孙某夫妇因自己2岁的幼儿突发高烧十分着急,连夜住进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让幼儿住在301病房。孙某夫妇不放心,都留在医院照料。由于过度劳累,孙某夫妇都睡着了。后半夜,孙某醒来一看,发现幼儿不知什么时候不见了。孙某夫妇赶紧在住院部寻找,发现住院部的门没有上锁,值班的护士也睡着了,都说没有发现有人抱走幼儿。孙某夫妇在遍寻无果,心力憔悴的情况下,遂要求市人民医院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市人民医院认为,孙某夫妇也一直守在床前,幼儿丢失是因为他们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不同意孙某的说法。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医院住院部在晚间应该锁门,并有护士值班。)
辩题:幼儿丢失应由医院负责还是应由孙某夫妇自己负责
原告(孙某夫妇):幼儿丢失应由医院负责
被告(市人民医院):幼儿丢失应由孙某夫妇自己负责
孙某夫妇因自己2岁的幼儿突发高烧十分着急,连夜住进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让幼儿住在301病房。孙某夫妇不放心,都留在医院照料。由于过度劳累,孙某夫妇都睡找了。后半夜,孙某醒来一看,发现幼儿不知什么时候不见了。孙某夫妇赶紧在住院部寻找,发现住院部的门没有上锁,值班的护士也睡着了,都说没有发现有人抱走幼儿。孙某夫妇在遍寻无果,心力憔悴的情况下,遂要求市人民医院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市人民医院认为,孙某夫妇也一直守在床前,幼儿丢失是因为他们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不同意孙某的说法。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医院住院部在晚间应该锁门,并有护士值班。)
辩题:幼儿丢失应由医院负责还是应由孙某夫妇自己负责
原告(孙某夫妇):幼儿丢失应由医院负责
被告(市人民医院):幼儿丢失应由孙某夫妇自己负责
湖南师范大学选送辩题
·“女士优先”是否体现男女平等
·宽松式管理是否有利于大学生成长
·诚信主要靠自律/诚信主要靠他律
·杜绝盗版,消费者扮演比政府更重要的角色/杜绝盗版,政府扮演比消费者更重要的角色
·法治能否消除腐败
中南大学选送辩题
·法官高薪是否有助于司法公正
·法学家出具的意见书对案件是否应有约束力
·法不容情/法可容情
·在法律领域,建设和谐社会应强调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
·程序法与实体法哪个更重要
湖南大学选送辩题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安乐死是否应当合法化
·为达到和谐社会,法律应当首先追求自由还是追求秩序
“·一文钱官司”是否应当受到鼓励
“·亲亲”是否应相隐
·违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湘潭大学选送辩题
·打假主要靠执法者还是消费者
·乱世应不应该用重典
·公平与效率哪个更重要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死刑应不应该废除
杜绝盗版,消费者扮演比政府更重要的角色/杜绝盗版,政
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 法院判其赔4万
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
彭宇称,2006年11月20日,他在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彭宇,南京一家通讯公司的技术人员。据《金陵晚报》早前报道,彭宇回忆说,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我也不知道这一扶,会惹出这么多麻烦来!”
事发时,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先生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见老太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帮忙的陈先生就走了。当天上午,彭宇帮老太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可老太的儿子提出,怕忙不过来,问彭能不能一同去医院。彭宇想了一下,同意了。当得知是胫骨骨折要花费几万元换人造股骨头时,徐老太太一拍大腿对彭宇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彭宇当时就蒙了。
而老太太对事实的陈述是另一个版本。据《现代快报》报道,徐老太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当时她在车站赶后面一辆83路公交车,从前面一辆车后门窜下来的彭将其撞倒。徐老太表示,“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
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经鉴定,徐老太的伤势已经构成八级伤残,仅医药费就花去了4万余元。今年1月4日,徐老太太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总计13.6万余元。
媒体:老太太儿子是警察
4月底,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奇怪的是,彭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高老太的原始询问笔录时,派出所却以正在装修为由,无法提供。后来更是声称笔录遗失。老太太儿子刚好是警察,让网友们不禁猜测,笔录不知去向其中或有蹊跷。
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甲方乙方》节目曾拍到这样一组镜头:当事的派出所长说,“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紧接着,彭宇当着所长的面调出照片Exif信息证明照片并非所长手机所摄。在记者的追问下,这位所长说出了实情,照片是老人的儿子拍摄的。卢所长说老人的儿子对他说是同行,他就把老太儿子的手机扣下了。
目击者:老太自己摔的
据证人陈先生在今年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所做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徐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鼓楼区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原文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判决书写道。
“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
判决书作了这样的表述:“在事发当天,彭宇曾给老太太200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还。关于彭宇给钱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老太太说是彭宇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彭宇认为是借款。”
“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
“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基于上述判断,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这200多元钱并非借款,而是赔偿款。
双方均无过错
“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
但没过错并不代表不负责任。判决书认为:“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
昨天下午,一直为此案出庭作证、也是此案唯一证人的陈老先生依然出现在旁听席上。“我之所以一直坚持作证到现在,完全是凭着自己的良心和当天我的亲身经历。”陈老先生在庭前说,他也希望今天能看到一个结果,还事实一个公道。但陈老先生失望了,他的情绪甚至比彭宇更激动:“朋友们,”他大声对着摄像机说,“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第一,“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大的家人到达后,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她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根据城中派出所对老太的询问笔录、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老太发生相撞,只不过彭宇认为是老太撞了自己。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老太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彭宇相撞后受伤。”
第二,“证人陈先生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老太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
第三,“从现有证据看,彭宇在法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第四,“彭宇在事发当天给付老太200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老太返还”,“综合事实及分析,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本案中,老太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彭宇瞬间相撞,发生事故。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在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两人相撞了,所以才使用“公平原则”。所谓的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彭宇因此“补偿”老太40%的相关费用。
[第二焦点]老太家人拍摄的笔录为什么被采用
本案中,证人陈先生和一份派出所的原始笔录最有可能真实还原当日现场。
证人陈先生说,“当时,我没有看到老太是怎么摔倒的,但看到年轻人(彭宇)走过去扶她,我也赶过去扶老太,后来我用手机给老人家人打电话,这个过程中,老太的态度一直很好,不停地在感谢我们。”庭上,老太坚称自己不认识陈先生,一时间舆论哗然。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没有看到老太摔倒的瞬间,所以就不能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
那么那份派出所的原始笔录又在哪里呢?据了解,当日接警的城中派出所现已无法提供那份原始笔录;倒是老太儿子曾拍摄过那份原始笔录,并将照片提交给法
庭作为呈堂证供。这份“电子文档”中大致说,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老太发生相撞,只不过彭宇认为是老太撞了自己。
就此,众多热心读者质疑:“按理说,这么重要的一份证据应该由独立在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去调取,现在派出所都说原始笔录找不到了,而老人儿子是什么时候拍到原始笔录的,我们从电视媒体得知,老人儿子是一名警察,他如何得到这份‘证据’就不得而知了,我们希望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给公众一个交待!”
彭宇律师高式东说,庭审中多次提到的“电子文档”,其实就是照片,“当初大家
签名按手印的原始笔录不见了,我们一直在质疑这份‘电子文档’本身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彭宇再三申明‘电子文档’内容与他当初的陈述有多处出人,他本人和老太没有过接触!”
但老太的律师唐宁则表示,“这份证据由谁拍摄并不重要,关键是它呈现了一份真实的原始笔录,当事的警官和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其按照职业规定记录下各方的言词,有说服性和证明力。”
这份“电子文档”的内容被法院采信。
见义勇为撞死贼无罪
8月31日,各大网站上的这则新闻吸引了众多网民的眼球,点击率飙升。
消息来源于8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典型案例。在“裁判摘要”中明确,任何公民制止、扭送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发觉的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被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四川省高院公布的这一典型案例,是在去年备受瞩目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案。
2004年8月14日下午6点左右,歹徒罗军搭乘胡远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成都市抢夺李女士的金项链后逃逸。市民张德军闻讯开车追赶至成都三环路龙潭立交桥上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罗军左小腿被截肢,胡远辉身亡。
去年5月,罗军及胡远辉的家属要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索赔56万余元。去年底,成华区法院一审认为,张德军等人追赶的主观意图是想将嫌犯扭送公安机关,其行为是合法、正当的。张最终被判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四川省高院发布这一典型案例的初衷和依据是什么?可能会起到什么样的效果?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高院的相关人士。
“张德军见义勇为一案,被宣告无罪,同时判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社会道义的要求,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良好的导向作用。”四川省高院有关人士说。
“而且,张德军追赶胡远辉和罗军,是为了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是弘扬正气的见义勇为行为,是任何一个正直、善良的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张德军的追赶行为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也没有实施主动伤害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张德军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抓捕而产生的伤害后果及损失,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这完全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属于公民正当、合法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这位人士表示,本案作为典型案例,是对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即以后类似案件都按此标准来裁判,同时也是向社会昭示,司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和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从而向全社会倡导一种见义勇为、弘扬正气的道德风尚。
“但这并不说明,在任何情况下,见义勇为公民都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位人士强调说,见义勇为不负责任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公民的目的是为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检、法等部门。在这两个条件同时成立的情况下,如果造成犯罪嫌疑人被伤害,见义勇为公民将不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如果见义勇为公民在制止、扭送过程中存在故意违法行为,如违法使用手铐、警械等捆绑嫌犯,致使其窒息死亡;或者犯罪嫌疑人根本没逃跑,公民却持棍棒将其打死打伤,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也一样受法律保护”。
本报成都8月31日电
见义勇为不担责有前提条件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任何公民是可以立即扭送的。但这种扭送或者见义勇为要分不同情况:
一是应该按照比例原则进行,如果是比较严重的犯罪,见义勇为者做出一些比较严厉的举动是可以的,如果一般轻微的违法犯罪,就不应该做出特别激烈的举动,比如小偷得手后已经逃跑,行为人为了抓住小偷从楼上扔下砖头砸,即使出于见义勇为的目的,但这种行为还是不妥当的;
二是,见义勇为的人不能积极或者故意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损害;
再有,见义勇为者在抓捕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反抗,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人身上的侵害,那么,此时见义勇为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由此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伤害就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见义勇为的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授予的权力,但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依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北京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云林告诉记者:“相信大多数见义勇为者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是故意加以伤害的,但是并不排除见义勇为者存在过失,这样依然可以构成过失伤害罪等。”
另一方面,阻却犯罪事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行为及受害人同意等。但即使像正当防卫这样的事由,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同样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见义勇为并不是法定的阻却犯罪的正当事由,因而见义勇为够不够成阻却犯罪事由应该分情况。
如果小偷偷东西,路人看见了,便用刀伤了小偷,此时路人的行为明显过当,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它不构成也没有转化成阻却犯罪事由。
“另外,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则应看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即看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等。” 邓云林说。
“至于公民的扭送权利需要进一步的界定。由于公民不可能具有司法机关强制性的职能,也就是说,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本身是职务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而公民能否抓捕犯罪嫌疑人、能否用武力来制服犯罪嫌疑人,还应该有明确的规
定。建议有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对公民见义勇为、扭送的权利进行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
一、王某是抢劫罪,还是抢夺罪的法庭辩论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o (略)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入座.
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x 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宣布开庭.
传被告人王某到庭。 (略)
查明被告人身份(姓名、年龄、成分、籍贡、住址、
作单位、职务)。
本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x 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的王某抢劫一案。
被告人王兑现在我向你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庭
审判长由M x(本人)担任,由x M、x M、担任人民陪审
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x x担任。出庭支持公诉的是x
x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 M。你委托的x M律师为你出庭辩护。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你对本庭组成人
显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井享有辩护的权利。如果你认为谁与
你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这个案件,你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但是否回避,要由本院院长或检家长分别
作出决定。
王某,你认为本庭组成人员有应该回避的没有T
被告王某: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宣读)
被告人王某,男,18岁。
被告因抢劫一案,于1985年x月x日,经人民检察院批
准逮捕。此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已将全部卷宗材料移送
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莱于1985年x月x日上午,迟见两个小偷因偷
窃不成而殴打被害人。这时,被告人就趁机去夺被害人肩上
的皮包。由于被害人反抗,被告将其拽倒后,把皮包夺走,
从包里获得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均有证据在卷,被告亦供认不讳。根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
本院为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特提
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x×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张为民
1985年×月×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略)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x x人民检察院决定我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刚
才,法庭调查证明,我院起诉书认定王某抢劫一案.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充公,被告也作了供述,对此,我不再重复。
现碴:,我就本案着重讲以下几点看法:
一、被告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劫罪。
被告王莱在光天化日之下,乘两个小偷因偷窃不成殴打
被害人之机,以暴力手段将其皮包抢走,从主观上是以非法
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实施了夺取他人财物的结果,致
使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和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抢劫
罪的基本要件,应依法子以惩处。
二、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性质是严重的。
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虽曾遭到被害人的反抗,但他置国
法而不颅,公然蔑视法律,竞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行抢劫犯罪活
动,其性质是比较严重的。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三次会议
《决议》的规定,是届于从重打击对象,提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的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应从重处罚。
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捡劫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朗犯罪之一。由于被告人的抢劫行为,致使被害人在经济上造
成损失,在人身上受到危险,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的危害,
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由于他的抢劫行
为,许多群众担惊受伯,有的职工不敢上夜班。这种犯罪不
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且对国家、对社会都产生了严重的
破坏力,给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直接危害了社会主
义四个现代化建设。
审判长、陪审员:当前一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
争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扰乱社会治安,
破坏四化建论是人民的公认是专政和镇压的对象。
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保护人民,必须坚决打击敌人。只有坚决地打击敌人,
犯罪,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被告王某抢劫他人财物,
严重,触犯了刑津,请法庭依法惩处。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王某的亲属的委托
人工某进行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问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今天又听取
了国家公诉人宣读的公诉词和法庭调查,村本案的全过程有
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谈谈本辩护人的意见。
首先,就本案定罪和法律条款的运用谈谈本辩护人的看
法。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遇见两个小偷因偷窃不成殴打被害
人,就趁机去夺被害人用上的皮包。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被
告将其拽倒后,将皮包夺走,从包里获得人民币500元。认
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根据这一指控,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中的有关证据,并对
犯罪事实进行核对,今天又通过庭审调查,认为:起诉书认
定被告人犯有抢劫罪,证据是不足的,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
条不够恰当。其理由如下:
要弄清被告人是否构成抢劫罪,首先耍弄清抢劫罪的概
念。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抢夺公私财
物的行为,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种犯罪的手段是公然强
制性和对被害人人身的威胁。就本案事共看,两个小份偷窃
他人财物,又对被害人施以暴力以达目的,他们的行为应定
抢劫罪。但王某和他们并不认识,也没有和他们一起共同预
谋实施犯罪,他的犯罪动机、目的显然不具备上述特征。
一、王莱是乘人不备之机实施犯罪的行为,就是在财物
的所有者、保管者在场的情况下,而对被害人采取立即被发
觉的方式夺取财物。王某的行为正是趁被害人被打,无退顾及
自己的皮包之时,面对被害人,没有实施暴力手段而夺走了
被害人的皮包。
二、在犯罪中,行为只是抢夺,并未施用暴力,被害人倒
下是由于抢夺的结果,并不意味被告人实用暴力。这点,被
害人陈述: “我发现他枪我皮包时,一躲,将我拽倒。”这
段话,正说明被告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方法。
根据被告人的目的、动机以及犯罪事实,认定被告犯有抡
劫罪,显然证据是不足的,因此运用法律条文也是不恰当的。
只有以事实力根据,一切从事实出发,才能正确确定案件的性
质,准确运用法律条文,才能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根据本
案的事实和被告人犯罪的目的、动机以及情节、后果,本辩
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造成了一定的
后果,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规定,构成抢夺罪,请台议庭合议对予以考虑。
公诉人: (接着发言)就辩护人讲的关于被告人的行为
是抢夺坪,而不是抢劫罪阳性质问题,讲点不同看法。
首先耍弄清这两个罪的概念。抢夺与抢劫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这两个罪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抢夺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它不侵犯人身权利,抢劫则是以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既侵犯财产,又侵犯人身权利。
一个是“夺取”,一个是“劫取”,这是这两个罪的各自显
著特征,在通常情况下,是比较容易区别的。
联系本案王某的行为,行为人开始是乘他人不备,趁被害
人挨打之机,采取夺取皮包的方法,后来迢到被害入竭力反抗
时竞强行将其拽例,然后把皮包夺走,看来似乎是抢夺,但从
全案看,这是犯罪手法的新情况,是由于抢夺转化为劫取的
一个暴力手段。这种方洗在司法实践中,特合抢劫罪中
的“其他方法”的规定。由此可见,被合王某的行为是抢劫
罪,而不是抢夺罪,应以抢劫罪依法惩处。
审判长;被告人王武根据法律规定,你有最后陈述6
权利,现在你可以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王莱:我没有什么说的了。
审乡1长:法庭阅查结束,现在休色合汉庭进行合议。
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合汉庭合议。
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
王某进行宣判。
传被台人到庭。现在对被告人
本庭在合议时,对公讼人和辩护人的要求,作了充分的
考虑,现宣判如下: (读判决书)
x 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5)别字策x号
被台人(自然馅况赂)
被告人王某遇见两个小偷因偷窃不成而殴打被客人时,
侄趁机去夺被害人肩上的皮包。由于遇到反抗,被告将其拽倒
后,夺包胞掉,捡去现金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
本庭审理认为,上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
亦供认不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届二次会议《决议》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朗徒刑。 (刑期自1985年x月x日
起至1987年×月×D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闻起,
中级人民法院。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M x x
人民陪审员 ×××
1985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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