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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8日发(作者:altima怎么读)

东莞市虎门鸿兴制衣厂与谢卓均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1

【案件字号】(2021)19民终1613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卫魏术邹凤丹

【审理法官】许卫魏术邹凤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东莞市虎门鸿兴制衣厂;谢卓均

【当事人】东莞市虎门鸿兴制衣厂谢卓均

【当事人-个人】谢卓均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虎门鸿兴制衣厂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卫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卫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志卫

【代理律所】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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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东莞市虎门鸿兴制衣厂

【被告】谢卓均

【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鸿兴厂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

点为:一、鸿兴厂应否向谢卓均支付2019115日至2020117日和20202

24日至4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鸿兴厂应否向谢卓均支付违

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焦点一。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与劳

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鸿兴厂未与谢卓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鸿兴厂应自第二个月起向谢

卓均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考虑到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在20201

18日至223日期间谢卓均放假,双方缺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故原审法院

认定该期间鸿兴厂无需向谢卓均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除上述期间外,

鸿兴厂应向谢卓均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680元,并无不当。鸿兴厂上

诉主张谢卓均的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

对鸿兴厂该项主张不予采纳。鸿兴厂上诉主张其无需向谢卓均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

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虽然鸿兴厂于

202043日对谢卓均称是放假,但鸿兴厂于该日已向谢卓均结清工资,且未说明放假时

间和放假期间的工资事宜,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鸿兴厂的行为实际已经对谢卓均构成解雇,并

无不当。鸿兴厂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合法解雇谢卓均,故鸿兴厂应向谢卓均支付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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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原审法院结合谢卓均离职前的工资收入及仲裁裁决,判令鸿兴厂应向谢

卓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783元,并无不当。鸿兴厂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

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鸿兴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虎门鸿兴制衣厂负

(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下无正文)

【更新时间】2021-10-25 06:27:01

东莞市虎门鸿兴制衣厂与谢卓均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9民终161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虎门鸿兴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

镇九门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1NMBN0J

经营者:钟鸿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卫,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卓均。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虎门鸿兴制衣厂(以下简称鸿兴厂)因与被上诉人谢卓均劳

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1972民初8299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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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鸿兴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鸿兴厂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

同二倍工资差额22261元和经济补偿金4783元;二、判令谢卓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一、鸿兴厂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谢卓均支付2019

115日至2020117日和2020224日至43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17680元;二、鸿兴厂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谢卓均支

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783元;

三、驳回鸿兴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由鸿兴厂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鸿兴厂上诉请求:一、判令撤销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

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20)457号仲裁裁决书和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

(2020)1972民初8299号民事判决书,并判令鸿兴厂不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

倍工资差额17680元和经济补偿金4783元;二、判令谢卓均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

费用。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20)457号仲裁裁决书加盖的是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的印章,而且没有仲裁员签名,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的法律规定。因此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20)457号仲裁裁决书

应当予撤销。二、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20)457号仲裁裁决书和(2020)1972民初

8299号民事判决书违反了20204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粤高法[2020]38号文件《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第4条关于“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

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劳

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因此,

应当撤销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20)457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关于“由被申请人在本裁

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通知并支付给申请人如下款项:(1)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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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1元”的裁决,以及撤销(2020)1972民初82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原告东

莞市虎门鸿兴制衣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谢卓均支付2019115

2020117日和2020224日至202043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

倍工资差额17680元”的判决。必须指出,鸿兴厂是一家个体工商户。谢卓均于2019

96日入职以来一直是负责人事档案、劳动合同、办公室工作的文员。2019103

日前谢卓均就曾自行离职,后因一直没有找到具体工作单位,加上制衣厂经营者的挽留

而于2019105日重新入职东鸿兴厂工作。202043日,谢卓均收到鸿兴厂支

付的工资后就第二次自行辞职。三、鸿兴厂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的第1项就是

“……并判令原告东莞市虎门鸿兴制衣厂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22261

元”和“经济补偿金4783元”,而且在“事实与理由”中也明确写明“……因此东莞市

虎门鸿兴制衣厂不需要向谢卓均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4783元”。因此一审法院关于“由

于被告未对仲裁裁决原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4783元提起诉讼,视为其服从该裁决项”

是完全错误的。从谢卓均提供的其与鸿兴厂经营者钟鸿兴的202044日微信可证

明,鸿兴厂从来没有通知辞退谢卓均,谢卓均是不接受经营者挽留而坚持自己辞职的,

因此鸿兴厂不需要向谢卓均支付经济补偿金4783元。另外,4783元的平均工资的计算也

是错误的。谢卓均是自动辞职的,一审判决认定中没有任何关于鸿兴厂的经营者钟鸿兴

要求谢卓均辞职的证据,豪总不是鸿兴厂的员工,而是其他公司的总经理,钟鸿兴从来

没有辞退谢卓均的意思表示。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谢卓均口头答辩称:谢卓均是在201996日入职鸿兴

厂,202043日被通知放长假,鸿兴厂没有与谢卓均签订劳动合同。谢卓均在2019

930日第一次辞职是因为谢卓均无法完成打包的工作且与鸿兴厂没有谈妥才离职

的。在谢卓均第一次离职的时候,鸿兴厂已经招到了新的文员,2019104日钟鸿兴

主动发信息给谢卓均,让谢卓均回到厂里上班。谢卓均认为正是因为其工作做得好,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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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厂才让其回去工作的。谢卓均问钟鸿兴“原来在厂里工作的那个女文员怎么办?”钟

鸿兴没有正面回答。谢卓均猜测是该名女文员工作做得不好或者不想工作了。谢卓均考

虑到自己刚刚上手就不做了确实可惜,于是就答应回去鸿兴厂工作。在202043

晚上9点,谢卓均被领导李城叫到办公室,李城跟谢卓均说“现在15楼没有什么事情

做”,要放谢卓均长假,谢卓均就问他“那放多久?”李城支支吾吾说不出来,当时钟

鸿兴也在办公室。202044日李城在二楼的鸿兴工作群说“放假两天”,20204

7日钟鸿兴说“说了是放你的假的,时间待定而已”,当时谢卓均已经去了劳动局,

也是在当天,汤雪冰在二楼的鸿兴厂工作群里叫谢卓均上来拿洗水唛,然后鸿兴厂的豪

总立刻将谢卓均移出群聊。4月份的工资本来要到20号才发,钟鸿兴在202043

就给谢卓均结清了3月和4月的工资。新来的文员欧子献是李城的女朋友,欧子献是在

2020220日入职鸿兴厂的,一间规模不大的制衣厂有两个文员,这是以前从来没有

发生过的,何况今年生意不好,更加不可能招多一个人。当时钟鸿兴还叫谢卓均好好教

欧子献,并跟谢卓均说其还是在这个岗位上工作,欧子献去做其他的事情。20202

24日谢卓均上班时,钟鸿兴言语中透露出对谢卓均的不满,觉得谢卓均没有教好新来的

文员欧子献,欧子献连基本的excel都不懂,更没想到她连保存文件都不会,保存的文

件找不到,又得重新做。综上,谢卓均不认可鸿兴厂的上诉请求,认可一审法院的判

决。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鸿兴厂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案二

审的争议焦点为:一、鸿兴厂应否向谢卓均支付2019115日至2020117

2020224日至4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鸿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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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否向谢卓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焦点一。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鸿兴厂未与谢卓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鸿兴厂应自第二个月起向谢卓均支付未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考虑到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在2020118

223日期间谢卓均放假,双方缺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故原审法院认定

该期间鸿兴厂无需向谢卓均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除上述期间外,

鸿兴厂应向谢卓均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680元,并无不当。鸿兴

厂上诉主张谢卓均的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

明,本院对鸿兴厂该项主张不予采纳。鸿兴厂上诉主张其无需向谢卓均支付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虽然鸿兴厂于202043日对谢卓均称是放假,但鸿兴厂于该

日已向谢卓均结清工资,且未说明放假时间和放假期间的工资事宜,原审法院据此认定

鸿兴厂的行为实际已经对谢卓均构成解雇,并无不当。鸿兴厂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合

法解雇谢卓均,故鸿兴厂应向谢卓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原审法院结合谢

卓均离职前的工资收入及仲裁裁决,判令鸿兴厂应向谢卓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

偿金4783元,并无不当。鸿兴厂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鸿兴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虎门鸿兴制衣厂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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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邹凤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汀欢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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