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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4.12.15

? 【字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 【施行日期】2005.04.01

?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

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

(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商业广告。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设

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

容环卫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对户外广

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工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

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绿化、交通、公安、房地资源、质量技监、财政、物价、文广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

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

第六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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