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发(作者:长安跨越者d5)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工作方案
篇一: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
《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
〔2013〕551 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2013—2015 年)精神,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以下
简称推广应用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
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充电设施建设等财政资金。新能
源公交车运营通过我市公交行业综合补贴予以支持。
中央、省财政安排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
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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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部门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按照《关于继续开展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 号)规
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
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
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 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
发改委,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各项工作,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拟定每年
的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监督资金的使用和
绩效。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交委、建委、科技和信
息化局、国资委、城管委、公安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以下
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职责分工,提出
年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按照批复的资金使用计划
组织实施,做好推广应用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推广应用资金,审核推广应用资
金使用方向,按规定和程序将推广应用资金纳入预算报经审
议后及时核拨资金,并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项目审核,
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推广应用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
评价。
第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推广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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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监督。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 推广应用的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按照财建〔2013〕
551 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地方财政(含省、市补贴)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
补贴原则上按照与中央 2013 年补贴标准 1:1 的比例确定
最高补贴上限。乘用车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包含中小客车
竞价收入中安排的 1 万元)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
60%。
公交车、专用车扣除中央、省的补贴后,未高出常规公交
车、专用车的价格部分,市财政不再予以补贴。
第十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价格是
指新能源汽车中标价格。
第十一条 对除个人投资建设的自用充电桩(机)以外的满
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
充电桩(机)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配套配电
设施),原则上按经有财政投资评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投资额
可给予(不含土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对于经财政补贴的
充电设施必须要保证至少 5 年的正常连续使用,如果在不
到 5 年内因拆除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被补贴方必须退
还财政补贴金额。
第四章 资金支出计划编制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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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每年7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业务主管
部门进行下一年度推广应用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核,业务主管
部门应及时提出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
划建议和相关依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计划和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使
用计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 8 月底前汇总编制下一年度新
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草案,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程
序纳入预算审核。
第十四条 每年9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下一年度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领导小组办公
室下达的推广应用计划开展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人大审
议通过后,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复的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
划,结合推广任务开展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推广应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报领导小组审
批。经审批后的调整推广应用计划抄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推广应用资金安排的新能源汽车应在广州市注
册登记。生产企业注册在广州市的,购置补贴直接拨付给车
辆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但在广州市有注册经销
企业的,购置补贴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授权并在广州市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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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销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且在广州市无注册的经
销企业,购置补贴拨付给车辆购置单位。
购置补贴拨付至个人的具体审核工作规则由市发展改革
委牵头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补贴,需提供车辆列
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
荐车型目录》的有关证明材料、车辆中标 蓬
勃 范文 网: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通知书
(不需招投标的除外)、车辆购销合同(协议)、新能源汽车产品
信息公示、购车发票以及车辆行驶证等原始凭证(提供备查)
和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
章),制作购置车辆明细表和汇总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
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
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对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在7个工作
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充电设施建设采取事后补助,由充电设施建设投
资方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2.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
委托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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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有财政投资评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
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
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4.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市经贸委、市建委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报市
发改委汇总审核后,市财政局按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规则(充电
设施建设的具体审核工作规则由市经贸委牵头制定)、各业务
主管部门审核情况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核拨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和绩效
第二十一条 获得推广应用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
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如实、
完整、规范反映推广应用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和配合财
政监督、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项目监督与评价制度,
组织开展推广应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
际情况组织验收,验收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
局。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对项目推广应用
资金进行结算。结算后有余额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 10 个
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业务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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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
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
局完成审核,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拨款渠道将结余
的推广应用资金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
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业务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提交经有资质的中介机
构审核的项目资金结算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 7 个
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完成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市新
能源汽车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领导小组审
议通过后 7 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定。项目承担单位按规
定程序将财政资金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财政、
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推广应用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审计,
组织开展推广应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以及第三方绩效
评价工作,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资金
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负责,取得的推广应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
和形式截留、挪用。如有违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全额追缴推广应用
资金,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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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其再次申请推广应用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享受本办法补贴
的时间为 2013年 1月 1日至 2015年 12月 31日,有效
期至 2016年 12 月 31 日。《印发广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示范推广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工〔2012〕236
号)同时废止。
篇二:20150110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法规汇总表(2014
年)
附件1:
2014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法规汇总
说明:1.“城市(群)”列带*为首批推广城市(群);2.“推广方
案”、“补贴细则”列带*的代表网上无法找到正文;加粗部分
为2014年之前出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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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5]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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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
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
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新能源汽车
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
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
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
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
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 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
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
助,实行普惠制。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
(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
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
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
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
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
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2016
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件1。2017-2020年除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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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
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
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
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
之忧;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
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基本条件是:
(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
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
术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
标准。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相关综合燃料消
耗量要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
求见附件2。
(二)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
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
保障体系,在新
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地区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
源汽车技术故障。
(三)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臵、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
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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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
(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
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
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四)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新
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车辆基本性能信息,并
保证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
下简称《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内产品一致。
三、资金申报和下达
(一)年初预拨补助资金。每年2月底前,生产企业将本
年度新能源汽车预计销售情况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科
技、工信、发改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申报,由四部门负
责审核并于3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后
按照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
(二)年度终了后进行资金清算。年度终了后,2月底前,
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
括销售发票、
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按照上述渠道于3
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并对补助资金进
行清算。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科学制定地方性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环卫、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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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公益性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力度,和中央财政支持政
策形成互补和合力,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四部委
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的监督、核查。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四部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取消
新能源汽车补助资格、暂停或剔除“推荐车型目录”中有关产
品等处罚措施:
(一)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产品补助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推广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三)销售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型号、电池容量、技术参数
等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
五、实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
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
策。 对地方政府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要求和考核奖励政策将
另行研究制定。
附件:1.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2. 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3.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财政部
2015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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