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发(作者:宾利全部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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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三包” 政策全面解读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张稷锋
针对近年来因汽车消费、汽车质量等因素引发的大量问题及
纠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
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称《规定》),该部门规章已于今年10
月1日施行。《规定》对汽车三包的内容、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
利义务划分等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基于此,笔者就《规
定》中最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加以梳理解读。
一、三包责任的直接义务主体是销售者
《规定》第四条指出:“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
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
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
偿。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
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
包责任和质量义务。”可见,经营者之间约定不能排除消费者“直
接要求销售商承担三包责任”的权利。
二、消费者可自主选择合格的维修机构
《规定》第11条指出:“销售者应当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
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
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即消费者有权在汽车生产
厂家维修手册所列修理网点中任意选择,销售者(常见的如“4S
店”)无权限制消费者选择修理网点。
三、车辆修理记录的内容
《规定》第13条指出:“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
档制度。”维修记录至少应当包含以下7方面内容:1.送修时间、
行驶里程;2.送修问题、检查结果;3.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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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和编号;4.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5.提供备用车
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6.交车时间、修理者;7.消费者
签名或盖章。修理者如未妥善履行维修记录记载和存档义务,可
能承担因记录不明的不利后果。
四、因车辆质量问题直接产生的拖运费由修理网点承担
《规定》第16条指出:“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
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
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
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
辆拖运费。”即在三包和保修期内,首先明确了制定修理网点提
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的义务;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应提供现场
修理服务,由此产生的正常托运费应由修理网点承担。
五、三包最低期限及免费维修范围
《规定》第17条对三包和包修的最低期限进行了限制,即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
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
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当然,这仅仅是最低限度的
要求,目前部分厂商所提供汽车包修期限有的已经达到5年或
100,000公里,远远超过上述最低期限。同时,《规定》第18条
指出:“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
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
费)。”
六、60天或3000公里内发动机、变速器故障可免费更换
《规定》第18条指出:“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
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
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
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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