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志es350油耗多少-中国波音747事件
2023年11月23日发(作者:奥迪两厢车有哪几款)
胡开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4
【案件字号】(2021)豫05民终56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继科闫海英张敏
【审理法官】朱继科闫海英张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开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张少礼;康九娥;秦某;
张恒;张某;范利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浚县永强新型节能建
材有限公司;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滑县广播电视局
【当事人】胡开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
张某范利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浚县永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
司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滑县广播电视局
【当事人-个人】胡开强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范利英
【当事人-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浚县永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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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滑县广播电视局
【代理律师/律所】池玉芳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马晓民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郭素睿河南上合
律师事务所;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池玉芳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马晓民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郭素睿河南上合律
师事务所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池玉芳马晓民郭素睿范希魁
【代理律所】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河南金太阳律师
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开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
【被告】张少礼;康九娥;张恒;范利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浚
县永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
【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审原告未起诉雇主系其对诉讼权利的选
择,其雇主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故胡开强及移动公司上诉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程
序错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共同诉讼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
新证据罚款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涉案的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
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每座限额为1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
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胡开强支付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赔偿款28000元。
再查明: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于2020年10月19日就本案向一审法院
起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豫0526民初867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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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豫05民终143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20)豫0526民初8670
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豫0526财保137号民事裁
定,对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
支出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审原告未起诉雇主系其对诉讼
权利的选择,其雇主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故胡开强及移动公司上诉认为一审遗漏
当事人程序错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移动公司、滑县广电公司架设的线束距离地面
高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涉案车辆不能通过,张香贵站到车上托举线束让车辆通过时被
线束阻挡坠落受伤死亡,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的第三人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
人员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合法有据,胡开强、移动公司上诉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
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张香贵、胡开
强、移动公司、滑县广电公司均具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对责任比例进行
划分并无不当,胡开强、移动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责任比例划分不当理由不足,本院不予
采信。胡开强未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家属已得到足额赔偿,故其主张在已赔偿范围内对其他
赔偿责任主体免责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胡开强、移动公司的上诉
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90元,由胡开强负担56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负担2127元。
【更新时间】2022-08-20 09:46: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开强与范利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购买了一辆重型特
殊结构货车,登记在范利英名下,登记车牌号码为豫FA××××,平时由胡开强驾驶该车
运输货物。2018年4月28日,永强公司作为甲方与范利英作为乙方签订一份《混凝土运输
承包合同》,约定:乙方用豫FA××××号货车承运甲方混凝土,运输距离在10至20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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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的运费为10至20元/m3,距离大于20公里时,双方自行协商;乙方车辆所需柴油料由
甲方垫付,甲方在乙方每月结算中按市场价扣除;燃油费、维修费、驾驶员工资及相应的社
保福利、车辆保险费、交通事故处理费、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路政、运管、城管、交通违法等
罚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受罚等,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乙
双方每月结算一次,在次月20日前甲方必须为乙方办理完成结算手续,双方以结算单为付款
依据,甲方在30日前支付乙方上月100%的运费,每月结清;合同期间为2018年3月28日
至2023年3月28日。2020年3月28日11时许,滑县白道口镇崔郭庄村修路,胡开强驾驶
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该修路工地运送商砼,胡开强驾驶豫FA××××号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滑县白道口镇崔郭庄村前街道路由南向西左转弯时,因道路南侧线杆上
架设的线影响车辆通行,张香贵上到该车上支架设的线,胡开强驾驶豫FA××××号重型
特殊结构货车沿道路南侧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通过跨路线束过程中,由于跨路线束高度低于
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高度(人体呈站立状态位于车辆爬梯踏板处,跨路线束距
地面高度低于人体距地面高度),张香贵从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罐体上移动至
车体后部左侧爬梯时与位于前方的白色架线接触,人体受到跨路架线阻挡产生向后的作用
力,致使张香贵从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坠落至地面,造成张香贵受伤的交
通事故。2020年3月29日,张香贵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因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滑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6月3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发后,滑县交警大
队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张香贵从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掉落的事
故成因进行司法鉴定,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事故现场
跨越南北向道路的空中过街线束距离地面高度为4.1米,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
车车体高度为4.2米,南北走向的过街线束跨越高度低于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
车车体高度。根据现场照片中显示的事故现场线杆上黑色线束位于豫FA××××号重型特
殊结构货车罐体上方、白色架线位于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体后方的情况分
析,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前行驶,事故发生时车体已通过了白色架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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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未通过黑色线束。涉案两束线束归属于移动公司和滑县广电公司。《中国移动河南公司线
路现场质量规范化指导手册(试行)》对吊线高度规定为:跨铁路净高要求7.5m以上,国
道、省道要求净高度在6.5m以上,村道及普通过路6.0m以上。《广播电视系统光纤通信设
备安装、线路运行维护及故障检修新技术、新标准应用手册》对线路的主要隔距标准为:跨
越公路、市区马路距地高度5.5m,跨越市区、胡同的土路5m。事故发生后,张香贵被送到
滑县人民医院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2天,共支付医疗费10534.63元。 张香贵出
生于1973年10月14日,妻子秦某,长子张恒出生于1996年6月23日,次子张某出生于
2005年11月15日。张香贵父亲张少礼出生于1948年10月8日,母亲康九娥出生于1949
年7月10日。张香贵共姐弟三人,姐姐张布语,妹妹张香丽。河南省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
参照标准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305元/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971.57元/年,农、林、牧、渔业47272元/年,居民服务、修
理和其他服务业46858元/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多种原因混合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胡
开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
香贵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香贵系从豫FA××××号重型特殊
结构货车上摔下致死,因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
险,故胡开强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胡开强
予以赔偿。移动公司作为涉案线束的产权所有人,架设的线束距离地面高度为4.1m,低于
《中国移动河南公司线路现场质量规范化指导手册(试行)》关于吊线高度中村道及普通过路
6.0m以上的规定,被告滑县广电公司作为涉案线束的产权所有人,架设的线束距离地面高度
为4.1m,低于《广播电视系统光纤通信设备安装、线路运行维护及故障检修新技术、新标
准应用手册》关于线路的主要隔距标准中跨越市区、胡同的土路高度为5m的规定,导致胡
开强驾驶的车体高度为4.2米的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无法通过,张香贵上到
货车罐体上移动至车体后部支架线束,从而与前方的白色架线接触坠落地面受伤,经抢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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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死亡的事故,移动公司、滑县广电公司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张香贵作为成年人,应认识到上到货车车体上支架线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未尽到安全
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要
求范利英、永强公司、滑县广电局赔偿损失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张香贵及胡开强、
移动公司、滑县广电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张香贵对其身亡承担15%的责任,胡开强承担45%
的责任,移动公司承担20%的责任,滑县广电公司承担20%的责任。关于赔偿标准的适用问
题。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于2020年10月19日就本案起诉,一审法院于
2020年11月2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故本案的赔偿应适用第一次法庭辩论终结前即2020年
的“上一年度”的赔偿标准。关于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的损失问题,合理损
失有:1.医疗费10534.63元;2.误工费259.02元(农、林、牧、渔业47272元/年/365天
×2天);3.护理费256.76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6858元/年/365天×2天);
4.营养费40元(20元/天×2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50元/天×2天);6.丧葬费
34152.5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305元/年÷2);7.死亡赔偿金684019.40元(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20年);8.被扶养人生活费146477.13元(张少礼、康九
娥、张某);9.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酌定为5000元,以上共计880839.44元。因
胡开强承担45%的赔偿责任,故其应赔偿损失的数额为396377.75元,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
险范围内赔偿10万元后,扣除胡开强已支付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的赔偿款
28000元,胡开强应再赔偿损失268377.75元,考虑到张香贵的死亡给张少礼、康九娥、秦
某、张恒、张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一审法院酌定胡开强赔偿精神抚慰金22500元。因
移动公司与滑县广电公司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故其各应赔偿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
恒、张某损失数额为176167.89元,另各应赔偿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精神损
害抚慰金10000元。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主张的其他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
持。胡开强、范利英没有证据证实鼎宏建筑公司已赔偿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
损失,故对其关于鼎宏建筑公司已赔偿原审原告损失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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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
内赔偿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死亡赔偿金100000元;二、胡开强于判决生效后
七日内赔偿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
268377.75元、精神抚慰金22500元,共计290877.75元;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
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医疗
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176167.89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86167.89
元;四、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少礼、康九
娥、秦某、张恒、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
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176167.89元、精神抚慰金
10000元,共计186167.89元;五、驳回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的其他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负担5465元,由胡开强负
担3725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负担2530元,滑县广播电视
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胡开强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胡开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不服金额为
290877.7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遗漏诉讼当事人河南鼎宏
建筑公司,该公司系实际施工人,其未提供安全施工场所系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2、受
害人与河南鼎宏公司系雇佣关系,受害人家属已得到足额赔偿,应在获得赔偿范围内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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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予以免责。3、本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
任。4、受害人过错明显,一审判决其承担15%责任划分比例不当,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
22500元偏高。 移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移动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或发回
重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线束双方达到规定标准,不是本案事
故发生的必然原因,一审判决移动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过高。本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
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胡开强承担。受害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未将受害人的雇主列为被告参加诉讼,遗漏重要当事人。 综上所
述,胡开强、移动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胡开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5民终56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开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玉芳,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住所
地:滑县道康路东侧路南。
负责人:郭智勇,职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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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延昭,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民,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少礼。系张香贵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九娥。系张香贵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系张香贵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恒。系张香贵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系张香贵次子。
法定代理人:秦某。系原告张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利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
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
负责人:和胜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素睿,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永强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
街道办事处双庙村。
法定代表人:赵为魁,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滑州
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孙胜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洲,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洲,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开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以
下简称移动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范利英、中国人寿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浚县永强新型节能建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强公司)、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滑县广
电公司)、滑县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滑县广电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
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6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
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胡开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不服金
额为290877.7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遗漏诉讼当事人
河南鼎宏建筑公司,该公司系实际施工人,其未提供安全施工场所系导致本案发生的重
要因素。2、受害人与河南鼎宏公司系雇佣关系,受害人家属已得到足额赔偿,应在获得
赔偿范围内对其他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予以免责。3、本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
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4、受害人过错明显,一审判决其承担15%责任划分比例不当,
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22500元偏高。
移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移动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案
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线束双方达到规定标准,不是本案事故发
生的必然原因,一审判决移动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过高。本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
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胡开强承担。受害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未将受害人的雇主列为被告参加诉讼,遗漏重要当事人。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胡开强答辩称,移动公司第二项不认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是多因一果,胡开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对其他上诉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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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公司答辩称,胡开强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其他没有异议。
保险公司答辩称:胡开强本次事故中承担相应责任,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
生时受害人处于机动车之上,属于车上人员,死亡后果是受害人从机动车坠落,坠落过
程也未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或接触,因此受害人不属于交强险及三责险的赔偿对象,原审
判决认定并无不当。
永强公司答辩称,本次事故与永强公司没有关联,将永强公司列为被告错误。胡
开强与永强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审原告请求永强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受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对永强
公司的诉讼请求。
滑县广电公司、滑县广电局述称,二上诉人对我们列明的都是一审被告,没有对
我们承担相关责任和权益进行上诉,原审提交了线路合规的依据,一审没有进行表述,
请求二审查明。
原告诉称 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
令原审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抚)养人生活
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保全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05万元;2、涉诉费
用由原审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开强与范利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购买了一辆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登记在范利英名下,登记车牌号码为豫FA××××,平时由胡开
强驾驶该车运输货物。2018年4月28日,永强公司作为甲方与范利英作为乙方签订一份
《混凝土运输承包合同》,约定:乙方用豫FA××××号货车承运甲方混凝土,运输
距离在10至20公里的运费为10至20元/m3,距离大于20公里时,双方自行协商;
乙方车辆所需柴油料由甲方垫付,甲方在乙方每月结算中按市场价扣除;燃油费、维修
费、驾驶员工资及相应的社保福利、车辆保险费、交通事故处理费、乙方自身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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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运管、城管、交通违法等罚款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受罚
等,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在次月20日前甲方必须为乙
方办理完成结算手续,双方以结算单为付款依据,甲方在30日前支付乙方上月100%的运
费,每月结清;合同期间为2018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8日。2020年3月28日
11时许,滑县白道口镇崔郭庄村修路,胡开强驾驶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为该修路工地运送商砼,胡开强驾驶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滑县白道口
镇崔郭庄村前街道路由南向西左转弯时,因道路南侧线杆上架设的线影响车辆通行,张
香贵上到该车上支架设的线,胡开强驾驶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道路南
侧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通过跨路线束过程中,由于跨路线束高度低于豫FA××××号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高度(人体呈站立状态位于车辆爬梯踏板处,跨路线束距地面高度低于
人体距地面高度),张香贵从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罐体上移动至车体后部
左侧爬梯时与位于前方的白色架线接触,人体受到跨路架线阻挡产生向后的作用力,致
使张香贵从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坠落至地面,造成张香贵受伤的交通
事故。2020年3月29日,张香贵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因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滑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6月3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发后,滑县交
警大队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张香贵从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
掉落的事故成因进行司法鉴定,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
明:事故现场跨越南北向道路的空中过街线束距离地面高度为4.1米,豫FA××××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体高度为4.2米,南北走向的过街线束跨越高度低于豫FA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体高度。根据现场照片中显示的事故现场线杆上黑色线
束位于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罐体上方、白色架线位于豫FA××××号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体后方的情况分析,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前行
驶,事故发生时车体已通过了白色架线,车体未通过黑色线束。涉案两束线束归属于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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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公司和滑县广电公司。《中国移动河南公司线路现场质量规范化指导手册(试行)》对
吊线高度规定为:跨铁路净高要求7.5m以上,国道、省道要求净高度在6.5m以上,村
道及普通过路6.0m以上。《广播电视系统光纤通信设备安装、线路运行维护及故障检修
新技术、新标准应用手册》对线路的主要隔距标准为:跨越公路、市区马路距地高度5.5
m,跨越市区、胡同的土路5m。事故发生后,张香贵被送到滑县人民医院及郑州大学第
一附属医院抢救2天,共支付医疗费10534.63元。
张香贵出生于1973年10月14日,妻子秦某,长子张恒出生于1996年6月23
日,次子张某出生于2005年11月15日。张香贵父亲张少礼出生于1948年10月8日,
母亲康九娥出生于1949年7月10日。张香贵共姐弟三人,姐姐张布语,妹妹张香丽。
河南省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标准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305元/年,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971.57元/年,农、林、
牧、渔业47272元/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6858元/年。
本院查明 另查明:涉案的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
交强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每座限额为1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
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胡开强支付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赔偿款
28000元。
再查明: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于2020年10月19日就本案向一
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豫0526民初8670号民事判决,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豫05民终143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20)豫
0526民初867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豫0526
财保137号民事裁定,对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张少礼、康九
娥、秦某、张恒、张某支出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多种原因混合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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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胡开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
故,致使张香贵死亡,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香贵系从豫FA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摔下致死,因豫F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保
险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险,故胡开强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部分,由胡开强予以赔偿。移动公司作为涉案线束的产权所有人,架设的线
束距离地面高度为4.1m,低于《中国移动河南公司线路现场质量规范化指导手册(试
行)》关于吊线高度中村道及普通过路6.0m以上的规定,被告滑县广电公司作为涉案线
束的产权所有人,架设的线束距离地面高度为4.1m,低于《广播电视系统光纤通信设备
安装、线路运行维护及故障检修新技术、新标准应用手册》关于线路的主要隔距标准中
跨越市区、胡同的土路高度为5m的规定,导致胡开强驾驶的车体高度为4.2米的豫FA
××××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无法通过,张香贵上到货车罐体上移动至车体后部支架线
束,从而与前方的白色架线接触坠落地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移动公司、滑
县广电公司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香贵作为成年人,应
认识到上到货车车体上支架线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事故
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要求范利英、永强公
司、滑县广电局赔偿损失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张香贵及胡开强、移动公司、滑
县广电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张香贵对其身亡承担15%的责任,胡开强承担45%的责任,
移动公司承担20%的责任,滑县广电公司承担20%的责任。关于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张
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于2020年10月19日就本案起诉,一审法院于2020
年11月2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故本案的赔偿应适用第一次法庭辩论终结前即2020年的
“上一年度”的赔偿标准。关于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的损失问题,合理
损失有:1.医疗费10534.63元;2.误工费259.02元(农、林、牧、渔业47272元/年/
365天×2天);3.护理费256.76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6858元/年/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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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4.营养费40元(20元/天×2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50元/天×2
天);6.丧葬费34152.5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305元/年÷2);7.死亡赔偿金
684019.4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20年);8.被扶养人生活费
146477.13元(张少礼、康九娥、张某);9.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酌定为5000
元,以上共计880839.44元。因胡开强承担45%的赔偿责任,故其应赔偿损失的数额为
396377.75元,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赔偿10万元后,扣除胡开强已支付张少
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的赔偿款28000元,胡开强应再赔偿损失268377.75
元,考虑到张香贵的死亡给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
害,一审法院酌定胡开强赔偿精神抚慰金22500元。因移动公司与滑县广电公司各承担
20%的赔偿责任,故其各应赔偿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损失数额为
176167.89元,另各应赔偿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
元。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主张的其他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胡开
强、范利英没有证据证实鼎宏建筑公司已赔偿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损
失,故对其关于鼎宏建筑公司已赔偿原审原告损失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
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
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死亡赔偿金
100000元;二、胡开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医
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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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268377.75元、精神抚慰金22500元,共计
290877.75元;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
内赔偿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
176167.89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86167.89元;四、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
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176167.89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86167.89
元;五、驳回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0
元,由张少礼、康九娥、秦某、张恒、张某负担5465元,由胡开强负担3725元,中国
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负担2530元,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
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胡开强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审原告未起诉雇主系其
对诉讼权利的选择,其雇主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故胡开强及移动公司上诉认
为一审遗漏当事人程序错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移动公司、滑县广电公司架设
的线束距离地面高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涉案车辆不能通过,张香贵站到车上托举
线束让车辆通过时被线束阻挡坠落受伤死亡,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的第三人的情形,一审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合法有据,胡开强、移动公司上诉认为
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事故的
发生系多因一果,张香贵、胡开强、移动公司、滑县广电公司均具有一定过错,一审法
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对责任比例进行划分并无不当,胡开强、移动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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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责任比例划分不当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胡开强未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家属已得
到足额赔偿,故其主张在已赔偿范围内对其他赔偿责任主体免责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
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胡开强、移动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90元,由胡开强负担5663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
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负担21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朱继科
审 判 员 闫海英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 岩
书 记 员 郭钇均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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