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8日发(作者:mini全部车型)
第八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解析】
1、我国某公司出口某商品,FOB天津USD12000/公吨,目的港汉堡,每公吨运费300美元,投保加一成,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1%。试计算::CIFC5汉堡每公吨价?每公吨投保金额?每公吨保险费?
答案要点:
(1) CIFC5=(12000+300)/ 1-(1.1 X 0.01+0.05) =USD13155
(2) 投保金额=CIFC5X1.1=13155 X I.I=USD14471
(3) 保险费=投保金额X保险费率=14471X0.01=144.7USD
2、有一批货物以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为10,000元;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亦为货值10,000元。试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如果可以,应赔付多少?
答案要点:例中的被保货物,在航行中连续遭到了两次损失,第一次损失发生于5月3日,是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按照平安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这种部分损失是不负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使货物发生的损失包括部分的损失,则属于平安险的赔偿范围。因此,按照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第一次损失是不负责赔偿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本例中,存在着特殊情况,即在5月3日发生自然灾害而使货物遭到部分损失之后,又于5月8日发生了船舶触礁的事故,按照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规定:“在船舶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互撞、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而货物在此前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对上例所发生的两次部分损失均应负责赔偿。其金额为:(10000元+10000元)*110%=22000元
3、我国南方某化工公司按FOB条件进口一批货物,目的港为上海,向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船到广州后,由于换了用户单位,因此,货卸广州,经铁路运往成都。但途中适逢山洪爆发,货物部分受损。事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对此,你认为保险公司对否?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本案的分歧来源于被保险人是否尽到义务的问题。根据保险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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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程变更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发现后立即通知保险人进行修改、并办理必要的续保手续,否则可能会使保险责任中断的后果。在本案中,由于南方公司在航程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从而导致,保险责任在货到广州后就终止了,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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