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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8日发(作者:标致3008参数)

北京金融法院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

F6层。

负责人:武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健伟,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石,*19821113日出

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秋明,*1970921日出

生,汉族,住北京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

津经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10312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泽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昭,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

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5号楼5501室。

法定代表人:程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昭,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

简称太平洋北分)因与被上诉人刘玉石、胡秋明、滴滴出行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小桔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

3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

人太平洋北分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健伟、被上诉人胡秋明、被上

诉人滴滴公司和小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刘玉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北分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滴滴公司、刘玉石赔偿太平

洋北分109488.87元。事实和理由:一、“类案检索、类案同

判”,最高人民法院一再明确规定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同案同判

决,并制订《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但

一审判决却没有遵照此规定,裁量过度,作出与其他法院甚至朝

阳法院不同的滴滴公司不担责错误判决。2021年,太平洋北分收

到北京各法院多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涉滴滴公司案判决,绝大多数

判决滴滴公司承担责任。特别是202110-12月,同一律师事

务所代理的包括本案在内的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份

判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三份判决,与本案属同类

案,但有截然不同的判决。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适用《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6条,认为滴滴公司应当承担

承运人责任,本案同样是司机刘玉石在事故发生当时及前后均有

订单,一审法院则认为案件不适用16条,滴滴公司不承担责任。

担商业险责任,而本判决认为滴滴公司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

任。通过案件检索,公开信息均可以检索到滴滴案的同类判决,

可查到滴滴公司承担责任的判例,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相关判

例,但一审判决滴滴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审明显系同案不同判。

太平洋北分认为,同案不同判决,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极大浪费

了司法及社会资源,针对本案,一审法院没有统一法律适用标

准、规范裁量使用权导致错误判决,滴滴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确

定网约车营运中,承运人是网约车公司而不是司机,司机在交通

事故中有过错应由承运人承担责任,一审曲解且没有适用16条,

显属错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

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

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为第16条规定的承运人责任系

相对于公共安全及乘客安全而言,与太平洋北分主张滴滴公司不

义务。2.肇事车辆系非营运车辆,滴滴公司知道并应当知道不应

作为运营车辆使用,仍将该车辆注册网约车,且并没有证据显

示,滴滴公司提示或协助变更车辆使用性质、购买营运保险或向

保险公司告知等。3.北京网络车政策,本案司机刘玉石不符合从

事滴滴运营的条件。滴滴公司的上述过错,势必加大了交通事故

的发生概率及造成赔偿困难等,滴滴公司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四、滴滴公司对司机的每一笔订单都提取费用,获取利益,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滴滴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滴滴公司系滴滴运营的实际管理者、支配者,按照《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滴滴司机的

选择、派单、开展法律法规、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等均由

滴滴公司负责,故应当承担责任。

六、滴滴司机接单营运行为,应当属职务行为或比照职务行

为由滴滴公司承担责任。1.司机由滴滴公司派单,对于乘客而

度频繁,应当认定是滴滴公司委派的职务行为,另外也可以说明

是疲劳驾驶,势必发生交通事故。

滴滴公司辩称,第一,从事故认定书可知,滴滴公司没有侵

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车辆的保险公

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负担。第

二,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之间系新型合作关系。从账号注册和注

销看,驾驶员可自由的在平台进行注册、注销;从接单模式看,

乘客通过滴滴公司平台发送出行需求,该出行需求系面向附近不

胡秋明辩称,其只是车主,认为上诉人的请求及事实理由与

其无关,不发表意见。

太平洋北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刘玉石、胡秋明、滴滴

公司、小桔公司赔偿损失111488.87元;2.刘玉石、胡秋明、滴

滴公司、小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文xx为车牌号为京x**的机动车在太平

洋北分处投保了包括机动车损失险在内的商业险,被保险人为文

xx,保险期限为201841500:00:002019415

00:00:00,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00800元。

太平洋北分提供的京x**出险车辆信息表载明:京x**在太平

洋北分处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被保险人为赵x,联系电话

xxx,保险期限为201861600:00:002019616

00:00:00,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11026元;使用性质

为家庭自用车,2018614日实交保费3163.2元。胡秋明不

认可出险车辆信息表中载明的赵x的联系方式,表示该电话非赵x

手机号,是保险代理公司的电话。

太平洋北分称涉案保单及保险条款系通过短信链接的方式向

被保险人赵x发送,并提供相应的系统截图及保险条款予以证

明,并表示其已就免责条款通过加粗加黑的形式进行提示。系统

截图显示:车牌号京x**,短信发送时间2018613

10:31:42,打开链接时间201861310:31:46,手机号

xxx。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五项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

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通知保险人,且因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造

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胡秋明

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表示该电话非赵x手机号,是保险

代理公司的电话,赵x从未收到保险条款的短信链接,赵x亦未

收到过保险条款。滴滴公司、小桔公司对系统截图的真实性不认

可,表示从该内容上无法看出发送的内容,无法证明太平洋北分

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太平洋北分表示自2017年起北

京开始实施电子投保,按照电子投保流程,通过向投保人发送短

信,投保人点击阅读免责条款后才能进入下一步流程,现涉案保

单已生效足以证明赵x已阅读了免责条款。

201862016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林萃西里,刘

玉石驾驶京x**车辆与文xx驾驶京x**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发生

碰撞,京x**车辆右前部与京x**车辆左后部相撞,京x**车辆又

与温金桃驾驶的京x**车辆后部相接触,京x**车辆右前部损坏,

不能驾驶,京x**车辆左后部、前部损坏,大轮不能行驶,文xx

受伤,京x**车辆后部微损。经交通部门认定,刘玉石对本次事故

负全部责任。

太平洋北分提供《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声明书》载明:

201877日,现被保险人或当事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运营,

自愿放弃本次事故全部保险理赔金额,身份证粘贴处系赵x身份

证照片,刘玉石在赵x身份证下方签字确认并捺印。胡秋明不认

可《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声明书》的真实性,认为该声明书上

没有赵x签名确认。滴滴公司、小桔公司对该放弃索赔声明书的

真实性亦不认可,认为不是被保险人赵x签署,对第三方不产生

任何效力。为证明京x**车辆在保险期间内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运

营,太平洋北分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京x**车辆在滴滴平台的接单

记录。一审法院依该申请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发送调查函,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回函显示:201811日至20186

21日期间京x**车辆在滴滴平台完成订单733笔,其中20186

2013216:25共完成订单19笔。胡秋明表示对于京x**

车辆被用于运营一事从不知情,京x**车辆一直是出借给赵x使

用。

太平洋北分出具的机动车辆估损单证明经勘查定损确认京x**

车辆损失金额为111488.87元。该机动车辆估损单载明,换件项

目、辅助材料、修理项目,其中维修项目包括后前保险杠皮、前

翼子板(左)、后叶子板(左)、拆装等,修理厂为北京祥龙博

瑞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博瑞祥驰)。20186

21日,京x**车辆送至北京博瑞祥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

行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前杠中间电眼、组合尾灯、后部排气管、

左后叶子板流、左大灯、后杠下护板、左后叶板杠、饰件等70

项,共计111488.87元。2018827日,北京博瑞祥驰汽车销

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111488.87元维修费发票。

2018827日,文xx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

书》,同意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太平洋北分。20188

28日,太平洋北分向文xx支付111488.87元。

小桔公司提供滴滴网约车服务方证照信息证明小桔公司非适

格被告,滴滴公司系滴滴出行APP的运营主体。太平洋北分认可

证照的真实性,但认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

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不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还应承担承运

人的责任,网约车司机在营运时发生事故,网约车公司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关于滴滴平台及司机之间的关系,据了解,北京劳动

部门已明确规定滴滴公司需要给其司机缴纳社保,由此看出滴滴

公司与司机间成立劳动关系,司机接单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应

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小桔公司,小桔公司是滴滴公司的母公司,

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诉讼中,太平洋北分表示根据保险法第52条、保险条款

25条规定,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太平洋北分有权拒

绝赔偿。按照保险法第52条规定,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没有通知保

险人,太平洋北分有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胡秋明表示京x**

辆系通过保险代理公司投保,但未收到保单及保险条款,赵x

在使用的号码与太平洋北分短信接收方不符。太平洋北分表示保

险条款系通过短信链接向赵x发生,太平洋北分系根据投保人投

保时预留的手机号发送短信。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

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

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

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

偿的权利。”本案中,刘玉石负事故全部责任,文xx无责任。太

关于太平洋北分作为京x**车辆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

任。第一,关于交强险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款》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

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

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偿。故太平洋北分应在交强险限额2000元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

任。第二,关于商业三者险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

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

定属于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在太平洋北分已对此

进行提示的情况下,该条款对被保险人发生效力,在被保险人未

按约定及时将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向太平洋北分告知的

情况下,太平洋北分主张的上述免责事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有权

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拒赔商业险部分,一审法院对胡秋明的上述抗

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刘玉石应向太平洋北分支付扣除交强险

之外的损失109488.87元。

关于胡秋明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

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

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

持。小桔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太平洋北分无权向其主张赔偿

责任。

刘玉石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法

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一审法院判决:一、刘玉石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支付保险赔偿款109488.87元;二、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太平洋北分上诉认为,滴滴司机接单营运行为,应当属职务

行为或比照职务行为由滴滴公司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滴

滴公司与驾驶员之间是新型合作关系,从账号注册和注销看,驾

驶员可以自由注册和注销平台账号,滴滴公司不加干涉;从接单

三、滴滴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并因其过错而向太平洋北分承担

责任

本院认为,滴滴公司作为专门的网约车平台,明知肇事车辆

是非运营车辆,不应作为运营车辆使用,但仍将该车注册为网约

综上,太平洋北分的上诉请求及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

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滴滴公司不存在过错有误,本院依法予以

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一

项;

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赔偿数额

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补充责

任;

三、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9元、公告费260元,由刘玉石与滴滴出

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

案件受理费2490元、公告费200元,由刘玉石与滴滴出行科技有

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丁宇翔

江锦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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