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发(作者:14年三菱翼神二手车价格)

车辆查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登记在第三人XX名下的

XXX\"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能否作为(20XX)甘XXXX号执行

裁定书执行标的。判断标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

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项\"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

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本案中,原告主张从第三人XX处转让买卖涉

XXX\"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但原告未提交与第三人XX达成车辆

转让买卖协议,并征得按揭车辆贷款人第三人北京现代公司同意转

让后,三方当事人共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据。

涉案车辆至今仍登记在第三人XX名下。因此,原告主张取得涉案车

辆的所有权,证据不足。所提交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合最高人

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要件,不足以排除执行。故原告的

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北京现代公司主张对XXX号小轿

车享有抵押权,享有从该车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金额

5288.91元的权利。因第三人北京现代公司提交的由甘肃省兰州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颁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有抵押登记的备案

记录。故第三人北京现代公司应依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可另行主

张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

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

项、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

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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