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发(作者:大众朗行2014款报价及图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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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溧阳市力士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天目湖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史长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统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芸,经理。
管理人负责人:谢忠胜。
原告溧阳市力士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溧阳市力士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溧阳市力士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溧阳市力士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艺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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