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发(作者:河南车牌号大全)
虚拟案例::甲于2008年5月1日抽奖得了一辆本田小车,7月1日甲声称急需用钱,许诺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乙。同日,在乙支付了全部价款之后,甲将小车交付给了乙,并答应7天内办完车辆过户手续。但在乙将车开走后的次日(即2008年7月2日),甲又对丙说:“我有一辆崭新的本田小车,但我现在急需用钱,我现在愿意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你。我的这辆车借给了乙,过几天他就能还回来,如果你愿意买,我们现在就可以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丙早听说甲抽奖得了小车的事,但却并不知道甲已经将车卖给了乙的事实,于是在交付了28万元的现金后,与甲一起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管理部门并没有验车,在看了甲的相关车辆证件以及与丙的买卖协议后,将车辆过户到了丙的名下。3天后,甲不知去向,丙无奈之下就直接以车辆主人的名义向乙主张车辆的所有权,而乙不予理会,声称自己才是车辆的合法拥有者。
请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运用物权法的知识回答:这辆车的所有权究竟该归谁所有?
真实案例
案情介绍:东北户口的刘小姐是北京某保险公司某部门的业务主管。20世纪90年代末的时候,北京兴建了大量的经济适用房,但北京市的相关政策规章规定:买房人必须具有北京市的户口。该保险公司的一位彭先生是刘小姐的下属,彭先生具有北京户口,但由于自己已经有了房子,而且也基于经济上的原因,没有能力再购买一套房子。刘小姐委托彭先生为其在天通院小区购买经济适用房。彭先生便用刘小姐的钱以自己的名义在天通院购买了一处住房,在拿到产权证后又将房子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转让给了刘小姐,并且在相关部门进行了产权变更的登记,刘小姐拿到了产权证书。一段时间后,彭先生的妻子以丈夫侵犯了其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处分权为由,将其丈夫以及刘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归还她的房子。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如下:刘小姐与彭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小姐与彭先生的委托买房的合同也无效。刘小姐应将其名下房屋返还给彭先生配偶。
试用合同法、物权法(物权变动、物权行为理论)的相关知识对本案及其判决结果作出评述。
半虚拟半真实案例:
甲有一辆品牌为玛莎拉蒂的小车,委托乙汽车销售公司寄卖。因为在京城买车需要购车指标,所以寄卖合同中约定甲将车过户到乙公司员工丙的名义下,由乙公司寻找买主。甲、乙双方确定的销售底价为150万元(即低于150万元乙方不得出售),高出的部分仍然归甲方所有,乙方收取最终成交价2%的佣金。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并将车过户到丙的名下一个月之后,乙公司将该车辆卖给了丁。乙公司负责人告诉甲方,该车的最终成交价为150万元整。乙方将扣除佣金后的147万元及时汇入了甲方指定的账户。
在此之后的一个星期,乙方的工作人员戊因车辆发动机号码标示位置事宜,致电询问甲。甲随口问了一句新车主对该车是否满意。戊说,当然啦,169万能买到这么好的车,他(指丁)高兴的像捡了宝一样。
甲方随后联系乙方公司的内部客服人员,并且通过乙方公司内部的人员复印出了乙方与丁方交易的发票,发票显示,车辆交易的成交价格为188万元。
甲方以发票为由要求乙方另行支付38万元加违约金若干。乙方说,真实的交易价格就是150万元,如果甲方坚持向乙方另行主张38万元,乙方说,丁方对该车本身就不满意,只好让丁方将车退还给甲方。
请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物权法以及物权变动理论,对乙方所陈“只好让丁方将车退还给甲方”的说法的可能后果进行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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