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发(作者:比亚迪宋多少钱一辆)

齐术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6

【案件字号】(2020)内05民终21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师国亮白丽董明华

【审理法官】师国亮白丽董明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齐术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齐术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齐术明

【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包福林内蒙古赢图律师事务所;冬梅内蒙古赢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包福林内蒙古赢图律师事务所冬梅内蒙古赢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包福林冬梅

【代理律所】内蒙古赢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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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术明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车辆损失赔偿属于损失补偿性质,车辆受损一方应以其实际损失获得赔付,而

不应获得超值赔付。

【权责关键词】代理反证过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无效鉴定意见质证新证据恢复原状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车辆损失赔偿属于损失补偿性质,车辆受损一方应以其实际损失获

得赔付,而不应获得超值赔付。本案中,齐术明驾驶的×××号宝马X5越野车经包头了然汽

车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修复该车辆的费用为596835元。经内蒙古厚大保险公

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辆在案涉交通事故前的实际价值进行鉴定,鉴定价格约为134673元。故

×××号宝马X5越野车的维修费用已远超其事故发生前的实际价值,属于全损车辆,没有维

修价值和必要。如对该车辆进行维修,势必形成超值添附,与车辆损失赔偿的补偿性质相

悖。一审法院按照车辆事故前实际价值支持上诉人的车辆损失诉请,于法有据。内蒙古厚大

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针对车辆实际价值进行的鉴定评估,鉴定机构和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鉴

定程序合法,上诉人并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原审法院采信此鉴定意见确定案涉车辆

实际损失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齐

术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46元,由上诉人齐术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8 03: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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