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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公布日期】1997.12.29
? 【文 号】主席令[第92号]
? 【施行日期】1998.05.01
? 【效力等级】法律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
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
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
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
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
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
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
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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