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发(作者:讴歌rdx二手车)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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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保卫,*19738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

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宪伟,*196612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

地济宁市泗水县,现住址不详。

被告:张力祥,*197152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兴

县。

原告高保卫与被告孔宪伟、张力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226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高保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孔宪伟、张力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保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孔宪伟、张力祥继续履

行车辆转让合同,立即协助高保卫办理鲁CC××**号北京现代

小型轿车转户手续;2.孔宪伟、张力祥支付违约金3000元;3.

偿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被驾驶车辆期间的违章罚款);4.

讼费用由孔宪伟、张力祥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29日,

高保卫与孔宪伟、张力祥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书,约定高保卫把其

所有的鲁CC××**号现代牌小型轿车卖给孔宪伟、张力祥,该

车价值12000元,孔宪伟、张力祥于2021222日(正月初

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同一时间孔宪伟、张力祥把涉案车辆开

走。该车被孔宪伟、张力祥开走后,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车辆

过户,而且还有多达六次的违章记录,给高保卫造成较大经济损

失和不利影响,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其诉求。

孔宪伟未作答辩。

张力祥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29日,高保卫与孔宪

伟、张力祥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书一份,约定高保卫将现有北京现

代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CC××**号、发动机号为AB

366506、底盘号为LBEXDAEB5AX997621即日起转让给孔

宪伟、张力祥,此车转让价格为12000元,此车现有手续有行驶

证、登记证书;此车交易前2021291735分以前所发

生的一切问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各种债权、债务纠纷等由

高保卫完全负责,此车在交易后2021291736分以后

发生的一切问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各种债权、债务纠纷等

由孔宪伟、张力祥完全负责;此车在过户时,由高保卫负责提供

一切相关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孔宪伟、张力祥负责;如此车在

过户时,出现银行抵押、法院查封及个别原因不能正常过户时,

由高保卫退给孔宪伟、张力祥原购车款,孔宪伟、张力祥退车;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

约金3000元;双方约定年后初十上班转户。202129日,张

力祥支付高保卫12000元。同日,孔宪伟、张力祥将案涉车辆开

走。

本院认为,高保卫与孔宪伟、张力祥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

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

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高保卫已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孔宪伟、

张力祥,孔宪伟、张力祥应按约定协助高保卫转户。孔宪伟、张

力祥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高保卫办理鲁CC××**号车辆转户

手续。高保卫、张力祥未按约定协助高保卫转户,构成违约,应

支付高保卫违约金3000元。高保卫主张经济损失10000元,但提

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

如下:

一、孔宪伟、张力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高保卫办理

鲁CC××**号轿车转户手续;

二、孔宪伟、张力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高保卫违约

3000元;

三、驳回高保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由高保卫负担76元,孔宪伟、张力祥负

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

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

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人民陪审员 郭法珊

人民陪审员 张会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耿若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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