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日发(作者:讴歌rdx二手车)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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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保卫,*,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
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宪伟,*,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
地济宁市泗水县,现住址不详。
被告:张力祥,*,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兴
县。
原告高保卫与被告孔宪伟、张力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高保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孔宪伟、张力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保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孔宪伟、张力祥继续履
行车辆转让合同,立即协助高保卫办理鲁CC××**号北京现代
小型轿车转户手续;2.孔宪伟、张力祥支付违约金3000元;3.赔
偿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被驾驶车辆期间的违章罚款);4.诉
讼费用由孔宪伟、张力祥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9日,
高保卫与孔宪伟、张力祥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书,约定高保卫把其
所有的鲁CC××**号现代牌小型轿车卖给孔宪伟、张力祥,该
车价值12000元,孔宪伟、张力祥于2021年2月22日(正月初
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同一时间孔宪伟、张力祥把涉案车辆开
走。该车被孔宪伟、张力祥开走后,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车辆
过户,而且还有多达六次的违章记录,给高保卫造成较大经济损
失和不利影响,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其诉求。
孔宪伟未作答辩。
张力祥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9日,高保卫与孔宪
伟、张力祥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书一份,约定高保卫将现有北京现
代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CC××**号、发动机号为AB
366506、底盘号为LBEXDAEB5AX997621即日起转让给孔
宪伟、张力祥,此车转让价格为12000元,此车现有手续有行驶
证、登记证书;此车交易前2021年2月9日17时35分以前所发
生的一切问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各种债权、债务纠纷等由
高保卫完全负责,此车在交易后2021年2月9日17时36分以后
发生的一切问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各种债权、债务纠纷等
由孔宪伟、张力祥完全负责;此车在过户时,由高保卫负责提供
一切相关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孔宪伟、张力祥负责;如此车在
过户时,出现银行抵押、法院查封及个别原因不能正常过户时,
由高保卫退给孔宪伟、张力祥原购车款,孔宪伟、张力祥退车;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
约金3000元;双方约定年后初十上班转户。2021年2月9日,张
力祥支付高保卫12000元。同日,孔宪伟、张力祥将案涉车辆开
走。
本院认为,高保卫与孔宪伟、张力祥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
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
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高保卫已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孔宪伟、
张力祥,孔宪伟、张力祥应按约定协助高保卫转户。孔宪伟、张
力祥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高保卫办理鲁CC××**号车辆转户
手续。高保卫、张力祥未按约定协助高保卫转户,构成违约,应
支付高保卫违约金3000元。高保卫主张经济损失10000元,但提
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
如下:
一、孔宪伟、张力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高保卫办理
鲁CC××**号轿车转户手续;
二、孔宪伟、张力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高保卫违约
金3000元;
三、驳回高保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元,由高保卫负担76元,孔宪伟、张力祥负
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
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
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于 欣
人民陪审员 郭法珊
人民陪审员 张会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耿若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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