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9日发(作者:卡宴车标志)

【案例一】

国家为了对有发展前途的产业或者与国民经济有紧密关系

而需要扶持的产业进行鼓励,在进口环节往往会制定一些鼓励政

策;对于其他行业的进口设备,国家也会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关

的政策进行调节。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企业从事进口设备,

能就会遇到利用不同的政策而筹划进口环节的各项税费的可能。

振昌科技实业公司是一家技术创新型企业,与国际上多家公

司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了满足从事国际贸易的需要,2011

312日,从德国进口宝马新760Li型小轿车1部自用,报

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1250000(含随同报关的车辆

零部件50000元)

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

高,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根据我国加入WTO的相关协议,

200611日起进口汽车整车的关税税率为28%(后来的

关税税率会随着需要而不断调整,这里为了分析简便起见,仍然

28%来分析),进口零部件的关税税率为10%

结合具体业务,我们可利用含随同报关的车辆零部件进行筹

划,即,这里存在两个操作可能:其一,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将自

用车辆按海关审定的计税价1250000元申报;其二,将轿车的零

部件50000元与整车分开单独报关进口。

根据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制定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

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有三条标准:

1

其一,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汽车的;其二,在《办法》第四

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包括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

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

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

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其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

上的。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

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计征关税。

CASE1,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将车辆和零部件打包按海关审定

的计税价1250000元申请报关。

1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缴纳进口关税的税额为:

1250000?28%?350000(元);

2)应当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税额为:

1250000?350000

?8%?139130(元);

1?8%

3)应当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额为:

1250000?350000?139130?17%?295652(元);

4)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250000+350000+139130=1739130(元);

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应当缴纳的车辆购臵税为: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739130?10%=173913(元);

5)购臵宝马车实际支付款项合计为:

2

1250000?350000?139130?295652?173913?2208695(元)。

CASE2,振昌科技实业公司进口报关时,将轿车的零部件

50000元与整车分开单独报关进口。

1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缴纳进口关税的税额为:

1200000?28%?50000?10%?341000(元)

2)应当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的税额为:

1200000?341000

?8%?134000(元);

1?8%

3)应当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额为:

1250000?341000?134000?17%?293250(元);

4)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200000+336000+134000=1670000(元);

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应当缴纳的车辆购臵税为: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670000?10%=167000(元);

5)购臵宝马车实际支付款项合计为:

1250000?341000?134000?293250?167000?2185250(元)。

将上述两种操作方式的结果进行比较:

项目 CASE1 CASE2 差额

关税 350000 341000 9000

消费税 139130 134000 5130

增值税 295652 293250 2402

3

车辆购臵税 173913 167000 6913

合计 958695 935250 23445

正如本案例开头时所述及:国家为了对有发展前途的产业或

者与国民经济有紧密关系而需要扶持的产业进行鼓励,在进口环

节往往会制定一些鼓励政策;对于其他行业的进口设备,国家也

会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进行调节。在这样的情况下,

个企业从事进口设备,可能就会遇到利用不同的政策而筹划进口

环节的各项税费的可能。另,纳税人还需正确运用进口免税政策,

提升公司的筹划效益。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些进口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譬如,

力发电机组关键零部件进口可享受优惠。财政部就大功率风力发

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下发了

《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等进口税收政策》(财关税[2008]36

号文件)。该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

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

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

关规定,自20081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

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但需

要注意的是,该文件对享受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明确

的限定条件:

4

其一,所称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是指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

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二,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从事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或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

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

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

5)除控制系统、变流器、齿轮箱外,风力发电机组年销售量

应在50台以上,叶片年销售量应在150片以上,发电机年销售

量应在50台以上,企业在研制生产初期,上述年销售量指标可

做适当下调。

其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目录必须在“大

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之内。

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

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其四,符合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中的关键零部件、原材

料,可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手

续。

另,该文件还特别强调:一,自200851日起,对新

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

以下同)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

则号列:8502310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二,在2008

111(含)以后对上述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

5

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100,一律停止执行进

口免税政策;三,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

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

提供的上述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因此,该企业只有符合条件的零部件和原材料才可以享受税

收优惠。

再譬如,进口农作物种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但需要具备

一定的条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

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

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文

件)第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应

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其一,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

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

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文件)所附《进口种子(苗)、种

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范

围内。

其二,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

业生产的下列种源: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

(苗);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

水产种(苗)

其三,进口种子(苗)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

6

村或俱乐部等场所的建设;进口种畜(禽)鱼种(苗)不得用于

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等。

该文件还规定,提出免税进口申请并已受理的种源进口单位

凭审批单位证明,可想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进口货物放

行手续。种源进口单位取得免税审批证明后,凭免税审批证明到

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未取得免税审批证明或报关进口数量超过免

税审批证明批准数量的种源进口单位,按海关规定缴纳进口环节

增值税。

此外,进口显示器设备零件也可以享受优惠。财政部《关于

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关税[2009]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200911日至2011

1231日期间,从事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

等离子显示面板(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以

下统称新型显示器件)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

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进

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

值税;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

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还规定,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的政策申请、维修规定

范围内设备用零配件免税额度、维修用零配件及生产性原材料和

消耗品年度进口免税情况报告等比照财关税[2006]4号文件第

二、第四、第八条办理。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根据财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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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2号文件免税进口的物资只能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建设,

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违反政策规定的企业将被取消享受该政策

的资格。

NOTICE

对于进出口业务的筹划有一个特点:政策性十分强。国家会

针对国内经济发展结构、节奏等各方面的因素对有关政策进行调

整,因此,有关政策的实效性十分强。譬如,国家鼓励发展产业

购进的进口设备,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

年第43号公告规定:

其一,自20091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

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中,国家鼓励发展

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

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

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其二,自200911日起,对《海关总署进一步鼓励外

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文件)中

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

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

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

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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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自200911日起,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

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文件)执行的企业

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

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其四,对200811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

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20096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

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7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

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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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风雷汽车公司是一家从事跨国经营的汽车生产厂商,由多个

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子公司提供零配件,并且其销售业务已经

遍布全球。最近,该公司发现中国具有巨大的汽车市场,而且在

未来可以预见的几年内,中国的汽车消费呈增长之势。因此,

公司的董事会决定从2011年开始,将自己的产品打入中国市场,

计划首批投入公司最近研制的最新款甲品牌高档小汽车100辆。

该种小汽车的市场销售价格为每辆90万元,而与此款汽车相近

的其他品牌小汽车的市场销售价格为每辆70万元。据了解,小

汽车的关税税率为50%。作为风雷汽车公司,应当如何筹划才能

够将关税降到最低水平?

利用有关税收法规进行筹划的一般思路:

一看是否存在优惠条款,以便利用关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使

自己所经营的项目尽量往既定的优惠政策上靠拢;

二寻条款差别,通过不同的差别条款寻求降低税收负担的具

体途径。

对于风雷汽车公司的这笔业务而言,有两个具体的操作思

路:

其一,利用原产地条款进行筹划;

其二,利用单证申报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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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便起见,仅分析风雷汽车公司进出口环节的涉税事项。

方案一,利用“原产地”条款进行筹划。

这个问题实质上是利用原产地与中国是否签订相关协议来

进行税收筹划。

中国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未

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

征税;对于原产地域中国签订了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

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

海关对进口货物原产地按全部产地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

两种方法来确定。

中国内地日益扩大的汽车需求,促使风雷汽车公司准备开拓

中国市场。进入中国市场显然不得不面对高额的汽车进口关税,

那么,为降低成本,风雷汽车公司怎样避免普通税率的重负,

的优惠税率的护身符?

由于风雷汽车公司是一家由多个不同国家和地区子公司提

供零配件的跨国经营企业,因而全部产地标准显然不适用。实际

上,在应用优惠政策进行关税筹划的时候,全部产地标准一般都

没有很大的实际应用意义,因为其定义——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

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刚性较强,灵活拓展的余地较小。

对于实质性加工标准,则有进行关税筹划的可能。实质性加

工标准有两个条件,满足其中一项标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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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条件从定性的角度加以判断。指加工后的进口货物在

进出口税则中的税目税率发生了改变。这里所说的实质性加工,

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

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如果这

家汽车生产商在新加坡、中国台湾、菲律宾、马来西亚都设有供

应零配件的子公司,那么,其应当将制造汽车新产品整体形象的

最终装配厂设在哪里呢?首先,要选择那些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

协议的国家或地区作为所在地,排除那些没有签订协议的国家和

地区;其次,要综合考虑从装配所在国到中国口岸的运输条件、

装配所在国的汽车产品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等因素;最后,还要

考虑装配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外汇管制情况和出口配额控制

情况等。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挑出一个最优惠选择。

第二个条件从定量的角度加以判断。是指加工增值部分所占

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如果风雷汽车公司已经在一个未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议

的国家或地区建立了装配厂,要改变厂址,无疑需要付出较多的

成本。那么,这家厂商可以将原装配厂作为汽车的半成品生产厂

家,再在已选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一家最终装配厂,只要使最终

装配的增值部分占到汽车总价格的30%以上,生产出来的汽车即

可享受优惠税率。

加入最终装配的增值部分没有达到所要求的30%则可以采

取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原装赔厂生产半成品汽车的价格,减少

12

半成品的增值比例,争取使最终的增值比例达到或超过30%

总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比较,选择最经济的国家和地

区作为进口汽车的原产地,风雷汽车公司就会通过享受优惠税率

而获得较大的比较收益。

方案二,利用单证申报进行筹划。

实质上是利用海关报关资料是否齐全而采用不同的定税方

法来进行税收筹划。

各国的税法对税务管理都比较严格,其中,要求纳税人就有

关具体纳税事项进行主动申报,否则将依法进行核定征收。譬如,

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

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时,

当交验载明货物真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

厂家发票应附着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

而第十七条又指出: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或者他们

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校验第十五条规定的

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

的,税款不予调整。

认真研究上述两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第十七条规定中的

“未”就给我们留下了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即,进出口商可以

将其所有的单证全部交给海关进行查验,也可以不交验十五条所

指的有关单证(当然这里不是指对有关账簿数字的隐瞒、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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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此时,海关将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

如果一家进口商将进口某种商品,其实际上应申报的完税价

格要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那么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

许可的范围内少报或不报部分单证,以求海关估定较低的完税价

格,从而减轻关税税负。对于风雷汽车公司而言,如果未按有关

法律规定申报单证,海关将按同类产品或者相应产品的市场核定

其关税的计税依据。

经过深入的调研,风雷汽车公司决定采纳第二个筹划方案。

在具体操作环节,他们出现“申报资料不全”的问题,请求海关

谅解。海关则将该案交给海关稽查部分处理。海关稽查部门对该

批汽车的市场行情进了调研,取得了有关资料,最后按每辆70

万元的价格作为计算关税的依据征收关税。

通过筹划,风雷汽车公司实际节省关税为:

90-70*100*50%=1000(万元)

在配合海关稽查部门调查期间发生费用50万元,实际取得

筹划收益950万元。

14

【案例三】

宏远服装有限公司是服装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预计2004

年可以实现出口销售收入750万美元(FOB价)。预计出口销售

成本为4050万元人民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万元人民币,

费用为480万元人民币。银行美元牌价为1:8.27征税率为17%

退税率为15%,所得税税率为33%,买断外汇牌价为1:9.35。企

业应当采取什么出口方式比较有利?

2002年起,生产型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已全部实

行“免、抵、退”税办法。自200411日起,国家推行新

的出口退税机制,出口退税率也做结构性调整,平均水平降低3

个百分点。出口退税率的降低,对部分生产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

响。从表面上来看,在出口退税环节没有进行税收策划的空间了,

但如果我们队出口经营的具体方式以及这些方式对税收的影响

等各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就可以找到一些税收策划的切入点。

对于宏远服装有限公司而言,存在两种出口方式,即,自营出口

和买断出口,那么,应当选择哪种方式更有利呢?

目前,我国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有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

和外贸买断出口两种方式。二者在计算出口退税上有差异,税负

有所不同。

USU.生产企业采取自营出口的贸易方式,减少了中间环节,

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但在谈判中,企业必须具体问

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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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增值税执行“免、抵、退”

税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内销货物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低、退”

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低、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离岸价外汇

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免、低、退”税额=出口货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免、抵、退”税额<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时),或者,

应退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当“免、抵、退”税额>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时)

买断出口是指生产企业与外贸出口企业订立购销合同,委托

外贸出口企业报关出口,根据外销合同的外币数额乘以买断外汇

牌价(比银行外汇牌价高)的金额计算出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出口方式。外贸出口企业

按照外汇收入数的买断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结算给生产企

业,并办理出口退税,专区银行外币结算额、退税与买断外汇额

之间的差价。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为: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金额*退税率。

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

16

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生产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尽可能采用税负低、效益好的出口

方式。

宏远服装有限公司应当采用自营出口方式还是采用买断出

口方式?

方案一,自营出口。

利润=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销售成本-费用-销售收入*

银行外汇牌价)*征退税率差

=750*8.27-4050-480-750*8.27*17%-15%

=1548.45(万元)

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银行外汇牌价*退税率

=750*8.27*15%

=930.38(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征退税率差-增值税

进项税额

=750*8.27*17%-15%-510

=-385.95(万元)

出口退税额=385.95(万元)

应纳所得税=1548.45*33%=510.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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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买断出口。

利润=外销收入*买断外汇牌价÷(1+征税率)-销售成本-

费用

=750*9.35÷1.17-4050-480

=1463.60(万元)

应纳增值税=外销收入*买断外汇牌价÷(1+征收率)*征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

=750*9.35÷1.17*17%-510

=508.91(万元)

应纳所得税=1463.595*33%=482.99(万元)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自营出口方式可多获利润

84.851548.45-1463.600)万元人民币,企业应当只选择自营

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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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由于需要体现一个国家的主权,同时也是维护一个国家的利

益,所以,几乎是所有的国家的海关都有一套严格的管理措施,

其中,对通关货物进行征税,就是体现以上原则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然,也正因为如此,各国的关税细则都制定的非常缜密而细致。

但无论关税细则制定得如何细致,毕竟是属于上层建筑的东

西,而作为生产力要素之一的生产技术,总是在不断变化的。

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变化是越来越快,即,作为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人们的创造性活动,可能先于有关法律规范从事某项经济

活动。这就是所谓立法的滞后性,关税的管理也是如此,这就为

人们从事关税的税收策划提供了可能。

大金公司专业生产各种规格的通用排液泵。该公司2006

10月产品出口销售收入3000万元,同时实现内销收入2000

元。该公司上月进项税额留抵100万元,当月进项税额合计800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则》规定,该产品有两种不

同的征退税率:一种是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海关商品

编码8413502090;另一种是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1%(海

关商品编码8413502010

该企业主管出口退税的经理认为:该商品既然可以按“征税

率为17%,退税率为13%”进行操作,也可以按“征税率为13%

退税率为11%,企业就此存在选择权。显然,征退税率差率较

大的方案对企业肯定是有利的。于是,就要求负责纳税申报的财

19

务人员按“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1%”进行申报。

那么,在有两种征退税率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公司在发生出

口业务,需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当怎样进行选择呢?

出口退税环节是税务部门管理的重要环节,税务机关对出口

退税管理比较严密,但这并不是说再出口退税环节就不存在税收

筹划的空间。对于每一个企业而言,其所生产的产品是很具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出口产品的征退税率既

有按某个具体产品来确定的,也有很多产品的征退税率是按产品

的结构、性能和用途来确定的。因此,就生产具体产品的企业而

言,在按照产品的结构、性能和用途确定征退税率的产品里,

一些产品根据产品的结构、性能和用途,即可归入这一类,亦可

归入另一类,而这两个类别的产品的征退税率并不一致,如果企

业在其中作出选择,其结果也不一样。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

对有关业务进行分析和筹划。

方案一,按照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这一政策规定进

行计算分析。

1由于企业出口的商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间存在一个征退税率差,征税税率差为4%,所以,企业在进行

纳税申报时,需要将其差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计算当月进项税额转出数为:

3000*4%=120(万元)

2)计算当月销项税额为:

20

2000*17%=340(万元)

3)该企业当月实际应退税为:

100+80-120-340=440(万元)

方案二,按照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1%这一政策规定进

行计算分析。

1由于企业出口的商品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1%

间存在一个征退税率差,征税税率差为2%,所以,企业在进行

纳税申报时,需要将其差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计算当月进项税额转出数为:

3000*2%=60(万元)

2)计算当月销项税额为:

2000*13%=260(万元)

3)该企业当月实际应退税为:

100+80-60-260=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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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华夏科学技术研究所经批准投资3亿元建立一个新能源实

验室,其中的核心设备只有西欧某国才能制造。这是一种高新技

术产品,由于这种新产品刚刚走出实验室,其确切的市场价格尚

未形成,华夏科学技术研究所已确认其未来的市场价格将远远高

于目前市场上的类似产品。因此,开发商预计此种产品进口到中

国国内市场上的售价将达到2000万美元,经过多次友好协商,

华夏科学技术研究所以1800万美元的价格作为该国技术援助项

目购得该设备,而其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000万美元,关

税税率为25%,银行美元汇率为1:6.55

关税是进出口环节体现国家主权的主要税种。

华夏科学技术研究所处于筹建期间,经费比较紧张,筹建组

希望在经费上得到各方面的帮助,减免关税是他们考虑的一个重

点。目前的问题在于,虽然该项目是有关部门特批的,但没有对

关税减免的依据,如此一来,在报关环节还应当照章征收关税。

如果按照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则该项设备在进口环节

应缴纳的关税为:1800*6.55*25%=2947.5(万元)

资料齐全——向海关申报——按实计税

研究所筹建组成员觉得这个数目的关税难以承担,税务筹划

专家建议:以900万美元的价格向海关申报。

当华夏科学技术研究所向当地海关进行申报进口时,海关认

为其资料不真实,于是立案调查。

22

经过调查,海关当局发现,与该设备相近的产品的市场价格

1000万美元,而该设备是一种刚刚研发出来的新产品,其价

格应当高于1000万美元,于是,海关对这种进口新产品的完税

价格进行估定。比照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依法进行估价,确定其价

格为1000万美元。如此一来,研究所进口这套设备应当缴纳关

税实际为:1000×6.55×25%=1637.5(万元)

资料不全——向海关申报——海关调查——依据市场核定计税

华夏科学技术研究所通过税收筹划,可节约关税1310万元。

对货物进出海关进行经济利益确认,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主

权,因此,各国都在这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出现漏洞。在

这个环节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进出口货物价格的确定,也就是

计税依据的确定。

在税率估定的情况下,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情况,直接关

系到纳税人关税负担的多少。如果进出口货物在规定许可的范围

内,能够制定或获取较低的完税价格,这显然可以达到节约税收

成本的目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臵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设臵账簿但未设臵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

税资料的;(四)虽设臵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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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

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

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

务主管部门规定。同时在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

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

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

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

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则明确,纳税人有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

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

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

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

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

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

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

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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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上述规定是就国内日常税务管理而言的,但在进出口环节存

在一定的特殊性。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CIF

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岸价格(FOB)扣除

出口税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

由海关估定。

关税完税价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各国目前并不一致,不管是

采用什么样的估价规则,都会遇到许多不确定因素,从而使关税

体现出一定的弹性,给纳税人从事关税筹划提供了接口。

本案例是针对稀有产品的税收筹划。这里的稀有产品指的是

目前市场上还没有或很少出现的产品,譬如,高新技术、特种资

源、新产品等等。由于这些产品进口没有确定的市场价格,且其

预期市场价格一般要远远高于通常市场类似产品的价格,如此一

来,就为进口完税价格的申报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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