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阿斯顿马丁victor)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
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商务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报废汽车回收
拆解企业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经贸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
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报废汽车包括专业机动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报废的机动车辆;
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同为机动车属性,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回收拆解;
本细则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报废汽车零配件拼装的机动车包
括用部分报废汽车的总成和部分新的零配件拼装而成的机动车;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反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
必须具有省级区、市商务经贸账户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
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是;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未获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凡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和人均有权
举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报废汽车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关系到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资源可
持续利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经营的大事;为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经贸、监察、
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照本细则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管体制;商务部负责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并实行分级负责;国
务院公安、工商、检查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依法实行监督
管理工作;
第八条监管机构职责
一商务经贸主管部门:
各省区、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核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总量控制方案,认真组织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未在商务部备案的,不
得颁发资格认定书;发放资格认定书的有关情况,应及时抄送省区、市公安部门备案;会同
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控制,杜绝报废汽车
及“五大总成”流入社会,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销赃渠道;积极探索治本措施,规范报
废汽车回收行为,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良性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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