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发(作者:丰田toyota价格与图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黄海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47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职员,住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亮,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平,*,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

被告:肖芬,*,199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泰和县,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平,*,31岁,住泰和县,系肖芬丈夫。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青原支行)与被告陈小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青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平及被告肖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青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小平、肖芬共同偿还原告信用卡贷款128736.25元(截止2022年3月4日)及全部款项归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其中本金127500元、利息3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1.25元、专项分期手续费1050元;2、判令原告对借款抵押物的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小平于2021年4月28日以购买汽车为由,向原告申请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经原告审核2021年4月28日同意开立账户(账号:×××35),双方签订《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款项以透支借款方式支付,分期本金150000元,期限60期,手续费率21%,每期应偿还本金2500元,手续费525元,采用分期偿还方式,持卡人在信用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当期应还分期本金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银行有权按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合约的相关条款对当期应还分期本金收取利息、复利等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合同第十条规定持卡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等造成违约,原告有权把全部未偿还分期计入信用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款项由被告陈小平提供分期付款所购车辆(车牌号赣D5××**,宝马X1小型轿车)作抵押,并办理了有效抵押登记,同时被告肖芬向原告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被告2022年2月21日开始出现违约未偿还当期分期应还款,经原告催收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陈小平、肖芬共同答辩称,向原告借款购车是事实,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本息金额及分期手续费的计算无异议。但现在已无偿还能力,愿意将车辆交由原告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小平与肖芬系夫妻关系。陈小平于2021年4月23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金穗信用卡,并签字“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同时以购买汽车为由向原告农行青原支行申请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内容:申请分期金额160000元,分期期数60期,客户承担分期总手续费率(含税)21%,分期手续费金额33600元,商品宝马X1,价格211800元,首付金额51800元。2021年4月27日,经原告审核,同意专项分期额度150000元,分期期数60期,首付金额51800元,手续费率21%。次日,原、被告签订《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对透支借款、担保、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及每期应付手续费计入信用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的,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持卡人须在信用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当前应还款额”列示的全部应还款,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具体计息规则以《金穗信用卡信用合约(个人卡)》为准。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分期本金÷分期期数(每期应偿还金额2500元),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分期期数(每期应偿还金额525元),并以购买的车辆提供担保,逾期还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取消信用卡分期额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被告陈小平至江西沃尔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宝马X1汽车一辆,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车牌号赣D5××**)。且双方依合同约定办理该车辆的抵押登记。且被告肖芬作为陈小平妻子向原告出具《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借款人陈小平(证件号码:362426199110××××)向贵行申请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与贵行签订了《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本人已完全了解该合同文本之内容,并知悉《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细则》及相关收费标准,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被告2022年2月21日开始出现违约未偿还当期分期应还款,经原告催收未果,故起诉至本院。经原告核算,截至2022年7月14日,尚欠本金127500元、利息579.0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07.54元,专项分期手续费3150元,合计132036.59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申请表、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借款合同、汽车代购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摘要信息登记表、贷款审批通知书、信用卡专项分期放款通知书、共同还款承诺书、被告信用卡账户信息等证据证实,原、被告的陈述亦在案佐证,经法庭质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陈小平签字向原告申请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原告根据被告申请向其发放信用卡并启用,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其申请的金额按约按期还款,其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故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还透支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专项分期手续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芬系被告陈小平的妻子,在被告申请贷款时向原告提供了共同还款承诺书,可认定该债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肖芬对该债务的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陈小平以购买的车辆(车牌号赣D5××**小型轿车)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抵押权。原告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小平、肖芬共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27500元及利息、违约金、专项分期手续费(计算至2022年7月14日的利息579.0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07.54元,专项分期手续费3150元,2022年7月15日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专项分期手续费按《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的规定计算);

二、如二被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可就登记在被告陈小平名下的赣D5××**宝马小型轿车,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计1440元,由被告陈小平、肖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真

书 记 员 刘艳

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更多推荐

分期,原告,信用卡,被告,专项,还款,申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