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发(作者:奔腾x80质量怎么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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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中路24号楼20层、2501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锦,*,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

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学问,*,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

公司员工。

被告:哈斯叶提·买买提,*1983123日出生,维吾

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被告: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叶子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239号附43号。

经营者:哈斯叶提·买买提。

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

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文锦到庭

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哈斯叶提·买买提偿

还截至2022422日的借款本金72383.85元、利息2963.72

元,以及自20225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

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沙依

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叶子商行名下的新xx号抵押车辆按照抵押登

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121日,被告哈斯叶提·买买提为购

车与原告签署《个人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

100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年利率16.88%;此外,双方

还在合同中对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违约情形、逾期罚息、收款

手续费、抵押担保范围、抵押期限及抵押权实现等事项进行了约

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购买了车辆,

车牌号新xx,并办理了抵押权人为原告的抵押登记手续,车辆登

记在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叶子商行(以下简称东一路叶子商

行)名下,东一路叶子商行经营者为哈斯叶提·买买提。二被告

签订《贷款机动车所有权确认函》,约定车辆登记在名义登记人

东一路叶子商行名下,在哈斯叶提·买买提违反抵押贷款合同约

定,原告需要收回或处置贷款车辆的情形下,东一路叶子商行承

诺无条件配合原告收回或处置贷款车辆,以及办理贷款车辆的

《机动车登记证》登记过户手续。此后,被告出现逾期还款,截

2022422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72383.85元、利息

2963.72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均有合同依据,亦不违反法

律规定,本院均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

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

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斯叶提·买买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22422日借

款本金72383.85元、利息2963.72元,并支付自20225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72383.85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

定的款项对被告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叶子商行名下的车牌号

为新xx号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

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59元,由被告哈斯叶提·买买提、沙依巴克

区平顶山东一路叶子商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

院。

审判员 黄雪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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