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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3日发(作者:2011年马自达6价值多少钱)
*****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上诉人(原审被告):***,*,***********生,**,住
******。
上诉人(原审被告):*****名车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
******扬州东路佳乐家东1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者:***。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住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上诉人***、*****名车汽车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
提起上诉。**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与***之间于
**********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2.请求判决***、**名车返还
**购车款645,000元;3.请求判决***、**名车因民事欺诈行为向
**赔偿三倍购车款1,935,000元;4.请求本案诉讼费等程序性费
用由***、**名车承担。**和理由:**********,**在***经营的
**名车选购一辆品牌为“保时捷**”车辆,发动机号为:
CFW019354,车身颜色蓝色,商定该车的总价为645,000元,在签
订买卖合同当日,**已向***、**名车支付车款595,000元,剩余
50,000元**于次日支付,同时在签订合时***、**名车仅告知**该
车前头及车尾部有轻微磕碰,**收到***、**名车交付的车辆后,
该车就经常出现各种故障,**认为可能是二手车均会出现小毛
病,并未放在心上,直至*********通过***发现涉案车辆在**购
买前已经发生过严重火烧事故,属于火烧车。**认为***、**名车
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以次充好,隐瞒车辆火烧的重大维修的**,
严重侵犯了**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已构成欺诈。
二被告一审答辩称:**所述与**不符,**与***、**名车在交
易涉案车辆时,**明知涉案车辆为事故车辆,且***、**名车已经
告知**该车辆的现实情况,合同中也已经注明乙方已知悉该车辆
**,故***、**名车并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从被告**名车处购买
保时捷WP0AA297二手车一辆,原告**(乙方)与被告***(甲
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愿将保时捷**车
辆卖给乙方;车牌号湘C6××**;发动机号CFW019354;车身
颜色蓝色;2.经双方协商,该车成交价格为645000元;3.付款方
式:乙方今日已付车款595000元,余款5万元明日支付。其他约
定:甲方保证车辆正规过户提档给乙方名下,乙方今日已知晓该
**车头车后屁腚有伤,乙方已知晓。”原告**和被告***分别在合
同上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购车款全部付清。被告
**名车将上述车辆交给了原告,双方将该车办理了过户手续。原
告购买该车后,通过车信盟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发现上述涉案车
辆曾于合同签订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理赔类型为商业险,车损
金额410000元,案件状态为已结案,出险时间为*********,维
修项目为火烧车(打包录入),***为更换。原告购买该车后,曾
于*******和*******发生事故,理赔金额47000余元。后原告又
将该车过户到案外人**凯名下。案外人当庭认可原告系该车实际
车主和实际控制人、使用人。该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使用**为非
营运。另查,被告**名车成立于***********,系个体工商户,经
营者为***,经营范围:汽车美容护理保养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审法院对原告所
述被告未将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情况如实告知原告的**予以
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二手车买卖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本案买卖合同中是否存在欺诈,应否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本案合同应
否解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称购买涉案二手车系自用,涉案车
辆行驶证登记的车辆使用**亦为非营运,被告没有****原告购买
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消费,故原告**购买涉案车辆的行为属
于**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被告**名车和被告***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商家和长期从事
二手车的经营者,与为**消费需要而购买汽车的消费者**签订的
二手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诚信履行各自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
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
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
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被告应将
案涉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及维修情况明确告知原告,以便于原
告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作出选择。本案中,被告明知涉案车辆
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仅在合同中告知原告“该**车头车后屁
腚有伤”,未提供有效****告知原告涉案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
属于故意隐瞒车辆***,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民事活
动中的***,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构成欺
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
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增加
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
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
百元”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应予解除,被告应当
返还原告645,000元购车款并按照购车款的三倍作为增加赔偿的
金额,支付原告增加赔偿金1,935,000元,同时,原告应将涉案
车辆返还被告。因原告购买该车已达三年之久,且发生过事故,
对原告使用涉案车辆造成的价值损失,被告可向原告另行主张。
判决:一、原告**与被告***于**********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解除;二、被告***、*****名车汽车服
务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645,000元;
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保时捷WP0AA297轿车
一辆返还被告*****名车汽车服务中心;四、被告***、*****名车
汽车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
1,9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40元,保全费
5000元,共计32,440元,由被告***、*****名车汽车服务中心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两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
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
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与理由:一、上诉人已就自己知晓的情
况全面如实的告知了被上诉人,出示了火烧***,被上诉人对于**
明知。二、被上诉人购买案涉车辆时已从事车辆租赁业务,本案
车辆用于租赁经营,被上诉人购买车辆后出过两次险,报案人均
不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不是为了**消费需要而购买。三、被上
诉人购买车辆不是为了**消费需要,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长期专业经营二手车,对涉案车辆属
于严重火烧车的**明确知晓,出售涉案车辆时隐瞒事故,属于商
业欺诈。
**二审中,两上诉人提交**一:上诉人与微信名为**奥晟租
车、A骏马租车的微信聊天**截图一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朋
友**通话**照片一张、***与**朋友**的通话录音一份,通话录音
中***向**询问买车时如何向**说的,**称“前边不就火烧
嘛。”“当时你不跟说他火烧了嘛。”“机盖,就机盖下面,把
机盖开了,开开之后里面有点火烧嘛。”“对,反正你当时还看
照片了,你给看照片了嘛。”**:**陪同**一起去***处购买本案
车辆时,***明确告知**火烧事故、出示照片并让**查看**。另,
**购买本案车辆为了从事车辆租赁。两上诉人提交**二:买车现
场照片两张、上诉人与微信名为**我弟武的微信聊天**截图一
张,**:**陪同**到***处购买案涉车辆。两上诉人提交**三:车
辆火烧事故照片一张,*****如实将事故照片出示给**。两上诉人
提交**四:**二手车网络交易平台保时捷**售卖截图两张,**:
本案车辆以低于市场价40万的低价购入,明显系考虑车辆真实**
情况下的购车行为。被上诉人质证称对以上**的三性均有异议,
通话录音无法确认双方的具体信息,不符合合法来源,上诉人诱
导发问,不符合录音**的合法要件。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确认**录音中通话的两人是他本
人和***。一、对于两上诉人询问的何时知道本案诉讼的。**称:
“在前几天,**给我打**的时候。”二、对于两上诉人出示的车
辆事故照片,**称:“我们当时去买的时候没有给我们看过这张
照片,看的是车的机盖没有打开的,现在***提供的都是机盖打开
的。”两上诉人询问,证人如看到的是机盖未打开的照片如何看
见里面发黑了?**称:“当时切割了。”两上诉人询问,证人是
不是在录音中已明确***告知**火烧车的情况?**称:“是的。”
三、对于两上诉人询问的被上诉人出租本案车辆的情况,**称:
“买了之后很久才往外租。*****。”两上诉人询问,证人是否在
通话录音中说过当时**买这个车回去就是为了干租赁?**称:
“***当时给我打**的意思就是要干租赁……打**的时候是在诱导
我。”两上诉人询问,证人是否在录音中回答*******干租赁时本
案车辆出租价格为1000元?**称:“当时问的是**在当地的市场
价是多少钱。”四、对于被上诉人询问的何时知道**买这辆车为
火烧车时,**称:“**车出险了,****说是全损。去年刚过完年
的时候。”两上诉人对证人证言质证称**与**有**关系,证言与
录音及陈述多处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依法不应当采信。
被上诉人质证称证人证言*****提交录音系变相诱导发问所得,
***欺诈意图明显。关于证人证言的认定,**在**认为中具体阐
述。
**二审查明,上诉人申请的证人**一审出庭作证称其在卖车
现场听到上诉人告诉被上诉人该车有火烧、有事故。
二审另查明,在***与**的通话录音中,**回答了***的询
问。第一,关于购买本案车辆时***是否告知事故的问题。**称:
“前边不就火烧嘛。”“当时你不跟说他火烧了嘛。”“机盖,
就机盖下面,把机盖开了,开开之后里面有点火烧嘛。”“对,
反正你当时还看照片了,你给看照片了嘛。”第二,关于购买本
案车辆是否用于租赁的问题。***问:“他当时买我**好租吗?能
租多少钱在你们那边一天?”**称:“那时候租个几百块钱,后
来他倒卖了都。”***问:“那**这个车应该挣出来了吧。”**
称:“他那个挣了,他那个车他应该倒卖了吧。”***问:“他买
这个车回去不就是为了租,他当时不就是干租赁嘛。”**称:
“对啊。”***问:“那19年**往外租这个车,你们往外租这个
车租多少钱?”**称:“1000。”
一审查明的其他**属实,**予以认定。
**认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
隐瞒***,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构成要
件包括:一是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的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
为,也有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隐瞒***,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
误意思表示;三是因果关系,相对人因欺诈陷入内心错误,相对
人因内心错误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四是欺诈的违法性,欺诈需违
反***,达到违反交易上**的诚信为必要。
本案中,上诉人申请的证人**称听到上诉人告诉被上诉人该
车有火烧、有事故。一审法院以证人**与上诉人有**关系,对证
言不予采纳。**认为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但经其他
**佐证,可以采纳。**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其与**的通话录音,
通话中***以想改行干汽车租赁为由向**请教经验,并称本案车辆
有人想再卖给他,询问**买车时车辆状况。**在录音中明确认可
上诉人在购、售车时向被上诉人告知本案车辆存在火烧事故以及
被上诉人购买本案车辆的目的之一为汽车租赁。二审中,**出庭
作证,其证言多次前后矛盾,如其认可在通话录音中陈述***告知
**火烧车事故、看过机舱发黑的照片,后又说购买车辆时***没有
具体告知;再比如其在通话录音中陈述*******购买本案车辆用于
出租以及租赁价格,庭审中再次称给出的租赁价格是市场价以及
**于*****出租本案车辆。***在通话中虽然有虚情假意成分,但
是并不意味**的陈述也必然虚假。**的证人证言多次前后矛盾且
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于其与通话录音中内容相悖的证言,**不
予采信。通话录音系**在未知本案诉讼之前的客观陈述,与证人
**证言相互佐证,应当认定两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售卖本案车辆
时已口头告知车辆存在火烧事故,因此两上诉人并未实施欺诈的
行为,无欺诈的故意,被上诉人关于两上诉人构成欺诈的主张,
**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名车汽车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
成立,**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较为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但根据二审新提交的**、查明的新**,**依法予以改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判
决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74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440元,
由被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27440元,由被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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