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陆地巡洋舰霸道)

深圳经济特区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若干规

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小汽车的保有量增量实行调控,对

小汽车登记实行指标管理。

指标证明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单位或者个人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小汽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等登

记业务时,应当提交相应的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小汽车保有量增量调控的

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

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做好小汽车保有量增量调控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小汽车指标按照配置方式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

其他指标。增量指标通过摇号、竞价方式配置或按规定直接申请

取得,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按规定申领取得。单位或个人可申请

取得小汽车指标的条件、情形,由市政府规定。

小汽车指标应明确可以办理登记的具体车辆或车辆类型,具

体情形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条增量指标以

12

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

每个周期内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分配比例以及分配方式的确

定与调整,由市政府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等实际情

况制定方案实施。

第五条小汽车指标有效期为

6

个月。以摇号方式获得的普通

小汽车增量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指标获得

者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申请小汽车指标时,应按规定提交材料,并对材

料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

式申请或取得小汽车指标。

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获得者用于办理小汽车登记,不得租

赁、抵押、买卖、转让小汽车指标。

第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小汽车指标的,由

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予以警告;已获得指标的,由

市交通运输部门撤销其小汽车指标;指标已使用的,由市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责令

6

个月内将对应的车辆办理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

记,逾期未办理的,每个指标处

5

万元罚款,并不再办理其相关

指标业务直至其按要求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

买卖、变相买卖小汽车指标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

注销指标,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3

年内不再受理相关

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指标申请。指标已使用的,由市交通运输管

理部门责令

6

个月内将对应的车辆办理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逾期未办理的,每个指标处以

5

万元罚款,并不再办理其相关指

标业务直至其按要求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

租赁、变相租赁小汽车指标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

注销指标,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3

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

任单位、责任人的指标申请。指标已使用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责令

6

个月内将对应的车辆办理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

期未办理的,每个指标处以

5

万元罚款,并不再办理其相关指标

业务直至其按要求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作

为不良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征信系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办理登记的车辆应符合指标证明文件明确的车辆信

息,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业务过程中予以核验。

未按小汽车指标的规定范围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由市

公安交警部门不予登记,已经办理登记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撤

销登记或责令

6

个月内将对应的车辆办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

逾期未办理的,每辆车处以

3

万元的罚款,并由市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不再受理其相关指标业务直至按要求办理。

第八条本条例自

X

X

X

日起施行。

更多推荐

指标,小汽车,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