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发(作者:三菱欧蓝德2022款什么时候上市)

李克祥、陈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1

【案件字号】(2022)皖04民终9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桂华雷王雪霞李侠

【审理法官】桂华雷王雪霞李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克祥;陈玲;王丽

【当事人】李克祥陈玲王丽

【当事人-个人】李克祥陈玲王丽

【代理律师/律所】唐秀英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唐秀英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唐秀英

【代理律所】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克祥

【被告】陈玲;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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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关于李克祥是否应对96305.31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问题。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自认合法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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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李克祥是否应对96305.31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问题。经查,王

丽自认的案涉150000元借款中仅100000元转入王丽个人账户,且上述100000元中仅

96305.31元用于支付购车及保险费用。96305.31元借款用于购买车辆事实明确,该车辆系王

丽与李克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故其因购车所负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李克祥主张王丽与陈玲串通并虚构借款事实涉嫌

虚假诉讼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依法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李克祥对96305.31元承担共同偿

还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李克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9:07: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陈玲与王丽原系同学关系,王丽、李克祥系再婚

夫妻关系,王丽、李克祥于2015年2月4日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6月9日经法院判决离

婚生效。2016年12月23日,王丽、李克祥以王丽名义购买了凌派轿车一辆,车辆价款为

117800元,汽车精品服务为6000元、保险费用为7505.31元。2016年12月20日,王丽尾

号为3862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于转入125000元(陈玲账户转入100000元、王丽个人账户转

入25000元),后王丽于2016年12月22日从该账户柜面取现32100元,于12月23日ATM

机取现10000元(支付保险费),王丽向尾号为0600银行账户购车消费82800元、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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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元,由李克祥负担。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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