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发(作者:新款福特皮卡30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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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缘乙影业(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天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寿,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畅想新影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

碑店乡高碑店村二区33号楼3号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惊涛。

原告缘乙影业(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

京畅想新影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郭安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9万

元及利息损失(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

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4倍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

7月29日,原被告签订《电影<钟馗降妖传>联合制作协议书》

(后更名为《伏妖天师》)一份,载明摄制该剧的总预算为300

万元,其中被告与映美传世(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出资人

民币240万元,原告出资人民币60万元。原被告双方同意:由自

己联系的其他投资方的投资计入己方出资额度内,不得与对方的

投资额度和收益分配比例相冲突。另根据合同第五条出资和收入

分配第(2)款第d项约定:该项目制作完成后的10日内,原告

向被告交付样片审核,审核通过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认缴项

目投资额9万元。然现该项目早已审核通过并完成上映,被告却

至今仍未履行上述9万元尾款的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被告

均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故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

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7月29日,甲方被告与乙方原告签订《电影<钟馗降

魔传>联合制作协议书》,约定:电影名称《钟馗降魔传》(暂定

名),时长80分钟以上,拍摄周期2018年8月20日-2018年9

月8日,共20日;摄制该剧总预算300万元,其中:甲方与映美

传世(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美公司)共出资240

万元,其中甲方出资150万元,映美公司出资90万元,乙方出资

60万元,分别占总预算的50%、30%、20%,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分

配比例。甲乙双方同意:由自己联系的其他投资方的投资计入己

方出资额度内,不得与对方的投资额度和收益分配比例相冲突;

甲乙双方按如下期限,将各应自投入的资金汇入甲方开设的该剧

摄制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甲乙双方共管:a、本协议签订7日内,

乙方开具税务专票给到甲方,在甲方拿到乙方专票后甲方汇入应

出资额的20%,即30万元;映美公司在项目开机前10个工作日

内,向甲方转入18万后,乙方开具税务专票给到甲方,在甲方拿

到乙方专票后,甲方汇入18万(大写:拾捌万元整)到乙方账

户;b、开机前5日开机时间以乙方出具的书面通知函、主要演职

人员合约签订日期为准,乙方开具税务专票给到甲方,在甲方拿

到乙方专票后甲方汇入应出资额的40%,即60万元,映美公司在

项目开机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转入27万元后,乙方开具税务

专票给到甲方,在甲方拿到乙方专票后,甲方汇入27万元到乙方

账户;C、该剧杀青前5个工作日,乙方开具税务专票给到甲方,

在甲方拿到乙方专票后甲方汇入应出资数额的40%,即60万元,

映美公司在项目杀青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转入36万元后,乙

方开具税务专票给到甲方,在甲方拿到乙方专票后,甲方汇入36

万元到乙方账户;d、该项目制作完成后的10日内,乙方向甲方

交付样片审核,审核通过后,乙方开具税务专票给到甲方,在甲

方拿到乙方专票后的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甲方认缴项目投资

额人民币9万元即由映美公司向被告转入的9万元;因甲方完成

的资金没有按照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间内转入剧组账户的,每延

期一日按照1%的违约金计算。

2018年7月29日,郭川锐向原告支付30万元。2018年8月

12日、8月15日、8月23日、9月2日、9月5日、2019年3月

1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12.6万元、60万元、27万元、60万

元、36万元、5.4万元。2018年8月16日,原告向被告分别开具

金额为30万元、12.6万元、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

5月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28.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庭审中,原告表示针对其主张的9万元,尚未向被告开具发票,

一直要求被告付款,被告未支付,并认为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

有不安抗辩权,2021年年初即联系不上被告。

经查,《伏妖天师》由原告、被告、映美传媒、果然影视出

品,逍客文化联合出品,映美传媒独家营销,谢天华执导的古装

奇幻电影,于2019年7月22日在腾讯视频播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影<钟馗降魔传>联合制作

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结

合现有证据及庭审陈述,涉案影片已上映,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

付剩余合同款。《电影<钟馗降魔传>联合制作协议书》虽约定

被告未依约支付剩余合同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

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合同虽约

定,“该项目制作完成后的10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样片审核,

审核通过后,乙方开具税务专票给到甲方,在甲方拿到乙方专票

后的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甲方认缴项目投资额人民币9万

元。”原告虽表示针对该9万元尚未向被告开票专票,但本院认

为开具专票属于附随义务,涉案影片已经上映,被告应向原告支

付剩余合同款。开具专票虽为附随义务,且不应阻却主义务的履

行,但因原告未就此部分金额开具专票,被告不应承担逾期付款

的违约责任。虽结合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均系被告支付款项

后,原告才开具发票,但不代表被告放弃后续双方应依合同履行

义务的权利,故针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

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

法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畅想新影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支付原告缘乙影业(杭州)有限公司合同款90000元;

二、驳回原告缘乙影业(杭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北京畅想新影

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缘乙影业(杭州)有限公司已预交,被

告北京畅想新影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

原告缘乙影业(杭州)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佳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罗 皓

书 记 员 孙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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