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发(作者:新款福特皮卡30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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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缘乙影业(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天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寿,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畅想新影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
碑店乡高碑店村二区33号楼3号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惊涛。
原告缘乙影业(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
京畅想新影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
讼代理人郭安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9万
元及利息损失(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
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4倍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
7月29日,原被告签订《电影<钟馗降妖传>联合制作协议书》
(后更名为《伏妖天师》)一份,载明摄制该剧的总预算为300
万元,其中被告与映美传世(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出资人
民币240万元,原告出资人民币60万元。原被告双方同意:由自
己联系的其他投资方的投资计入己方出资额度内,不得与对方的
投资额度和收益分配比例相冲突。另根据合同第五条出资和收入
分配第(2)款第d项约定:该项目制作完成后的10日内,原告
向被告交付样片审核,审核通过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认缴项
目投资额9万元。然现该项目早已审核通过并完成上映,被告却
至今仍未履行上述9万元尾款的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被告
均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故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
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7月29日,甲方被告与乙方原告签订《电影<钟馗降
魔传>联合制作协议书》,约定:电影名称《钟馗降魔传》(暂定
名),时长80分钟以上,拍摄周期2018年8月20日-2018年9
月8日,共20日;摄制该剧总预算300万元,其中:甲方与映美
传世(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美公司)共出资240
万元,其中甲方出资150万元,映美公司出资90万元,乙方出资
60万元,分别占总预算的50%、30%、20%,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分
配比例。甲乙双方同意:由自己联系的其他投资方的投资计入己
方出资额度内,不得与对方的投资额度和收益分配比例相冲突;
甲乙双方按如下期限,将各应自投入的资金汇入甲方开设的该剧
摄制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甲乙双方共管:a、本协议签订7日内,
乙方开具税务专票给到甲方,在甲方拿到乙方专票后甲方汇入应
出资额的20%,即30万元;映美公司在项目开机前10个工作日
内,向甲方转入18万后,乙方开具税务专票给到甲方,在甲方拿
到乙方专票后,甲方汇入18万(大写:拾捌万元整)到乙方账
户;b、开机前5日开机时间以乙方出具的书面通知函、主要演职
人员合约签订日期为准,乙方开具税务专票给到甲方,在甲方拿
到乙方专票后甲方汇入应出资额的40%,即60万元,映美公司在
项目开机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转入27万元后,乙方开具税务
专票给到甲方,在甲方拿到乙方专票后,甲方汇入27万元到乙方
账户;C、该剧杀青前5个工作日,乙方开具税务专票给到甲方,
在甲方拿到乙方专票后甲方汇入应出资数额的40%,即60万元,
映美公司在项目杀青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转入36万元后,乙
方开具税务专票给到甲方,在甲方拿到乙方专票后,甲方汇入36
万元到乙方账户;d、该项目制作完成后的10日内,乙方向甲方
交付样片审核,审核通过后,乙方开具税务专票给到甲方,在甲
方拿到乙方专票后的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甲方认缴项目投资
额人民币9万元即由映美公司向被告转入的9万元;因甲方完成
的资金没有按照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间内转入剧组账户的,每延
期一日按照1%的违约金计算。
2018年7月29日,郭川锐向原告支付30万元。2018年8月
12日、8月15日、8月23日、9月2日、9月5日、2019年3月
1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12.6万元、60万元、27万元、60万
元、36万元、5.4万元。2018年8月16日,原告向被告分别开具
金额为30万元、12.6万元、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
5月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28.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庭审中,原告表示针对其主张的9万元,尚未向被告开具发票,
一直要求被告付款,被告未支付,并认为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
有不安抗辩权,2021年年初即联系不上被告。
经查,《伏妖天师》由原告、被告、映美传媒、果然影视出
品,逍客文化联合出品,映美传媒独家营销,谢天华执导的古装
奇幻电影,于2019年7月22日在腾讯视频播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影<钟馗降魔传>联合制作
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结
合现有证据及庭审陈述,涉案影片已上映,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
付剩余合同款。《电影<钟馗降魔传>联合制作协议书》虽约定
被告未依约支付剩余合同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
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合同虽约
定,“该项目制作完成后的10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样片审核,
审核通过后,乙方开具税务专票给到甲方,在甲方拿到乙方专票
后的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甲方认缴项目投资额人民币9万
元。”原告虽表示针对该9万元尚未向被告开票专票,但本院认
为开具专票属于附随义务,涉案影片已经上映,被告应向原告支
付剩余合同款。开具专票虽为附随义务,且不应阻却主义务的履
行,但因原告未就此部分金额开具专票,被告不应承担逾期付款
的违约责任。虽结合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均系被告支付款项
后,原告才开具发票,但不代表被告放弃后续双方应依合同履行
义务的权利,故针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
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
法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畅想新影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支付原告缘乙影业(杭州)有限公司合同款90000元;
二、驳回原告缘乙影业(杭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北京畅想新影
影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缘乙影业(杭州)有限公司已预交,被
告北京畅想新影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
原告缘乙影业(杭州)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佳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罗 皓
书 记 员 孙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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