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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3日发(作者:东风日产teana报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王庆
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3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40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明宇王勇任江
【审理法官】邹明宇王勇任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
杨成;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杨成
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杨成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
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娟辽宁吉慧沈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娟辽宁吉慧沈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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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黄娟
【代理律所】辽宁吉慧沈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
【被告】杨成;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主张叶x文因两车
相撞致死,所有合理损失应当优先从两起交强险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按照同等责任在三者险范围内予以承担。叶x文系因为遭
到两车相撞而致死,另一辆属逃逸车辆,逃逸车辆因信息不明无法确定其驾驶人、车辆所有
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无法确认逃逸车辆的情况下,原审依据公平原则作出的裁判结
果,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主张叶
x文因两车相撞致死,所有合理损失应当优先从两起交强险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中国太
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按照同等责任在三者险范围内予以承担。对
此,本院认为,叶x文系因为遭到两车相撞而致死,另一辆属逃逸车辆,逃逸车辆因信息不
明无法确定其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无法确认逃逸车辆的情况下,
原审依据公平原则作出的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
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主张已垫付35000元丧葬费用,此款
应在判决中予以扣除的问题。因此款项系交付给了顺丰公司,并没有给付上诉人王庆坤、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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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叶丹、叶航林,不应在本诉中予以处理,可另案主张权利。关于是否应当支持叶航林抚
养费的问题,一审法院依据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予以支持,此项认定并无不妥故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的上诉请求,一
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浑南大队、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机构的书面
证明对赔偿标准及数额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
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4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承担5452元,由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承担5452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2:37: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9日19时15分许,杨成驾驶辽AS6xxx
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国公寨大街双树子村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
的行人叶x文撞倒,致叶x文倒在对向车道内、又被由南向北驶来XXX驾驶的XXXX机动车碾
压,碾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造成叶x文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沈阳市
公安局交警支队浑南大队认定,杨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XXX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叶x
文无责任。另查明,叶x文于1947年2月11日出生,王庆坤系叶x文的妻子,叶萍、叶
丹、叶航林系叶x文的子女,叶x文的父母叶x茂、陈x荣已于事故发生前死亡。杨成系顺
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发生此次事故,辽AS6xxx号车的车辆所有人为顺丰公司,该
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0000元,含不计
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1日向顺丰公司支付叶x文丧
葬费3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杨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成作为被告顺丰公司的工
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顺丰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和杨成的用人单位,应对
叶x文家属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该车交强险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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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应在赔偿限额内依据保险条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承保人承担直
接给付责任。本案系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叶x文死亡责任方各按50%的比例承担赔
偿责任。其中逃逸车辆因信息不明无法确定其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对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的合理损失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予
以赔偿。此次事故责任双方均为机动车,赔偿处理时超出强制险赔偿限额部分,应由责任方
各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叶x文在事故发生时已满72周岁,死亡赔偿金应按辽宁省
2019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701元标准计算为237608元(29701元×8年)。关于被
扶养人生活费,对于王庆坤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结合叶x文的户籍证明及其居住地双树子社
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认定王庆坤系叶x文的妻子,该社区工作人员证明叶x文、王庆
坤均以种地为生,本院亦据此认定叶x文具有经济来源,具备扶养近亲属的能力,不能同时
认定王庆坤不具有经济来源,故对王庆坤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叶航林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叶航林系精神残疾二级,根据双树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叶航林未婚未
育、无收入来源的证明,鉴于叶x文在事故发生时已满72周岁,对于叶航林的被扶养人生活
费可按辽宁省2019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398元×5年÷2人计算为53495元。王庆
坤、叶萍、叶丹、叶航林要求给付丧葬费34546.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
顺丰公司提供的金额为1955元的殡葬收费收据,该项费用应包括在丧葬费中,故太平洋保险
公司应向顺丰公司返还其垫付的1955元,向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给付丧葬费
32591.50元(34546.50元-1955元)。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00元,本院结合事故责任比例、本地经济状况等因素,对其中45000.00元予以确
认。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要求给付交通费1000.00元,本院考虑丧事处理过程中确
有交通费用支出,对其予以支持。关于顺丰公司提出的在沈阳急救中心支出的急救费515.02
元,有医疗费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款项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
偿限额内返还顺丰公司垫付的急救费515.02元,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返还顺丰公司垫付的
丧葬费1955元,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精神损害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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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45000元、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32591.50元、死亡赔偿金29453.50元(110000元-
1955元-45000元-1000元-32591.50元),超出强险限额的死亡赔偿金208154.50元(237608
元-29453.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3495元,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按50%的比例从商业第三
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给付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死亡赔偿金104077.25元、被扶养人
生活费26747.50元。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要求给付误工费4043.20元,未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顺丰公司提出的已向王庆坤亲属张树春支付叶x文的丧葬费
34000元,因张树春并非叶x文的近亲属,且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对该垫付费用予
以否认,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的其已向顺丰公司支付叶x
文丧葬费35000元的抗辩意见,因该费用并未实际支付给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且
其对收到该费用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
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王庆坤、叶
萍、叶丹、叶航林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32591.50元、死亡赔
偿金29453.50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7日内,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给付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死亡赔偿金104077.25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747.50元;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返还顺丰速运(沈
阳)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的急救费515.02元;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
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返还顺
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的丧葬费1955元;五、驳回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的
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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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叶x文因两车相撞致死,所有合理损失
应当优先从两起交强险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
田支公司按照同等责任在三者险范围内予以承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
彩田支公司已垫付35000元丧葬费用,此款应在判决中予以扣除;叶航林的精神残疾不当然
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对其主张的生活费缺乏事实依据。 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依法查明案件事
实,仅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王庆
坤无劳动能力,具有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一审法院误工费认定错误,没有计算殡葬
事宜期间的误工费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王庆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民终140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住所地深
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周志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娟,辽宁吉慧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庆坤。
上诉人: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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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叶丹。
上诉人:叶航林。
被上诉人:杨成。
被上诉人: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胡思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福新。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王庆坤、
叶萍、叶丹、叶航林、因与被上诉人杨成、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上诉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叶x文因两车相撞致死,所
有合理损失应当优先从两起交强险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按照同等责任在三者险范围内予以承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已垫付35000元丧葬费用,此款应在判决中予以扣除;
叶航林的精神残疾不当然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对其主张的生活费缺乏事实依据。
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仅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认定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王庆坤无劳动能力,具有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
的权利;一审法院误工费认定错误,没有计算殡葬事宜期间的误工费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
予以维持。被上诉人杨成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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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给付丧葬
费34,546.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6,704.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
4,043.20元、交通费1,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9日19时15分许,杨成驾驶辽
AS6xxx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国公寨大街双树子村时,将由东向
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叶x文撞倒,致叶x文倒在对向车道内、又被由南向北驶来XXX驾驶
的XXXX机动车碾压,碾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造成叶x文当场死亡及车辆
损坏的后果。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浑南大队认定,杨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XXX负此
事故的同等责任,叶x文无责任。另查明,叶x文于1947年2月11日出生,王庆坤系
叶x文的妻子,叶萍、叶丹、叶航林系叶x文的子女,叶x文的父母叶x茂、陈x荣已
于事故发生前死亡。杨成系顺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发生此次事故,辽AS6xxx
号车的车辆所有人为顺丰公司,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
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已
于2019年10月21日向顺丰公司支付叶x文丧葬费3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杨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成作为被告顺丰公
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顺丰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和杨成的用人
单位,应对叶x文家属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
该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应在赔偿限额内依据保险条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
定,向承保人承担直接给付责任。本案系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叶x文死亡,责任
方各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逃逸车辆因信息不明无法确定其驾驶人、车辆所有
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的合理损失应由太平洋保险
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此次事故责任双方均为机动车,赔偿处理时超
出强制险赔偿限额部分,应由责任方各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叶x文在事故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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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2周岁,死亡赔偿金应按辽宁省2019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701元标准
计算为237,608元(29,701元×8年)。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对于王庆坤的被扶养人生
活费,结合叶x文的户籍证明及其居住地双树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认定王庆
坤系叶x文的妻子,该社区工作人员证明叶x文、王庆坤均以种地为生,本院亦据此认
定叶x文具有经济来源,具备扶养近亲属的能力,不能同时认定王庆坤不具有经济来
源,故对王庆坤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叶航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叶
航林系精神残疾二级,根据双树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叶航林未婚未育、无收入来源的
证明,鉴于叶x文在事故发生时已满72周岁,对于叶航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按辽宁省
2019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398元×5年÷2人计算为53,495元。王庆坤、叶
萍、叶丹、叶航林要求给付丧葬费34,546.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
顺丰公司提供的金额为1,955元的殡葬收费收据,该项费用应包括在丧葬费中,故太平
洋保险公司应向顺丰公司返还其垫付的1,955元,向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给付
丧葬费32,591.50元(34,546.50元-1,955元)。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要求给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本院结合事故责任比例、本地经济状况等因素,对其中
45,000.00元予以确认。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要求给付交通费1,000.00元,本
院考虑丧事处理过程中确有交通费用支出,对其予以支持。关于顺丰公司提出的在沈阳
急救中心支出的急救费515.02元,有医疗费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款项应由太
平洋保险公司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返还顺丰公司垫付的急救费515.02元,从死
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返还顺丰公司垫付的丧葬费1,955元,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原
告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
32,591.50元、死亡赔偿金29,453.50元(110,000元-1,955元-45,000元-1,000元-
32,591.50元),超出强险限额的死亡赔偿金208,154.50元(237,608元-29,453.5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53,495元,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按50%的比例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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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内给付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死亡赔偿金104,077.2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26,747.50元。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要求给付误工费4,043.20元,未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顺丰公司提出的已向王庆坤亲属张树春支付叶x文的丧
葬费34,000元,因张树春并非叶x文的近亲属,且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对该垫
付费用予以否认,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的其已向顺丰
公司支付叶x文丧葬费35,000元的抗辩意见,因该费用并未实际支付给王庆坤、叶萍、
叶丹、叶航林,且其对收到该费用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综上所
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给付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
元、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32,591.50元、死亡赔偿金29,453.50元;二、中国太平
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从第三者责任险赔
偿限额内给付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死亡赔偿金104,077.2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26,747.50元;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7日内,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返还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
先行垫付的急救费515.02元;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返还顺丰速
运(沈阳)有限公司先行垫付的丧葬费1,955元;五、驳回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
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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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叶x文因两车相撞致死,所有合理损失应当优先从两起交强险予以赔偿,超出部分
再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按照同等责任在三者险范围内
予以承担。对此,本院认为,叶x文系因为遭到两车相撞而致死,另一辆属逃逸车辆,
逃逸车辆因信息不明无法确定其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无法确
认逃逸车辆的情况下,原审依据公平原则作出的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该项
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主张
已垫付35000元丧葬费用,此款应在判决中予以扣除的问题。因此款项系交付给了顺丰
公司,并没有给付上诉人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不应在本诉中予以处理,可另
案主张权利。关于是否应当支持叶航林抚养费的问题,一审法院依据社区居民委员会出
具的书面证明予以支持,此项认定并无不妥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
诉人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沈阳市公
安局交警支队浑南大队、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机构的书面证明对赔偿标准及数额的认定符
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
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4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
司承担5452元,由王庆坤、叶萍、叶丹、叶航林承担54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邹明宇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任 江
11 / 12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飞
书记员孙代宇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
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
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
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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