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9日发(作者:红旗h9落地价多少钱呀)

上诉人赵吉林与被上诉人南京深南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

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2

【案件字号】(2020)01民终8026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

【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吉林;南京深南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赵吉林南京深南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吉林

【当事人-公司】南京深南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夏建设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严信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夏建设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严信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夏建设严信益

【代理律所】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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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吉林

【被告】南京深南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赵吉林在一审中多次确认其出资142000元购买苏A×××某某解放牌车,其二

审中否认,与一审陈述不符,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其该异议不能成立。确认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本案中,案涉车辆虽登记为深南公司,但实际由赵

吉林出资购买,由赵吉林一人使用,案涉车辆改装费、保险费及税费等成本由赵吉林承担,

赵吉林自行决定将案涉车辆转让并实际收取转让款,故可认定深南公司仅为案涉车辆名义车

主。赵吉林自行承担运输中的相关成本及风险,深南公司根据运单向赵吉林支付运费,赵吉

林亦认可双方最终对运费数额进行了结算。赵吉林亦未举证证明其需遵守深南公司的规章制

度及服从深南公司的考勤管理。综上,本案中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赵吉林与深南公司双方间

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隶属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赵吉林与深南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并驳回赵吉

林的相关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赵吉林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

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

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19:56: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吉林、深南公司对以下事实无争议: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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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赵吉林出资142000元购买苏A×××某某解放牌车一辆,后对车辆进行改装登记在

深南公司名下,车辆改装费、保险费及税费均由赵吉林承担。赵吉林向深南公司借购车款

80000元,之后赵吉林以运输费用抵偿借款。201956日,经结算深南公司还应支付赵

吉林运费10164元,并于5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赵吉林。同年58日,赵吉林以

108000元价格将车辆苏A×××某某转让给案外人钟威,其将车辆挂靠在聚乐公司经营。

2019618日赵吉林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

请仲裁,要求确认赵吉林、深南公司于20123月至20195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深南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3500元、二倍工资63800元(庭审中赵吉林明确为赔偿金)。

201985日,仲裁委作出宁开劳人仲案字(2019)第167号仲裁决定书,对赵吉林和深

南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终结审理。后赵吉林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处理。二审中,当事人双方

未提交新证据,赵吉林对一审查明的无争议事实中的“2016129日,赵吉林出资

142000元购买苏A×××某某解放牌车一辆。\"有异议,其主张其没有出资,赵吉林对一审

查明的其他无争议事实没有异议。深南公司对一审查明的无争议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为,

赵吉林在一审中多次确认其出资142000元购买苏A×××某某解放牌车,其二审中否认,与

一审陈述不符,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其该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无争议的

事实予以确认。赵吉林陈述苏A×××某某车辆只由其一人驾驶。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吉林上诉请求:1、改判确认赵吉林与深南公司于20123月至2019

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支持赵吉林一审的其他全部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没有

查清基本事实。车辆苏A×××某某购买者为深南公司,并依法登记在其名下,在日常运输

中赵吉林没有自行用车的权力,一审查明购车人是赵吉林没有依据。赵吉林接受深南公司统

一管理,车辆服从统一调度。在赵吉林实行的是多劳多得的薪水制,每月保底基本工资不低

6000元,(待岗期间200元/每天),实际中深南公司是依据驾驶员月行驶里程和次数发

放薪水。赵吉林是根据门到门路单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即使自行提供劳动工具,承担运输成

本和风险,也无法改变其完成的工作是深南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深南公司支付自称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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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就是赵吉林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薪水。综上,赵吉林与深南公司均符合劳动主

体资格;赵吉林遵守深南公司劳动规章制度,从事深南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赵吉林提

供的劳动是深南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赵吉林与深南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综上,

请求法院支持赵吉林的上诉请求。综上,赵吉林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赵吉林与被上诉人南京深南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01民终802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设,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深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

港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仇广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信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吉林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深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南公

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5827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9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

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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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吉林上诉请求:1、改判确认赵吉林与深南公司于20123

2019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支持赵吉林一审的其他全部请求。事实与理

由:一审没有查清基本事实。车辆苏A×××某某购买者为深南公司,并依法登记在其

名下,在日常运输中赵吉林没有自行用车的权力,一审查明购车人是赵吉林没有依据。

赵吉林接受深南公司统一管理,车辆服从统一调度。在赵吉林实行的是多劳多得的薪水

制,每月保底基本工资不低于6000元,(待岗期间200元/每天),实际中深南公司是

依据驾驶员月行驶里程和次数发放薪水。赵吉林是根据门到门路单将货物运到目的地,

即使自行提供劳动工具,承担运输成本和风险,也无法改变其完成的工作是深南公司业

务的组成部分。深南公司支付自称的运费实际就是赵吉林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

薪水。综上,赵吉林与深南公司均符合劳动主体资格;赵吉林遵守深南公司劳动规章制

度,从事深南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赵吉林提供的劳动是深南公司业务的组成部

分,因此赵吉林与深南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综上,请求法院支持赵吉林的上诉请

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深南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是挂靠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赵吉林多次陈述自己全资购买了苏A×××某某,是该车的所有权人,其以苏A×××

某某靠登记在深南公司名下就主张深南公司是购车人,没有事实依据。赵吉林退出挂靠

经营后,将苏A×××某某出售给钟威,并自行收取了车辆的转让款10.8万元。双方之

间是车辆的挂靠关系,赵吉林自己决定购买何种车辆,何时出售挂靠车辆,有权决定乘

运或者不承运任何货物的或赵吉林自行承担货运的成本风险,享受运输的收益,双方之

间没有隶属管理关系。赵吉林收取的是运费而不是劳动报酬,赵吉林提交的运费付款申

请表也证明了赵吉林结束挂靠经营之后结算的全部剩余运费是10164元并实际收取。综

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赵吉林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赵吉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赵吉林、深南公司之间存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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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2、深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0元;3、深南公司为赵吉林

补缴20123月至20195月期间社保。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吉林、深南公司对以下事实无争议:2016

129日,赵吉林出资142000元购买苏A×××某某解放牌车一辆,后对车辆进行

改装登记在深南公司名下,车辆改装费、保险费及税费均由赵吉林承担。赵吉林向深南

公司借购车款80000元,之后赵吉林以运输费用抵偿借款。201956日,经结算深

南公司还应支付赵吉林运费10164元,并于5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赵吉林。同

58日,赵吉林以108000元价格将车辆苏A×××某某转让给案外人钟威,其将车

辆挂靠在聚乐公司经营。2019618日赵吉林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赵吉林、深南公司于20123月至2019

5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深南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3500元、二倍工资63800

(庭审中赵吉林明确为赔偿金)。201985日,仲裁委作出宁开劳人仲案字

2019)第167号仲裁决定书,对赵吉林和深南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终结审理。后赵吉

林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仲裁决定书、行驶证、营运证、《运费付款申请表》、《运输公司

应付账款明细》(简称《账款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简称交易

明细)、情况说明及原深南公司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赵吉林、深南公司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

1、赵吉林提交交易明细,证明20171月至20194月期间深南公司每月通

过王均玉账户向赵吉林支付工资。深南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

议,认为此费用为深南公司向赵吉林支付的运费,并非工资。赵吉林所承接的深南公司

业务有长途运单、回程运单和短驳小额运单,交易明细为长途运单运费,与赵吉林签名

的门到门路单、借款单一一对应。此外,20171月至20194月挂靠时间共计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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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深南公司银行转账支付赵吉林长途运单运费34笔,共计金额270160元,其他方式

支付回程运费66笔,共计金额108100元(54300+18600+35200元),短驳小额运

160笔,共计金额114800元,合计运费金额493060元,与赵吉林所称每月工资6000

元,工资收入共计金额168000元(6000/月×28个月)明显不符。交易明细显示,

20171月至20194月期间王均玉向赵吉林转账中有的月份一笔或两笔以上,有的月

份一笔没有,且转账时间不固定。

2、赵吉林提交《运费付款申请表》,证明201956日深南公司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并与赵吉林结算工资,退付款金额为10164元。深南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

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恰恰可以证明双方解除挂靠关系之后,就挂靠期间

所有收益及成本费用进行结算,写明应付赵吉林苏A×××某某车辆运费10164元。

3、深南公司提交《账款明细》,证明苏A×××某某、苏A×××某某车辆由

赵吉林先后挂靠经营,车辆所有收益包括回程运费、车辆报废补贴、事故保险理赔款、

退保费均由赵吉林个人所有,所有成本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购置税、租用叉车费均

由赵吉林个人承担,双方系车辆挂靠关系。《账款明细》记载20151022日至2019

521日期间苏A×××某某、苏A×××某某车辆发生的应付款和已付款金额明

细,包括20161214日赵吉林购苏A×××某某车辆借款80000元,201612

16日新车保险费19957元,2017113日新车购置税10000元,2017119日苏

A×××某某车辆报废补贴13500元,201726日事故赔款10890元、退保费7829

元,2017913日回程运费54300元,2017127日回程运费18600元,2018

12日保险费12069元,20181228日保险费9860元,201956日回程运费

35200元,2019521日运费10164元。赵吉林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运费结算金额

10164元无异议,但认为对明细部分内容记不清楚,均系深南公司支付给赵吉林工资的形

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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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南公司提交苏A×××某某领款记录(自制)、赵吉林本人签名的借款

单、门到门路单,证明2017117日至2019411日、2017123日至8

31日、201797日至1130日、2017121日至2019419日、2017

1月至20194月深南公司分别支付赵吉林长途运费270160元、回程运费54300元、回

程运费18600元、回程运费35200元和短驳运费114800元,合计493060元,除短驳运

费现金支付外,其余运费金额与交易明细、《账款明细》相一致。借款单中借款单位为

“苏A×××某某\",借款理由为起点和目的地,并写明借款金额。赵吉林对证据的真实

性无异议,认为赵吉林接受深南公司的安排将货物从南京运输到目的地,所从事的工作

内容为深南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南公司对赵吉林进行管理、登记,并向赵吉林

预支费用,之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深南公司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

书》、南京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南京银行(江东北路支行)贷记通知,证

明苏A×××某某车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款10890元、车辆报废补贴13500元、退保费

7829.58元均由赵吉林个人所有,与《账款明细》记载内容相一致。赵吉林认为上述材料

中被保险人、收款人均为广通公司,与赵吉林无关。

庭审中,赵吉林陈述,自20123月起赵吉林在深南公司关联企业广通公司工

作,负责驾驶车辆苏A×××某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最低6000元,多劳

多得。20171月,赵吉林被安排到深南公司处工作,法定代表人仇广红要求赵吉林自

购新车,深南公司负责安排运输业务。因此,原深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作年限

应连续计算。

深南公司陈述,赵吉林所述与事实不符,苏A×××某某车辆由原车主潘连挂靠

在深南公司关联企业广通公司经营。201510月,潘连将苏A×××某某车辆出售给赵

吉林,继续挂靠在广通公司经营。后苏A×××某某车辆报废,赵吉林购置新车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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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靠在深南公司处经营,双方为车辆挂靠和运输合同关系。

对上述争议事实及赵吉林诉请,一审法院一并认定如下:根据劳社部发(2005

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

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

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

动;(三)劳动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2017

1月至20195月深南公司通过王均玉转账以及其他方式支付给赵吉林款项的性质。

首先,根据交易明细显示,20171月至20194月期间王均玉向赵吉林转账的时间不

固定,非按月固定支付,双方系根据运单进行结算,交易明细与赵吉林签名的门到门路

单、借款单时间、金额一一对应。借款单记载苏A×××某某车辆运输的起点和目的

地,借款单应为运输单。其次,2019515日王均玉转账给赵吉林10164元,赵吉林

认可该费用为最后运费结算金额。再次,深南公司提交的20171月至20194月回

程运单与《账款明细》记载回程运费金额一致。最后,20171月至20194月深南公

司支付给赵吉林款项共计503224元(270160元+108100元+114800元+10164元),

与赵吉林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明显不符。因此,深南公司向赵吉林

支付的款项均为运费,而非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赵吉林是否接受深南公司的指挥和管理,深南公司的各项

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赵吉林。本案中,苏A×××某某车辆由赵吉林出资购买并改

装,且车辆保险、购置税等成本费用均由赵吉林承担,后赵吉林将车辆转让案外人给钟

威,所得款项由赵吉林所有。因此,虽然苏A×××某某车辆登记在深南公司名下,但

实际所有权人为赵吉林,赵吉林对苏A×××某某车辆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赵吉林根据门到门路单、借款单将货物运输到指定目的地,深南公司向其支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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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赵吉林自行提供运输工具,承担运输成本和风险。且赵吉林未举证证明深南公司对

其进行考勤管理,以及赵吉林需要遵守深南公司的规章制度。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赵吉

林并未接受深南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赵吉林、深南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

的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赵吉林要求确认与深南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

动关系的诉请,与事实情况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赵吉林要求深南公司支付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0元、补缴20123月至20195月期间社保的诉请,一审法

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

决:驳回赵吉林的诉讼诉请。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免予收取。

二审中,当事人双方未提交新证据,赵吉林对一审查明的无争议事实中的“2016

129日,赵吉林出资142000元购买苏A×××某某解放牌车一辆。\"有异议,其主

张其没有出资,赵吉林对一审查明的其他无争议事实没有异议。深南公司对一审查明的

无争议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赵吉林在一审中多次确认其出资142000元购买苏A

×××某某解放牌车,其二审中否认,与一审陈述不符,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其该异

议不能成立。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赵吉林陈述苏A×××某

某车辆只由其一人驾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双方陈述予以证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赵吉林与深南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对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本案中,案涉车辆虽登记为深南公司,

但实际由赵吉林出资购买,由赵吉林一人使用,案涉车辆改装费、保险费及税费等成本

由赵吉林承担,赵吉林自行决定将案涉车辆转让并实际收取转让款,故可认定深南公司

仅为案涉车辆名义车主。赵吉林自行承担运输中的相关成本及风险,深南公司根据运单

向赵吉林支付运费,赵吉林亦认可双方最终对运费数额进行了结算。赵吉林亦未举证证

10 / 11

明其需遵守深南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服从深南公司的考勤管理。综上,本案中的证据不能

充分证明赵吉林与深南公司双方间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隶属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赵吉林

与深南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并驳回赵吉林的相关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赵吉林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雒继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顾欢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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