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发(作者:比亚迪宋max油耗)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生产领域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公布日期】2013.05.28
? 【字 号】京质监产发[2013]172号
? 【施行日期】2013.05.28
?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生产领域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产发〔2013〕172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北京汽车行业协会,各汽车生产企业:
为加强我市生产领域汽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质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生产领域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28日
北京市生产领域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本市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车企)开展专项检查,促进车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遵守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家用汽车产
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实施准备,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服务民生保障,服务首都经济发展。
二、检查范围
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本市M类(载客)汽车、N类(载货)汽车和O类(挂车)车辆整车生产企业及运输类车辆民用改装企业。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组织企业开展自查。各区县局应组织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开展自查:
1.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主要是执行《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一致性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2.原材料、零部件采购、使用情况,生产过程控制及出厂检验等环节质量控制情况,填写《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使用情况调查表》(附件1)、《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使用情况明细表》(附件2),供质监部门实地检查时核对零部件使用情况。
3.售后服务体系相关情况,用户对车辆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解决机制及近两年来处理投诉的情况、《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实施准备情况。
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执行情况。召回工作的实施机构及联系方式。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情况,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产品缺陷调查、处理及召回等情况。
各车企应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并编写自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当地区县质监部门。
(二)开展实地检查。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各区县局在专家配合下对辖区内车
企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应填写《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记录表》(附件3),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1.车企履行法定产品质量义务的情况。企业及产品资质、管理体系运转情况;零部件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及强制性认证制度落实等情况。是否存在利用报废汽车零部件拼装汽车的行为。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维修信息的记录档案,并按要求备案;是否建立了收集产品质量问题、调查分析产品缺陷及召回的管理制度;是否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并依法报告、处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是否按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召回等情况。
(三)开展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监测。依据GB/T 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标准对本市企业生产的乘用车(9座以下)开展车内空气质量监测,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国家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此次监测的检验工作,重点抽取企业主营车型以及曾发生投诉的车型。抽样时应向车企索取控制车内空气质量的措施、方法等文件资料。
具体抽样方法、检验项目详见《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监测方案》(附件4)。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专项检查中发现车企存在违反产品质量、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时,相关区县局应依法予以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应汇总有关情况函告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我局。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反馈受检企业,促进本市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四、工作有关安排
(一)6月1日之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召开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工作。
(二)6月1日至20日,车企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交当地区县质监局。6
月21日前,各区县局将企业生产状态及自查情况报告市局。
(三)6月24日至7月23日,市局根据车企自查情况,确定检查范围,组织相关区县局在专家配合下,对本市车企开展实地检查。各区县局应于7月26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市局。
(四)6月24日至7月31日,开展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监测,各车企应按照检查人员规定的时限要求,将检验车辆送至指定检测地点。
五、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各项产品质量义务,认真做好自查并积极配合现场检查、监测工作。
(二)各区县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汽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在专家配合下,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更新完善生产企业数据库信息。专项检查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三)北京汽车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在质量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本市行业规范发展。
(四)相关认证机构要对存在问题的车企加强跟踪检查工作。
(五)国家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应严格依据监测方案进行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分析监测结果。
(六)国家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应对每家车企的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和小结,对专项检查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要做好协调、组织专家等相关保障工作。
附件:1.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使用情况调查表1(调查表)
2.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使用情况调查表2(明细表)
3.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记录表
4.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监测方案
5.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附件1
(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使用情况调查表
实施纳入许可证类管别
理的零部证制度的零部件
认要强制性产品其它重件 零部件
产品
名汽车起动内燃V带
机
液压制动制动气室制动器衬离合器面空调器
汽车安全喇回复制动软外部照内后饰视材镜
门锁及油座椅行驶记录车身反光轮叭
反射箱
及头胎
管
明料
门
称 用铅酸蓄电池
橡胶皮橡胶隔片 片 带 器 及光信号装置
铰链
枕 仪 标识
碗 膜
本市
生产
外埠
生产
进
口
自
产
不涉及
填表说明:在对应的格内“√”,具体情况填写《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使用情况明细表》。
附件2
( 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使用情况明细表
序零部件名称
号 称 址 话 用量
零部件生产企业名零部件生产企业地联系电年使
汽车起动用铅酸蓄1
电池
2 内燃机
3 V带
4 液压制动橡胶皮碗
5 制动气室橡胶隔膜
6 制动液
7 制动器衬片
8 离合器面片
9 空调器
10 汽车安全带
11 喇叭
12 回复反射器
13 制动软管
外部照明及光信号14
装置
15 后视镜
16 内饰材料
17 门锁及门铰链
18 油箱
19 座椅及头枕
20 行驶记录仪
21 车身反光标识
22 轮胎
23 安全玻璃
24 空气滤清器
25 转向器
26 转向拉杆
27 液压制动主缸
28 液压制动轮缸
29 真空助力器
30 起动机
31 发电机
32 普通气弹簧
33 火花塞
34 散热器
35 润滑油
36 发动机冷却液
注:1、车企若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零部件,请分别填写;
2、零部件随总成采购的,应填写总成生产企业信息。
附件3
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记录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分至 时 分
被检查
单位
企业
类型
法定代 表人/负
责人
实际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基本情况
联系人 职务
营业执照
编号 情况
年检
组织年检 机构代码
情况
电话 企业人数
年产主要产品 年产量
值
生产方式
注册地自行生产 □ 异地生产□ 委托加工□ 受委托加工□
常年生产□ 季节性生产□ 以销定产□ 暂时停产□
生产状态
停产3个月以上□ 停产1年以上□ 其它□
执行标准 国标□ 行标□ 企标企业执行的标准文本 有□ 无□
□
生产的产品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 是□
否□
监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汽车或改装车生产资质 是□
督否□
检企业及产
查品资质
产品取得工信部门许可并经公告 是□
内否□
容
产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是□
否□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名称:
管理体系
取得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机构名称: 是
□ 否□
通过第三方的年度审核,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是□
否□
建立并如实记录零部件、材料采购、使用台帐 是□
否□
制定并实施零部件、材料进货验收制度,记录齐全 是□
否□
零部件、
材料质量零部件、材料验收方式 自行检验□ 委托检验□ 索证□
控制
不检验□
零部件属于许可或3C管理的,已取得许可或认证 是□ 否□
不存在利用报废汽车零部件拼装汽车的行为 是□
否□
生产过
建立生产过程操作规范(作业指导书等)并按规范生产 是□
程控制
否□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符合要求 是□
否□
整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检验记录齐全 是□
否□
出厂检验方式 自行检验□ 委托检验□ 不检验□
3C标志及相关标识齐全 是□
成品质
量控制及强制性认证制度落实情况
否□
车辆铭牌符合相关要求 是□
否□
车辆出厂时随车带有合格证和COC证书 是□
否□
车辆永久性识别代码(VIN)无改动,与合格证或COC证书一致
是□ 否□
整车外形尺寸、整备质量与合格证或COC证书一致 是□
否□
本年度或上一年度认证监督检查通过或整改通过 是□
否□
召回工作责任部门:
建立并保存了汽车产品以及车主的信息记录 是□
否□
将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车主信息以及因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按规定备案
是□ 否□
缺陷汽车产品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组织调查分析,并按规定报告调查召回制度落实分析结果
情况
是□ 否□
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实施召回 是□ 否□
按照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是□ 否□
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同时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是
□ 否□
实施召回时告知车主存在的缺陷、应急处置方法和消除缺陷的措施
是□ 否□
对召回的缺陷汽车采取相应措施消除缺陷 是□否□
按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是□否□
其它监督检查
情况
被检查单位对
检查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组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检查中发现受检企业存在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应使用《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附件4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监测方案
一、检测单位
国家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联系人:刘良合 电话:
57521019
二、抽样要求
(一)原则上,每家企业随机抽取1种车型,重点抽取企业主营车型以及曾发生投诉的车型,最多不超过2种。
(二)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抽样情况(车辆发动机号、VIN码等信息)应在《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记录表》中记录。
(三)每种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台,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1台。特殊情况下,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四)车企应提供本企业控制车内空气质量的措施与方法文件。
(五)样品需要受检单位协助运送至国家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监测依据及项目
依据标准:GB/T 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检测项目: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共8项。
四、判定原则
各检验项目仅作单项符合性判定。
五、监测结果告知与样车退还
检测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通知受检企业取回样车,并将监测结果告知受检企业。
附件5
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 姓名 联系电话
1 北京市质监局 赵亮 57520074
2 北京市质监局 张淑敏 57520143
3 西城质监局 张岩 52618093
4 朝阳质监局 魏进生 85579578
5 海淀质监局 朱璟 82371068
6 丰台质监局 丁瑞金 63846386
7 昌平质监局 李哿 69746257
8 顺义质监局 周晓军 69420524
9 通州质监局 李立栋 69520327
10 大兴质监局 白树川 69243010
11 怀柔质监局 陈福军 89684104
12 密云质监局 杨凤斌 52819631
13 房山质监局 段国清 69376343
14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王海旺 83886408
15 中汽认证中心 俞启璋 88300185
16 北京市质检所 彭永伦 57520997
17
北京汽车协会 夏宝山 8766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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