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9日发(作者:宝骏电动车e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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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
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6月13日 穗财编[2011]208号
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州市市
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
管理。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
(二)优先保障。优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各单位日常工
作正常运转。
(三)定额管理。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
单位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单项定额标准、综合定额标准、行业定额标准,实
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四)勤俭节约。对日常公用支出要精打细算,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章 基本支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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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具体规定和我市实际,将基本支出划分
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六条 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的“工资福利支
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工资福利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
工资、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包括离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
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
家庭的补助等。
第七条 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的“商品和服务
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范围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
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
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及其他交通工
具运行维护费、离退休人员管理费、办公设备购置、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八条 基本支出范围随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定额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员,是指市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部门的性质、
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市财政部门根据
各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
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预算额度。
第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定额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十一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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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以财力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标准化,制定方法具有科学性。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办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
内的实有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各项支出定额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
编制内实有人数和事业单位的行业及业务特点,予以分类分档设定,报市政府审
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包括政法单位)公用经费,实施单项定额和综合定
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公用经费中,可以量化到物的支出的,按单项定额标准和
符合国家、省及本市规定的实物配置数核定预算;不能量化到物的支出的,按量
化到人的综合定额标准和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数核定预算。
第十五条 部分行政单位因编制内实有人数较少难以统筹安排支出的,在
定额标准基数的基础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设定分档系数。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结合单位各自职能和业务特点实施差别化
预算管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参照行政单位的公用经费预算管理方式;部分
行业特点明显的事业单位采用行业定额标准管理方式;其他事业单位采用单项定
额和综合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不
作调整。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物价水平的变动提出调整预算定额标准意见,报市政
府审定后,于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前公布。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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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上报,由一级
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具体编制和批复程序按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部门
预算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人员经费预算根据预算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省、市出
台的各项人员经费开支政策编制,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条 公用经费预算按定员定额的原则进行编制。定员标准以市编办
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为准,定额标准以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 基本支出基础信息是核定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各预算
单位应正确填写。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单独
列出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并逐项列明项目名称、数量及金额。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按照定额标准及文件规定核定基本支出。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规定将审核汇总后的市本级部门预算上报市政府
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批复各部门。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不予调整。以下情况除外:
(一)单位编制内人员、车辆增加或减少引起基本支出经费变更的;
(二)国家、省、市政策性规定,需要调整预算的;
(三)单位因机构划转、撤并、职能调整,需要调整预算的;
(四) 其他按规定经批准需要调整预算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除抚恤金和丧葬费、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随时办理预算
追加外,基本支出预算调整每年集中办理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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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不再受理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申请。11月15日以后产生的预算追加事项,在
下一年度中办理。预算调整报送时间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安排。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达标奖和公费医疗超支分摊款应按规定足额列入年
度部门预算,如预算不足,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补报。
第二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内容从实际发生月份开始计算。由主管
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所属预算单位数据,填报《基本支出预算调整汇总表》(附表
1)并附计算明细表和文件依据,统一报市财政局办理。
第二十八条 基本支出预算调整需提供以下文件依据:
(一)增(减)人调整基本支出预算。预算单位因新增(减)编制内人员引
起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需一并办理工资福利、公用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社会
保障缴费等支出的调整。增人增基本支出预算需提供市人社局批准的《广东省机
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及市住房保障办批准的《广州市个人住房货币补贴申请
表》。
(二)车辆运行费的调整。因增加定编车辆引起车辆运行费增加的,需提供
省车辆定编机构的批准文件及购车发票的复印件。
(三)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需提供市人社局和市
地税局审核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一次性补贴审
核表》、《申请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个人一次性补贴人员情况表》。
第二十九条 对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结果,市财政局向申请部门出具《财政
支出指标变动通知单》(附表2)作为预算调整依据。
第六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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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当年部门预算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前,
市财政局可以参照上年同期的支出数或当年预算控制数先行拨付预算单位的基
本支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后,按批准的预
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比例、
范围和标准执行基本支出预算。公用经费预算实行总额控制管理,超支不补,其
中单列批复项目的支出不能超过批复数。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下达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基本支出指标,
使预算单位维持正常运作。
第三十三条 人员支出结余不予结转。单位因加强管理、节约支出等形成
的公用经费结余,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每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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