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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MI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H3004-1999P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conditioning in petrochemical industry1999-04-15发布1999-09-01实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heating,ventilation andairpetrochemical industryconditioningin SH3004-1999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批准部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文件国石化政发(1999) 150号关于批准《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10项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你单位组织完成的《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10项石油化工行业标准草案,业经我局批准,现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为: 强制性标准:序号标准编号1 SH3507-1999标准名称石油化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及2 SH3063-1999 验收规范(代替SHJ507-87)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代替 石油化工排雨水明沟设计规SH3063-94) 3 SH3094-1999范(代替SHJ1068-84)
4 SH3007-19995 SH3521-1999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代替SHJ7-88)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 规程(代替SHJ521-91)6 SH3531-1999隔热耐磨混凝土衬里技术规范(代替S H3531-94)7 SH3034-1999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 代替SHJ34-91)8 SH3004-1999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代替SHJ4-88)9 SH3093-1999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代替S HJ1070-86)1 0 SH3505-1999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代替SH J505-87)以上标准自1 999年9月1日起实施,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石化(1995)建标字269号文的通知,由我院并请北京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参加对原《石油化工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J4-88进行修订而成。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三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有: 1、修改原规范中与国家现行规范不相适应的规定,如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正压型防爆电气设备的正压值、气体排放标准、通风与空气调节的风管材质等,修订后,使之与国家现行标准相一致。2、根据《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工厂设计若干规定》 的精神,修订和增加了有关减少人员、占地、投资和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条文。3,结合分散型控制系统(Di stributed ControlSystem缩写为DCS)在石油化工工程中广泛应用的实际,总结了DCS控制室空气调节的设计经验,增加和修订了有关DCS控制室的环境条件、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与运行、气流组织等方面的条文。 4、增加和修订部分有关安全方面的条文,如重要的通风与空气调节装置的集中监控和设备的备用、DCS控制室空调装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锁及设有气体全淹
没灭火系统房间的排风等规定。 5、删除或修改原规范中用之甚少或难于操作的条文,如蒸汽喷射热水采暖、蒸汽采暖冷凝水回收和放散爆炸危险性物质或有害气体、蒸气的厂房全面排风量的分配等。 在修订过程中,针对原规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几年来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生产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 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我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我院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1号邮政编码:730060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姜渭汉暴长玮池春霖石秋鹤
目次1总则·........................................................... 12采暖............................................................ 221一般规定· ............................................... 2 2.2采暖系统·............................................... 33通风·........................................................... 63.1一般规定· ............................................... 6 3.2自然通风········“······························……3.3机械通风· ···“··················“··············……3.4事故通风. ............................................... 133.5设备与风管. ..................................... ........ 154空气调节·..................................................... 184.1一般规定· ............................................... 184.2负荷计算· ............................................... 204.3系统设计· ............................................... 215防火与防爆................................................... 255 . 1采暖系统的防火防爆.................................... 255.2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防爆.. ................... 265.3正压室.. ................................................. 30 5.4电动机正压通风·......................................... 32附录A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34附录B石油化工车间换气次数·............................. 36
附录C正压室换气次数83朋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 41
总则1.0.1为了在石油化工企业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能源提供必要条件,特制订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1.0.3对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有较大影响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装置,其运行状态与主要参数应进行集中监控。1.0.4设计时应根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装置的数量、重要性及复杂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检测仪表。1.0.5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采暖2.1一般规定2.1.1位于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室内经常有人停留或生产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时,应设置集中采暖。2.1.2位于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89天,或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45^59天,且历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等于或大于75%的地区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操作人员比较集中和经常停留,且厂区有余热可资利用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置集中采暖。2.1.3位于本规范第2.1.1条和第2.1.2条规定地区以外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生产对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时,可设置集中采暖。2.1.4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当生产对室内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loom,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2.1.5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厂区供热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首先应利用生产余热,并宜采用热水
作热媒;当厂区供热以生产用蒸汽为主时,可采用蒸汽作热媒,凝结水宜回收利用。2.1.6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房间用途、生产特点、劳动强度、自动化与机械化水平、维修及人员停留情况等因素确定。对于一般生产厂房和辅助房间的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可按照本规范附录人确定。2.2采暖系统2.2.1采暖系统制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热媒为热水时,多层建筑物宜采用单管系统; 2热媒为蒸汽时,宜采用上行下给式双管系统。 2.2.2散热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放散粉尘或防尘要求较高的生产厂房,应采用易 于清扫的散热器;2放散腐蚀性气体的生产厂房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 间,宜采用铸铁散热器;3行政、生活福利房间、化验室和仪表控制室等, 宜采用外形美观的散热器;4蒸汽采暖系统,不应采用板型、扁管型和钢板柱 型散热器。2.2.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热风采暖:1生产有特殊要求.不允许用散热器采暖时; 2能与机械送风系统合并时: 3厂房容积转大.其仙粱暖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
4利用循环空气采暖经济合理时。 注:循环空气采暖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和本规范第5. 2. 3条的规定.2.2.4热风采暖的厂房,当为间断生产且需设值班采暖时、宜采用联合采暖(热风采暖和非工作时间的散热器采暖)。2.2.5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低于或等于一10℃的地区,全新风的热风采暖不应少于两个系统或一个系统两台风机,当一个系统或一台风机故障时,尚应能维持新风和采暖的最低水平。2.2.6对上下连通的多层厂房设计采暖时,应考虑热气流上升的影响,其供热量竖向分配应自下向上递减。注:对于加盖的安装孔,不视为上下连通. 2.2.7金属辐射板宜用于生产厂房的局部区域或局部工作地点采暖,但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用于全面采暖。 当采用热水作热媒时,热水平均温度不宜低于110 'C:采用蒸汽作热媒时,蒸汽压力宜大于或等于0. 4MPa,不宜小于0. 2MPa。热媒温度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2.2.8在同一建筑物内,采暖用的热水或蒸汽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的热水或蒸汽管道分开设置。散热器采暖系统宜与热风采暖系统或通风、空气调节加热系统的管道分开设置。2.2.9对于有腐蚀性气体的房间,管道及散热器表面
应采取防腐措施。2.2.10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采暖管道应保温:1管道敷设在地沟、闷顶、非采暖房间或易被冻结 的地方:2房间或地点对通过」 v管道要求保温时;3 管道的无益热损失较大时。
3通风3.1一般规定3.1.1对放散有害物质和爆炸危险性物质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应从工艺、总图、建筑、设各和通风等方面在设计上采取综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3.1.2工艺设计应考虑采用无毒或低毒生产流程。对可能放散和泄漏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应加强密闭,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有剧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应在密闭或负压下进行.采 用自动化或隔离操作。3.1.3放散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生产装置宜露天设置,当必须设置在厂房内时,宜采用敞开、半敞开式建筑.3.1.4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及厂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放散极毒、剧毒和较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予隔开:2应划出明确的操作和检修地带,操作地带宜靠外 窗侧布置;3应避免采用多跨厂房; 4在多层建筑物内,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 应布置在上层。当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防止污染
上层空气的措施;5对于自然通风的厂房,宜将热和有害物质的散发 源布置在天窗下或排风孔附近.注:①极毒物质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小于 。 .lmg/m3的物质,如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黄磷等; ②剧毒物质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为 。 .卜lm盯护的物质,如氛、叙、扣匕钠等;③较毒物质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客许浓度大于 l mg/m3的物质,如乙赌、氛化氮、氮氧化物等.31.5生产极毒、剧毒物质的厂房不应布置在山谷、盆地或背着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山坡上。3.1.6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和值班室,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以自然通风为主的生产厂房,应按有利夏季自然通 风的风向布置。3.1.7机械通风送入车间的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气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30%。当超过时,应从清洁区取风或设置空气净化装置。3.1.8向大气排放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3.1.9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应首先采用局
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3.1.10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应辅以机械通风或采用机械通风.3.1.11放散粉尘的厂房,应根据生产特点和粉尘特性设置相应的除尘装置。3.1.12全面通风量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确定:1根据散入厂房有害物质数量通过计算确定: a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应按其中 所需最大的风量计算: b同时放散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脂类)的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三氧化 硫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氢及其盐类等)时,应按 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容许浓度所需风量的 总和计算。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仅按需要风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2根据同类或类似生产的厂房的实测资料确定; 3无法按本条第1款或第2款确定通风量时,可根据 厂房容积大小、设备布置密度、设备先进水平和安全设施完善程度等因素,按本规范附录B的换气次数确定。3.2自然通风3.2. 1放散热量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自然通风,可仅按热压作用计算。
3.2.2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应充分利用门、窗,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风帽、天窗或可关闭的洞口。3.2.3自然通风的气流组织,不应使污染气流吹向非污染区,且不得影响局部排风的控制气流。3.2.4利用天窗排风的生产厂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避风天窗:1炎热地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80 C的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23 W/m3; 2其他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35 W/m3o3.2.5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严禁采用自然通风。周围空气被粉尘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生产厂 房,不应采用自然通风.3,3机械通风3.3.1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排风量宜为送风量的80%^-90%。放散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房间,应保持负压,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的房间连在一起,且有门 (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3.3.2全面或局部排风系统,应直接从有害物质放散地点或室内污染最严重的地带排风,污染气流不得从操作地带和经常有人停留的地带通过。3.3.3放散爆炸危险性物质或有害气体、蒸气的厂房,当有害物质放散点不易确定时,全面排风量的分配应符9
合下列要求: 1放散气体或蒸气比室内空气轻,或虽然比室内空气重,但厂房内放散的显热全年均能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上部地带排出总风量的2/3,下部排出1/3;2放散气体或蒸气比室内空气重,且厂房放散的显 热不致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或放散易挥发的液体(如苯、乙醚、液化石油气等),在挥发时吸收空气中热量致使气体或蒸气沉聚在下部地带时,宜从下部地带排出总风量的2/3,上部排出1/3;3 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或面积小于或等于150m2,或换气次数大于或等于8次的厂房,符合本条第1款的条件时,可仅从上部地带排风:符合本条第2款的条件时,可仅从下部地带排风。注:0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75的气体或蒸气规定为比空气 轻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0.”的气体或蒸气规定为比 空气重的气体; ②地面上2 。以内为下部地带;③上、下部地带的排风量应包括该地带的局部排风量; ④放散爆炸危险性气体或蒸气的厂房,上部排风的吸风 口上珠距顶栩不宜大于0 . 4m;口下部地带排风的吸风口下珠距地面不宜大于0. 3m;公 在仅放散有害而无爆炸危险性的气体或蒸气的多跨厂房内,只对放散有害气体或蒸气区段按上述规定分配 风童。 3.3.4可能积聚爆炸危险性物质或有害气体、蒸气的地10
下、半地下生产房间或深度大于2m的地坑,应设置机械通风,宜采用6次/h换气。3.3.5在有害物质的放散点(如装料、卸料口等)应装设局部排风罩,排风罩宜采用与工艺设备组合一体的密闭罩。3.3.6由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含有极毒物质的空气,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采取净化处理或高排气筒排放。3.3.7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空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高排气筒或高速气流(喷射排放)排至建筑物的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以上:1含有剧毒物质或极难闻气味物质; 2位于非爆炸危险区域,排出含有浓度较高的爆炸 危险性物质。注:①建筑物的空气动力阴影区指室外大气气流撞击在建筑 物的迎风面上形成的气流穷曲现象,导致及顶和背风 面等的静压减小而形成的负压区〔 静压力比大气压力1 ");②建筑物的正压区指建筑物的迎风面上由于大气气流的 技击作用而使辞压力高于大气压力的区城. 3.3.8对于放散爆炸危险性物质或剧毒物质的生产厂房,当全面排风系统的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水平距离大于或等于20m时,排风口应高出建筑物屋顶lm以上;小于20m时,宜高出进风口6m以上。3.3.9下列房间的排风系统,应分开设置:11
1放散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房间和一般房间; 2放散极毒物质的房间、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放 散较毒物质的房间。3.3.10排出的空气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混合后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局部排风系统应分开设置: 1引起燃烧或爆炸;2产生更为有害的混合物或化合物; 3易于沉淀或凝结。 3.3.1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能自动切换的备用通风机,并且在控制室、操作室或工作地点设置通风机运行状态显示信号:1放散极毒物质厂房的局部排风和全面排风系统; 2排除空气中含有剧毒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 3.3.12排除空气中含有极毒、剧毒物质的排风系统的供电负荷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3.3.13机械通风系统进风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且符合本规范第 3. 1.7条的规定:2宜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低于排风口: 3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 化地带时,不宜小于lm;4降温用的进风口,宜设在建筑物的背阴处。 3.3.14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排风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应采用自然补风或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每班运行小12
于2h的局部排风系统,可不设置机械补风。3.3.15放散有害气体或蒸气的生产厂房的送风,应送至工作地带。向工作地带送风会加速有害物质挥发扩散或放散粉 尘的生产厂房的送风,宜送至上部地带。3.3.16除尘系统不应太大,且宜按工艺生产线划分配套设置,其排风量可按系统的全部吸风点同时工作计算。 按生产线配套的除尘系统,宜设置程序控制联锁,除尘系统应开于生产线开车之前,停于生产线停车之后。3.3.17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含尘污水,应采取回收或处理措施。3.4事故通风3.4.1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事故排风装置。3.4.2事故排风量应根据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气体的性质和散发量,通过计算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可按正常排风与事故排风总量不小于8次/h换气计算;但对甲、乙类生产的泵房和压缩机室,应在正常排风量外,再附加不小于8次/h的事故排风量.注:0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应 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Q以换气次数确定事故排风童时,房间容积应按本规 13
范附录B的规定计算. 3.4.3事故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常的排风系统已能满足事故排风量要求时.可 不另设事故排风系统; 2正常的排风系统不能满足事故排风量要求时,应按风量的不足部分另设事故排风系统;3当无经常使用的排风系统时,应设事故排风系 统; 4排风系统总数不宜少于两个。3.4.4当事故排风系统不能使用通风机直接排出爆炸危险性气体或蒸气时,可采用诱导排风系统或送风式事故通风系统。3.4.5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爆炸危险性气体或有害气体、蒸气散发量可能最大的地点。 对于放散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蒸气,吸风口应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宜大于0. 4m<当正常排风系统兼作事故排风时,宜在可能发生事 故的设备附近布置一定数量的吸风口。3.4.6事故排风的排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 20m时,应高出进风口6m;3当排放的空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或蒸气时,排风 口距发火源应大于20m;4排风口不得朝向不易扩散的地段。 14
3.4.7设计事故排风时,在符合本规范第3.4.6条要求的情况下,可在外墙(或外窗)上设置轴流式通风机或屋面上设置屋顶通风机向室外排风,但应防止气流短路。3.4.8放散极毒物质的厂房,不应设置事故排风,当必须设置时,应按本规范第3.3.6条执行。3.4.9设有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吸风口下缘与地面距离不宜大于0. 3m; 2排风量应根据灭火剂种类和要求通风稀释时间经计算确定,但不小于4次/h换气;3排风总管上应设与排风机的开停而相应启闭的阀 门。注:执行本条时,可不受本规范第3. 4. 3条之第4歌的限制.3. 4. 10事故通风的通风机电气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和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其供电负荷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3.4.11放散剧毒物质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厂房,当设置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机宜与其联锁。3.4.12一般厂房事故排风不需设置补风系统;对于无窗的密闭房间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应与补风系统联锁。3.5设备与风管3.5.1通风机应根据所输送介质的特性,按下列要求选15
温度高于80℃时,应选用耐高温风机:含有腐蚀性物质时,应选用防腐通风机:3含有爆炸危险性物质时,应选用防爆通风机; 2 4含有极毒物质时,应选用特制的密封性能好的通 风机:5 含尘量大于100mg/m3,或含有粒状粉尘和纤维时,应选用排尘通风机。3.5.2在同一通风系统中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通风机并联或串联工作时,其型号和性能应相同。3.5.3通风管道的截面尺寸,宜按现行的《全国通用通风管道计算表》选用。3.5.4通风设备、风管及配件,应根据其所输送的介质和所处环境,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3.5.5除尘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钢制风管,其接头和接缝应严密;风管宜垂直或倾斜(与水平面夹角大于45')敷设,在容易积尘的异形管件附近,应设置密闭清扫孔。3.5.6排除空气中含有极毒物质的风管,严禁穿过其他房间和过道。排除空气中含有剧毒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其他房 间,如必须穿过时,该段风管应处于负压段,管道应全部焊制,且不得装有阀门。排除空气中含有较毒物质的风管,不宜穿过其他房 间。16
3.5.7服务于放散极毒或剧毒物质的厂房的送风机室,必须单独设置。3.5.8排除空气中含有极毒物质的局部排风设各,必须布置在单独房间内。排除空气中含有剧毒物质的局部排风设备,应与一 般排风设备分开布置,并宜独立布置在与所服务的生产厂房相隔离的单独房间内或室外。17
4空气调节4.1一般规定4.1.1下列厂房和房间,当采用一般的采暖通风达不到对室内温度、相对湿度等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1工艺生产过程对室内温湿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 房; 2使用要求较高的房间,如分散型控制系统(以下称DCS)控制室、常规仪表控制室、物性检验室、精密设备和仪器室等; 3周围环境恶劣而不允许经常开启门、窗的房间。4.1.2在满足使用要求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当冬、夏季采用不同的空气调节基数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分别采用不同的室内温湿度基数。4.1.3空气调节房间宜集中布置。对室内温湿度基数和精度要求相同的工艺生产设备、仪器仪表等,宜布置在同一空气调节房间内。室内温湿度基数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4.1.4I8 空气调节房间不宜靠近振动、噪声较大和产生大量粉尘、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4.1.5在满足噪声、振动、防水和气流组织等条件下,柜式空调机可设置在空气调节房间内。4.1.6空气调节装置及其制冷装置宜选用机电仪一体化设备。4.1.7空气调节房间的温湿度、洁净度,应根据工艺生产装置、控制仪表设备、分析检验仪器及卫生要求确定。 对于无特殊要求的控制室,其温湿度及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可按表4.1.7采用:表4.1.7控制室温湿度及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生产工况需\\哭冬温度夏变化率相对度温冬夏湿变化率度常规仪表控制室18^-20'C25-30'CDCS控制室20士2'C26士2'CG5'C/h运40%-70%50%士10%G6%/h10-32'C20%-80%行登J之相对湿度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尘H2SS020.2任何工况0.20.015(mgr/m' )0.15
4.1.8不放散有害物质的空气调节房间应保持正压,其正压值不应大于50Pa.4.1.9空气调节用人工冷源制冷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制冷量、电源、水源、热源及建筑物用途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采用热力式制冷:1厂内有可利用的余热资源时:2厂内供热能力夏季有富裕时。4.2负荷计算4.2.1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得热量,应按下列各项计算确定: 1生产设备、管道的散热量:2通过围护结构传入室内的热量; 3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 4人体散热量; 5照明散热量: 6物料散热量; 7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热量; 8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 4.2.2在确定生产设备、管道及仪器仪表等散热量时,宜采用制造厂提供的数据,当缺乏这些数据时,应通过调查或实测确定。4.2.3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质以及房间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并20
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对于通过围护结构进入室内的不稳定传热量、透过 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的散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宜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宜把上述得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4.2.4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按下列各项确定:1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 2各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 3物料散湿量;4设备散湿量: .5人体散湿量及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湿量。 4.2.5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房间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风管、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4.3系统设计4.3.1空气调节系统的划分,应按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允许波动范围、单位送风量的热湿扰量、使用班次和运行时间等因素确定。 对于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士0.5℃或相对湿度波动范围小于士5%、消声或空气的洁净度要求较高的房间,21
宜设单独的系统。4.3.2对于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应具备各季节多工况经济运行的可能性。4.3.3对于放散爆炸危险性物质、有害或难闻气味物质且无法局部排除的空气调节房间,应采用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4.3.4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最大值:1补偿排风并保持室内正压所需的风量; 2按工作人员每人30 m3/h计算所需的风量。4.3.5空气调节系统,特别是无窗建筑物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有排风出路,且应满足新风量变化的需要。4.3.6空气调节房间内的气流组织,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考虑,通过计算确定:1工艺生产过程、设备、仪器仪表等对气流组织的 要求;2室内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洁净度、允许风速及 噪声标准;3室内工艺生产设备、控制仪表盘及操作地带的布 置:4室内热、湿负荷的分布; 5建筑物的特点及内部装修等。4.3.7空气调节房间内如有局部热源,应采取隔热或排热措施,并将其置于要求保持一定温湿度的设各、仪器22
仪表或工作区气流的下风侧。4.3.8 DCS控制室的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设备散热量较大、且机柜为下部进风的机柜 间,可采用活动地板下送上回的方式。2对操作室或不属于本条第1款情况的机柜间,宜 采用上送侧回或上送上回的方式。4.3.9常规仪表控制室气流组织宜采用侧送或上送的送风方式,并应满足仪表盘前、后的冷却要求。4.3.10空气调节装置冷却空气的处理方式,应首先考虑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或天然冷源冷却,当其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人工冷源冷却。4.3.11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人工冷源且为直接喷水处理空气时,其冷水系统应与生产装置的冷水系统分开设置。4.3.12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应充分利用生产余热,其热媒宜采用热水或蒸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采用电加热器:1某些房间的温湿度需要单独进行控制的室温调节 加热器,当安装和选用热水或蒸汽加热器有困难或不经济时;2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士1℃的室温调节加热器; 3热水或蒸汽的热源不能满足空气调节系统要求 日寸。4.3.13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和回风(不包括二次回风)应过滤。过滤设备宜采用无纺布或泡沫塑料等作滤料的23
过滤器。4.3.14 DCS控制室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中所含有害的化学物质浓度超过本规范表4.1.7的规定时。应对新风进行净化处理。4.3.15服务于DCS控制室的空气调节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调节装置运行信号及主要参数宜引入DCS控制室监视:2当生产装置停车检修时,仍应保证空气调节装置 正常运行所需的水、电供应:3空气调节装置宜考虑备用。 4.3.16空气调节系统的消声与隔振设施,应根据生产和使用要求、噪声和振动的频率特性及传播方式,通过计算确定。当空气调节系统为房间内的主要噪声源时,系统的消声设计应符合表4.3.16的规定:表4.3.16空气调节房间允许噪声标准噪声级[dB (A)7房间类别不宜大于855550不得大于906560一般生产厂房控制室精密设备和仪器室、物性检验室等4.3.17使用要求较高的空气调节房间内顶棚上的风口型式与布置,应与安装在顶棚上的灯具、火灾探测器、灭火剂喷咀及建筑装修等相协调。24
5防火与防爆5.1采暖系统的防火防爆5.1.1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生产厂房,散热器采暖热媒温度,必须低于放散物质引燃温度的20%以上,且应符合下列规定:!放散物质为可燃粉尘时,热水不应超过1 301C,蒸汽不应超过110 C,但输煤廊的采暖蒸汽温度可增至1300C;2放散物质为可燃气体、蒸气时,热水温度不应高 于150'C ,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307C.5.1.2瓶装的可燃或不燃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乙炔、氢、氧、甲烷、液化石油气、液氨等)的灌注和贮存房间,采暖散热器宜设置遮热板。遮热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与散热器表面的距 离不小于0. lm.5.1.3下列厂房应采用直流式热风采暖:1生产过程中放散的粉尘受到水、蒸汽的作用能引 起燃烧、爆炸或能产生爆炸危险性气体的厂房;2散热器采暖的热媒温度,不符合本规范第5 .1.1条规定的厂房。5.1.4放散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25
蒸气、粉尘或纤维的房间,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如必须穿过时,应用不燃烧材料隔热。5.1.5采暖管道不得与输送可燃气体、腐蚀性气体或闪点低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敷设。5.1.6放散比室内空气重的可燃和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的甲、乙类生产厂房,或放散可燃粉尘的厂房,采暖管道不应采用地沟敷设.当必须采用时,应密封沟盖并在地沟内填满细砂。5.2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防爆5. 2. 1甲、乙类生产厂房和处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辅助建筑物的送风系统与正压室、电动机正压通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位置.除执行本规范第3.3. 1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2设在无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 注:0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爆炸和火灾危 险环境电力装E设计规范》执行; 0在厂房内所有设施均采取防爆措施后,甲、乙类生 产厂房送风系统的进风口可设在爆炸危险区城1区 内. 5.2.2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不得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进风口共用。26
5.2.3下列厂房不应采用循环空气:1甲、乙类生产厂房; 2空气中含有未经处理的可燃粉尘和纤维的丙类生 产厂房。5.2.4对于安装在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全面和局部排风系统,以及安装在其他类生产厂房内用于排除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排风机和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且排风机和电动机应直接传动.安装在排风机室的排风机和电动机,也应采用防爆 型,但可以采用三角皮带传动。5.2.5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其送风机和电动机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应用防爆型;2当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且送风干管上设有 止回阀时,可用普通型。5.2.6正压室、电动机正压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和电动机,均应为防爆型.5.2.7对于使用少量燃烧物质和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化验室、分析室,其通风柜排风系统的排风机和电动机,可采用非防爆型。5.2.8服务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 内;2当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的送风设备布置在同 27
一个送风机室内时,应在侮个送风机的出口处装设止回阀:3全面排风系统和排除空气中含有可燃物质或爆炸 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设备,可布置在同一排风v暄内。5.2.9用于净化含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空气的干式除尘器,应布置在生产厂房外,且距有门窗孔洞的外墙不应小于l Om,或布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除尘器可布置在生产厂房内的单独房间中:1具有连续清灰能力的除尘器; 2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当其风量不大1 5000m3/h.且集尘斗中总贮尘量不大于60kg时。5.2. 10用于净化爆炸下限大于65岁m3的可燃粉尘、纤维或碎屑的干式除尘器,当布置在生产厂房内时,应同其排风机布置在单独房间内。5.2. 11排除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干式除尘器不得布置在经常有人或短时间有大量人员停留的房间(如工人休息室、会议室等)的下面;如与上述房间贴邻布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h的实体墙隔开。5.2. 12用于净化及输送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65g/m3的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或碎屑的干式除尘器及风管,应设置泄压装置。必要时,干式除尘器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5.2. 13排除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和甲、乙类生产厂房的全面和局部通风系统的设备和风28
管,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但当生产厂房位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除外。5.2.14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通风系统和排除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上述设备及管道,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 料制作。5.2.15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对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5.2.16输送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不应暗设。5.2.17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防火阀:1总风管穿过风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2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 处的风管; 3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水平风管与垂直总风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注:当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 个防火分区独立设1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 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5.2. 18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应在靠近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风管穿过处的空隙应用不燃烧29
材料堵塞.5.2. 19在甲、乙类生产厂房易于放散或积聚可燃和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的地点和正压室内,宜设置数量不少于两个能发出报警信号的可燃气体检测器,其报警浓度应不大于下列数值: 1甲、乙类生产厂房为爆炸下限的50%;2正压室为爆炸下限的25%e 5.2.20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通风系统,宜在生产控制室、操作室或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地点,设置运行信号灯。5.2.21 DCS控制室的空气调节装置,宜与室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当火灾报警信号动作时,自动切断空气调节装置的电源。5.2.22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0. 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烧保温材料。5.2.23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活动部件及阀件,应采取防爆措施。5.3正压室5.3.1位于爆炸危险区域的房间,当室内安装有非防爆型的仪表、电气设备等,且不能做局部防爆处理时,应30
设计正压通风。5.3.2正压室的围护结构应严密,宜设固定窗和两道密闭门,如设可开启窗,应采用密闭型。面对爆炸危险装置的墙上不应开窗。管道、电缆、管沟等穿过地面、屋顶及墙时,应做密封处理。5.3.3正压室内的有害物质容许浓度、温湿度、空气流速、噪声级和洁净度等,应与同类用途的非正压房间的要求相同。5.3.4在门窗关闭的条件下,正压室应保持25^-60Pa的正压值。5.3.5送入正压室的新风量应取下列各项中的最大值:1为保证室内正压值所必需的新风量; 2为稀释室内有害物质所必需的新风量; 3室内工作人员每人不小于30m3 /h的新风量。注:① 当缺乏资抖时,本条第1款的新风蚤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正压室换气次数计葬; ② 室内的排风蚤或其他耗用的空气量应另计入新风量中. 3.6正压室应设余压排风口。余压排风口可为余压阀式或过滤式,其安装位置应利于室内空气的置换,且宜面对常年最小频率的风向或采取防倒灌措施.3.7正压通风系统必须设置备用机组或通风机,其供电负荷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5.3.8正压室的两道密闭门宜装设不同时开启的联锁装置,或装设同时开启的报警信号装置。31 5.5.
5.3.9正压通风系统宜与室内其他仪表、电气设备的电源设程序联锁,必须先开启正压通风系统,置换室内空气,置换合格并达到设计正压值后,再向其他仪表、电气设备供电:必步舜在室内其他仪表、电气设各的电源切断后,方可关闭正压通风系统。 正压通风系统的电气开关装置如设在正压室内,应采用防爆型。5.3. 10正压室内应设正压指示仪表和失压报警装置,且与正压通风系统联锁。当室内正压值低于25Pa持续1 min后,应发出报警信号,并使备用通风机自动投入运行。5.4电动机正压通风5.4. 1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正压型电动机及其附属设备,应设计正压通风。5.4.2正压通风的电动机及其附属设备,在运行中可能发生泄漏的外壳及连接管道内的每一部位,应保持不小于50Pa的正压值。5.4.3电动机及其附属设备的正压通风量、空气阻力及空气参数等.应采用制造厂提供的数据。当缺乏资料时,风冷式电动机的正压通风量不应小于电动机冷却需要的空气量,进风温度不应超过40 0C,出风温度不宜高于55'C ,注:当风冷式电动机处于海拔looo m以上的地区时,正压通风的进风温度应根据制造厂的数据确定,如缺乏资料时, 32
可按现行《电机使用于高海拔地区的技术要求》执行. 5.4.4空气闭路循环式正压通风系统,应设补风定压通风机,补风点宜设于循环冷却通风机的入口侧,补风量由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循环冷却通风量的10%.5. 4.5空气直流式电动机正压通风系统的排风,应排至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当采取有效地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排出的措施时,可排入爆炸危险区域2区内。5.4.6空气闭路循环式电动机正压通风系统,应在电动机外壳和通风系统利于其内部置换的位置装设可启闭的排风口。5. 4. 7电动机正压通风系统应设置备用通风机。当一个正压通风系统固定服务于一个机组的电动 机,且机组有备用时,可不设置备用通风机。5.4.8电动机的正压通风系统应设置正压指示、进排风温度检测仪表和失压报警及联锁装置,当电动机内的正压值低于50Pa时,发出报警信号,备用通风机自动投入运行。5. 4. 9正压通风系统宜与电动机的电源联锁。必须先开启通风机,置换系统内及电动机内的气体,置换合格并达到设计正压值后,再接通电动机的电源:必须在电动机的电源切断后,方可关闭通风机。5.4.10电动机正压通风系统的供电负荷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
附录A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表^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序号1 房间名称温度(℃)5 5-1018^-20压缩机室(有防冻要求时)泵房仪表控制室化验室仪表修理车间电修车间主厂房浸漆间、绕线间电话站自动机键室、测量室、载波室、交换台充电间水处理间过滤软化间(再生过程采用程序控制时,可降至5-101c)2 3 4 18^-2016-185 6 (1)12 16 (2)7 (1)(2)816^-1812 (1)16 (2)9酸库消防站车库10 (1)3410
续表A序号(2)10房信号室汽车库车库保养修理间蓄电池室值班室全厂性仓库间名称温度(℃)18 (1)5 12^-1412 18 (2)(3)(4)11(1)(2)1213有防冻要求的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资料室5 18 18 16^-1835
附录B石油化工车间换气次数表B石油化工车间换气次数序号I 2 车物氨间质内有名害称换气次数(次/h)设各间4^- 6泵房5^-6 6-8 压缩机室5-66^-8氢、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4-6 3 乙醇、异丙醉、丙烯、丁烯、丁二烯、醋酸乙酷、醋酸丙酷、丙烯酸甲酷、乙醚5^6 8-106^-84氯、二氯乙烷、二氯乙烯、B-10氮化苯、氯甲烷、叙乙烷、甲醇、甲醚12--155氯乙烯12 12 10-1212 6苯、甲苯、氯丙笨、笨乙烯、8--10环己烷、环己酮、环己醇苯酚、丙酮乙炔、乙醛、二氧化氮液化石油气、一氧化碳氟T89106--86^-108.1020 8-101010 8 36
续表B序号1112车物间质内有名害称换气次数(次/h)设备间15-206^-8泵房20 8-10压缩机室氟化氢、帆化氢丙烯腊硫酸、盐酸、硝酸、硫化氢汞原油、汽油、煤油热沥青四乙基铅13141516175-820 4-66^840 8 5-6注: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通风量按房间实际容积计算;房间高度大于6m时.通风童按6m以下房间容积计算.
附录C正压室换气次数表c正压室换气次数换室内正压值(Pa) 20气次数(次/h)无外窗的房间2有外窗、密封性有外窗、密封性较好的房间 3较差的房间 43034540456505676067838
用词说明本规范条文中要求执行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a }如下:(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S113004-1999条文说明1999北京
目次1总则··············································..........452采暖............................................................ 462.1一般规定· ·····.,·”·······,·····,介·······,·”··…462.2采暖系统· ............................................... 483通风·........................................................... 503. 1一般规定····························”··············一503. 2自然通风·················,·,···········”…5433机械通风·. .............................................. 543.4事故通风·· ····························“·········……593.5设备与风管. ............................................ 624空气调节·..................................................... 634. 1一般规定·............................................... 634. 2负荷计算................................................ 654.3系统设计,· ··”·············“·“··················……655防火与防爆................................................... 695 . 1采暖系统的防火防爆.................................... 695.2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防爆·· ················……715.3正压室· .................................................. 765 .4电动机正压通风·......................................... 78附录A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83附录B石油化工车间换气次数·............................. 84附录C正压室换气次数.......................................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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