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发(作者:丰田霸道2700)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湘05**民初1607号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冯长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芸,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连,*,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新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新连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租金61768.98元及违约金1593.41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22年4月24日,要求按0.5‰每天计算至全部租金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刘新连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3、判令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刘新连签订《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双方对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采购价、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总租金、每月租金、月租金支

付方式以及拖延支付租金违约责任等内容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刘新连回购制定的车辆,并将该车辆租赁给被告刘新连使用,但被告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支付租金。另原告与被告刘新连用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刘新连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0日,被告刘新连拟向邵阳市宝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东风风光580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遂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提交《个人客户融资申请》拟贷款融资65000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刘新连(承租人)与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出租人)签订了《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约定: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融资性售后回租,即承租人将其购买的标的车辆(以下简称融资车辆)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并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承租人确认融资车辆在出售给出租人之前,承租人拥有完全所有权,且未被设置包括抵押在内的任何权利负担。租赁双方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融资车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融资车辆所有权由出租人取得,承租人享有经出租人同意的对融资车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租人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应由其承担的全部租金及相关费用后,可通过向出租人支付人民币100元/台留购金的方式请求出租人向其转让融资车辆所有权,留购金由承租人在向出租人缴存租赁保证金时一并预付出租人。3、承租人通过售

后回租方式从出租人处所能获得的具体融资金额由出租人依照承租人购入车辆的价格与相应运营规费之和的一定比例核定,采购总价为87600元,融资金额为70000元。4、本合同项下融资车辆的租赁期限为36期(个月),自融资款项发放之日起算,租赁期内,经承租人确认,出租人选定等额本息法计算月租金,月付租金为2287.74元,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导致本合同项下出租人应收融资款项逾期的,则自当月月租金应支付日的次日起,出租人有权就逾期款项按日0.5‰的标准向承租人计收违约金,直至承租人付清当月应付租金。5、承租人同意承担以下费用:(1)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公证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2)出租人因承租人支付务月租金逾期拖欠或违约而发生的催收费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用、诉讼、保全及执行费用、差旅费、财产评估、处置费等)。6、承租人同意以本合同项下由其直接占有的融资标的车辆向出租人进行抵押担保,出租人和承租人确认同意双方不再另行签署独立的《车辆抵押合同》,担保的出租人债权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承租人未结的所有应付租金,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承租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出租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本合同项下的车辆抵押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承租人违约:(1)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8、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2)收回并处置融资标的车辆。合同还

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刘新连在该合同项下承租人(出卖人、抵押人)一栏予以签字。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签订后,同日,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被告刘新连发放了70000元融资金额,将款项转账划入湖南宝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的账户。被告刘新连提取车辆后,于2020年9月21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登记车辆所有人为刘新连,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湘EKY7**。2020年9月22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此后,被告刘新连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约支付租金每月2287.74元至2021年6月21日止,共计9期的租金20589.66元。被告刘新连自2021年7月21日起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为此原告依双方签订的《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主张剩余27期租金61768.98元及截至2022年4月24日未按约支付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1593.41元,因而成讼。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为此次诉讼花费了律师费1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金融许可证、《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个人客户融资申请及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授权委托书、《车辆购销合同》、账户明细账、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机车登记证书、还款明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连签订的《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

告刘新连未依约按期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从2021年7月21日开始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根据合同的约定,即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有权收回处置融资车辆,故本院对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刘新连支付所欠租金61768.9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按所欠金额的0.5‰日利率支付,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93.41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22年4月24日,顺延按日利率0.5‰照计至所欠租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新连未依约履行义务引发违约,导致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因此诉讼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按合同约定此代理费应由被告刘新连负担。被告刘新连用所购车辆在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处设置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在折价、拍卖、变卖被告刘新连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诉讼中,被告刘新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之行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新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61768.98元及违约金1593.41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22年4月24日,顺延按日利率0.5‰照计至所欠租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

三、若被告刘新连不能履行上述判决中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有权在折价、拍卖、变卖被告刘新连的湘EKY7**号东风风光580小型普通客车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被告刘新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熠 杨

书 记 员 肖露樱芝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

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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