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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案

20XX1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讨论

通过)

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欺诈家用汽车

参阅要点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

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

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

款系20XX1025日修改,修改前为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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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诉人):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XX2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

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

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

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

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

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

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

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同日,张莉为所购车辆办理了机动车登记

手续。20XX5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

发现该车曾于20XX117日进行

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

20XX1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

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

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

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

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

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

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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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的日期为20XX2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

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

价格销售。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

无此单。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莉表示对于车辆

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

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

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XX10月作出(20XX)朝民初字第

182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张莉与合力华通公司于20XX228

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张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

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合力华通公司;三、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

后七日内退还张莉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

四、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莉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

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五、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

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张莉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六、驳回张莉其他

诉讼请求。宣判后,合力华通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于20XX313日作出(20XX)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合力

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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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莉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

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

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

履行了告知义务。

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

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告知张

莉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合力华通公司提交

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

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

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合力华通公司抗

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合力华通公司

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

偿张莉的损失。

解说

近年来随着汽车逐步进入寻常百姓家,汽车数量大幅增长,汽车消费

引发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成为法院审判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

难点。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人购买

汽车能否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即汽车消费是否属于生活消费的问

题。第二,汽车消费欺诈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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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汽车消费能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问题

我们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车这一旧时王谢堂前燕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汽车的消费已经日

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常态,购买汽车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日常生

活型消费,汽车的消费交易本质上属于生活消费关系,汽车消费是

生活消费的重要内容,人们购买消费汽车的行为是典型的生活消费行

为。所谓购买汽车行为是奢侈消费、并非生活必需消费行为,其权

益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说

法,缺乏法律依据。提供汽车的经销商们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经营

者,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是汽车销售利润的获得者,且全面掌

握了所售汽车的信息,而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无论专业汽车知识,

还是汽车信息的拥有,都处于绝对弱者地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汽车消费适用《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调整应毫无疑问。

二、关于如何认定汽车消费欺诈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构成欺诈,这是

适用20XX年修改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本案所适

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19931031日通过,19941

1日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XX

1025日通过,自20XX315日起施行。本案中所涉《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目前已经被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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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

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双倍返还的关键。欺诈在法律上分为积极欺诈与消极欺

诈两种情形。积极欺诈是指,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

陷对方于错误的意思表示之中。例如故意夸大商品的性能等。消极欺

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隐瞒,致使对方

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例如商品所有人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或瑕疵

等。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很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

虚构成份、夸大功能等等。在消费者维权领域,为了缓解消费者相对

于经营者在现实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规章对消费者权利有一定倾斜

性保护的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315日颁布并实施

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

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

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

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

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三)销售‘处理

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因此,本

案中,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销售给张莉的车辆应

为新车,质量应完好无瑕疵,但现有证据表明其所售车辆存在瑕疵,

即以事故车充当新车销售,合力华通公司亦不能证明其在售

车时告知了车辆存在的瑕疵,而且张莉因该汽车瑕疵已导致了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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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害,即新车与事故车之间的价值差距。由此,合力华通公司的汽

车销售符合欺诈消费者行为,已构成对张莉的欺诈。

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最终判令合力

华通公司双倍赔偿消费者张莉,是正确的。

篇二:二手车买卖纠纷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XXXX

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原告委托代理人:XXX,男,XX岁,汉族,本科,医务人员,住址:

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与原告系

夫妻关系,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XXXX

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原车主,联系电

话:XXXXXXXXXX

被告二:X男,35岁,汉族,住址:厦门市湖里区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XXXXXXXXX。被告三: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厦

门市思明区XXXXXXXXXXXX,负责人:林XX,车辆中介,联系

电话:XXXXXXXXX。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二手车交易合同,车辆退回被告,被告返还原

告购车款73800元及车辆维修保养费1240元,合计75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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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车辆退回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四、被告厦门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理由为

下:

20XX329日原告通过被告厦门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

被告蔡XX(原车主,购车期间并未露面)购买二手小型车辆一部

(福特嘉年车,原车辆号码:dXXXXX交易中被告王X自称与

车主蔡XX系夫妻关系,提供车辆与原告洽谈购车事宜,厦门XXX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介人员居中协调。验车时,车辆里程表显示读数

2.8万多公里,按此里程数和车辆状况,原告与被告谈定车辆转让金

额为XXXXX元。当日,原告与被告王X及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

公司在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门店内签定二手车交易合同,被

告王X代原车主蔡XX在合同上签字,签署名字为XX”。原告交

纳定金1万元给被告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XX41

日下午,被告王魁将车辆及过户后的车辆证件交给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将合同中约定的剩余购车款XXXXXX通过PoS机转

帐到被告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帐户。20XX45日原告

因车辆方向盘存在异响,前往厦门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特

4S店)进行检测,发现4S店计算机系统显示的该车辆于20XX

32日的最后一条维修记录,里程数已为45272公里,表明车辆里

程表被篡改过,使原告权益受到重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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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事实可见,被告在此次购车过程中存在欺瞒原告的行为,请人

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1、二手车交易合同复印件一份。

2、车辆(车辆号码:闽dXXXXX)在厦门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

司保养记录的照片打印件一份。

3、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王X的手机通话录音资料整理文件一

份。

此致

厦门市XXX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3份。

起诉人:

o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篇三:从一起车辆买卖纠纷案件谈过户登记对车辆买卖合同效力的影

从一起车辆买卖纠纷案件谈过户登记对车辆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李爱群王海蓉

提要:这是对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分析。该案中,被告罗

某承认其未经授权,私自将其子曹某的车出售,此后车辆虽经三次转

卖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对此行为,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买卖该车辆的

行为合法有效。原因在于该案中罗某与曹某的关系是表见代理关系,

代理行为合法有效。罗某与第三人甲、甲与乙、乙与丙的车辆买卖关

系均不能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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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

原告曹某是案件争议客车的登记车主。被告罗某系原告的母亲。1999

8月至20007月原告回原籍生活。在离开本地时原告曹某将客

车交由其母亲被告罗某经营管理。在原告回原籍生活期间及一审法院

依原告的申请对该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该客车一直在东营——

津线路正常运营。

1999915曰,被告罗某因无力经营,即将曹某交其经营管理的

客车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甲。200054日,第三人甲

又以8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第三人乙。第三人乙又于同年8

5日与第三人丙签订协议书,约定以13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丙。

丙实际支付乙购车款129000元后接收该车并进行营运。因该客车登

记的车主原告曹某在车辆买卖期间不在当地居住,该车虽经三次买卖

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曹某在返回东营后以侵权为由提起诉

讼,要求其母亲罗某退还车辆。第三人甲、乙、丙知悉后认为该车辆

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并申请参加诉讼。

二、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罗某承认其未经授权,系私自出售车辆,且车辆

虽经三次转卖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关系无效,遂判决:1、第

三人丙返还原告曹某争议的客车;2、被告罗某退还第三人甲车款

65000;3、第三人甲返还第三人乙车款86000;4、第三人乙退还

第三人丙车款129000元。第三人丙不服上述判决,认为适用侵权条

款审理该案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使原、被告串通索回已明显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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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车辆及线路的不正当利益得到支持,背离了法律公正原则。请求

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并要求与曹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1、原审被告罗某代理出售车辆的行为有效;2

驳回原审原告曹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3、第三人甲与乙、乙与丙之

间买卖该车辆的行为合法有效;4、第三人丙要求曹某办理车辆过户手

续的请求应予支持;5罗某超越代理权限出售车辆应赔偿曹某经济损

失。

三、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原告曹某与被告罗某之间的代理关系;

二是被告罗某与第三人及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而上述两种关系的

效力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代理是指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代理权为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权的有无原则上决定代理行为是

否有效。须注意的是,无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在法律上并不

当然无效。代理行为只要具备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仍将

发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即使如本案中被告罗某实施的无权代

理售车行为,作为本人的原告又不予追认,该代理行为亦非当然无效。

依民法代理制度,为保护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其

撤销权,即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未予追认前,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

消灭无权代理行为。应当注意,相对人并非只能通过消灭无权代理行

为来保护自身权益,还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制度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

果,而且相对人在基于表见代理主张代理行为有效时,被代理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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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授权而拒绝承担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9条即

是对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实际未经授予代理权,但却存在使相对人在尽了善意注意后仍相信其

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使本人向相对人负授权人责任的无权代理。

律赋予此种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

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成就表见代理的

根据或者有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或者有外表授权的情

形。所谓外表授权,是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而事实上并无实际授

权。法律承认外表授权为产生代理权的法律事实,其效力在于使表见

代理人获得代理权,从而使代理效果归属于本人。

构成表见代理要件,一是须代理人无代理权。二是须无权代理人有被

授予代理权的外表。多数情形是无权代理人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曾被

授予过代理权,但此时代理权已终止或被取消;或者是超越代理权限

的代理行为;亦有自始无代理权的情形存在。三是须相对人有正当理

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至于相对人的信赖是否有正当理由则

应当依其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四是须相对人

基于上述信赖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了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了上述

要件,相对人就可以依表见代理制度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果。本案

中,罗某与曹某系母子,且在曹某回原籍生活期间,争议的客车一直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由罗某经营管理,罗某出售时又表示对该车

有处分权;因此基于罗某与曹某的特殊身份关系,及罗某出售车辆行

为所具有的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应当认定第三人甲有理由信赖罗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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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该车辆的权利。而且第三人甲与罗某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具备民

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故应认定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在确定了罗某的代理行为有效后,本案另一个问题即涉及合同的要式

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44条对合同的生效要件有明确规定,即主体适格、

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标的确定和可能。买卖合同在立法上原则

为不要式,只要出卖方和买受方就买卖的标的物及其数量、价款等达

成一致,合同即成立、生效。对于不动产等特殊标的的买卖,依各国

法律一般须经登记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我国对车辆买卖亦作了相同的

规定。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车辆买卖合同属于特殊的要式买卖合同呢?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合同,其成立生效应以双方当事人意

思表示一致为准,过户登记仅是物权行为的要件。即过户登记是所有

权移转的生效要件,当事人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

成立或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

9条更为明确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或者

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

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

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

的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在多重买卖中此特点表现得

更为突出。如出卖人在多重买卖关系下,将标的物过户给最后一个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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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并不影响前几个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对此笔者理解为,法

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的往往与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有非常之关系,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或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实际上是以

公权力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这从规定批准方能生效的几种合同中能

够体现,如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

同,我国大陆企业与华侨、港澳同胞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均规定须经上报审批;而对于仅要求对合同办理登记手续,但不强调

是生效要件的,则可以理解为是便于行政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但对

契约自由并不加约束。根据上述观点,本案例中罗某与第三人甲、甲

与乙、乙与丙的车辆买卖关系均不能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无效。因未

办理过户登记,该客车的所有权并未依法转归第三人丙,

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必须对争议客车所有权的变动予以确定。而本人

因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所受损失则应由代理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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