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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

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昌都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0.04.22

? 【字 号】昌政发﹝2020﹞22号

? 【施行日期】2020.06.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标准(试行)》的通知

昌政发﹝2020﹞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合理利用昌都城区现有停车资源,促进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推进停车产业

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昌都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

发〔2019〕82号)等法律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履行市场调查、价格听证等

法定程序,制定了《昌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以下简称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已经2020年度第5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昌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昌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为合理利用昌都城区现有停车资源,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停车服务业

健康发展,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规范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机动车

停放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19〕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昌

都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定价形式及停车区域等级划分

根据《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办法(试行)〉的通

知》(昌政发〔2019〕82号)精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按照该办法第

四条之规定执行,停车区域等级划分按照该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定价形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

价三种定价形式。

1.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主要包括:

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占道临时停车泊位;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

他停车场。

2.对政府全额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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