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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
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昌都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0.04.22
? 【字 号】昌政发﹝2020﹞22号
? 【施行日期】2020.06.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标准(试行)》的通知
昌政发﹝2020﹞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合理利用昌都城区现有停车资源,促进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推进停车产业
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昌都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
发〔2019〕82号)等法律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履行市场调查、价格听证等
法定程序,制定了《昌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以下简称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已经2020年度第5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昌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昌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为合理利用昌都城区现有停车资源,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停车服务业
健康发展,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规范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都市机动车
停放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19〕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昌
都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定价形式及停车区域等级划分
根据《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办法(试行)〉的通
知》(昌政发〔2019〕82号)精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按照该办法第
四条之规定执行,停车区域等级划分按照该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定价形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
价三种定价形式。
1.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主要包括:
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占道临时停车泊位;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
他停车场。
2.对政府全额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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