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8日发(作者:路虎最新款越野车)

重庆破产法庭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114日)

目录

01 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案

02 重庆九七九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03 重庆欧特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04 重庆南岸快乐摇篮幼儿园破产和解案

05 重庆奥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行和解案

06 重庆手之舞游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07 云阳县云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08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09 重庆市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巴南区南泉供销合作社、张勇、曾晓芸普通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10 处罚管理人拒不履职案

01 力帆系企业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20206月至8月期间,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分别以力帆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

公司破产重整。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分别以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破产重

整,并申请实质合并重整。

(二)审理情况

本院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对力帆系22家企业破

产重整申请案进行听证审查,依法于2020811日、21日分别裁定受理力帆系企业

重整案,828日裁定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决定对力帆股份及其十

家子公司重整案进行协调审理。1013日、15日,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

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财产管理方案》。1125

日、27日,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

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125日,力帆股份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1130日,本院分别裁定批准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力帆

控股等十一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力帆系22家企业破产重整案,从裁定受

理重整申请到终止重整程序,审理时长仅102天。

(三)典型意义

在审理力帆系企业重整案件中,重庆破产法庭以法治化为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办理

案件。因企施策,针对不符合实质合并重整的力帆股份及其十家全资子公司,依法采用

协调审理方式进行审理;针对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力帆控股等十一家公司,依法进行实

质合并重整。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高效解决重大

复杂问题。指导管理人面向市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创新采用“产业投资人+财务投

资人”联合参与重整的形式,为企业注入大量资金,通过引入具有行业领军地位的战略

投资人,构建智能换电新能源汽车产业新生态,全面优化企业经营方案,充分体现“创

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实现对企业的拯

救。为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金融债权人的不同诉求,本案创新采用上

市公司出资人让渡股权为十家子公司偿债的清偿方式,有效实现了区域性、系统性金融

风险“软着陆”。力帆系企业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安置职工5700余人,真正做到“破产

不停产”,维护了企业营运价值,保留了重庆传统知名的“力帆”品牌,保护了上下游

产业链千余家企业利益,有效避免了力帆股份退市的可能,保障了6万余户中小投资者

权益。

02 重庆九七九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九七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七九公司)是2016年成立的涉房地产开发的

民营企业。公司现有的江津区德感滨江新时代楼盘,是集住宅、商业于一体的优质江景

房项目,项目总建设面积十万多平方米,可建住宅七万多平方米,可建商业近两万平方

米,地下超市七千平方米,地下车位六百余个。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公司因治理结构混

乱导致资金短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无法按期完工交房,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审理情况

本院以公司建设项目具有未来预期价值,如得到资金支持尽早完成开发项目,能够

实现挽救公司、提高债权人清偿率的目标为由,裁定受理九七九公司重整一案,并于

2020511日选任管理人。审理中,法院联同管理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召开府院联

动会,获得当地政府部门对项目复产复建的大力支持。同时,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核查

公司债权债务,通过审计、评估等方式审查公司状况,对外发布招募意向投资人公告。

在全面了解公司状况后,管理人多次与债权人、债务人及意向投资人沟通交流,听取各

方意见,制作重整计划草案。2020811日,本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会上重整计

划草案获各组债权人高票通过。2020817日,本院裁定九七九公司重整计划通过,

同时终止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破产法庭成立后审结的首例破产重整案件。破产重整是对具备破产原因

而又存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企业,保护其继续经营并挽救其生存的制度。房地产企业重整

过程中普遍存在债权人利益平衡难,相关配套政策落地难,意向投资人引进难等困难,

民营企业在面对上述困难时问题尤为突出。本案在指定管理人到重整计划通过的98天时

间内,通过加强与债权人沟通交流、引进优质投资人及经营团队、积极运用府院联动机

制等多手段并行的方式,在妥善处置公司债务问题的同时实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

模式,重塑公司竞争力的目标,最终使公司得以存续并逐步走向良性发展。九七九公司

破产重整案是发挥重整制度挽救功能,救治困境企业的典型案例,公司的成功救治对营

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也具有积极意义。

03 重庆欧特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欧特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特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涉诉较

多,被执行案件有20余件。执行法院查询后发现公司名下财产仅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且

已被多轮查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已经具备破产条件。后经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为欧特公司的(2019)渝01513458号执行案件移送本院

进行破产审查。

(二)审理情况

202064日,本院裁定受理欧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

人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向本院汇报欧特公司股东有和解的意向,合议庭经过分析研判,认

为该案具有一定的和解基础,遂指导管理人协助欧特公司制定了和解协议草案。2020

812日,本院裁定欧特公司和解。2020814日,欧特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

票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按照和解协议,普通债权清偿率将从清算状态下的15.3%提高

53%2020820日,本院裁定认可欧特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破产法庭成立后审结的首例破产和解案。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多环节灵活适用法律程序,高质量化解债务纠纷。债务人企业通

过“执转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后,经过重庆破产法庭和管

理人的大量细致工作,促成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案件由清算程序转入和解程序,

和解协议草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即获高票表决通过。二是多层面严控破产成本,全

方位提升司法满意度。本案从立案受理到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前后仅用

78天。而且,本案除破产案件受理费以外,和解资金全部用于清偿债权;管理人报酬

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不在本案和解资金中支付,由管理人与债务人另行协商支付。

案件的处理极大降低了破产成本,获得了各方的一致好评。三是多角度拟定协议条款,

全流程保障协议可执行性。一方面公开拍卖债务人企业财产,另一方面股东承诺以一定

底价兜底购买,保障了财产变价效率及价值。同时,除财产变价以外的其他和解资金,

在和解协议草案表决之前落实到位近30%,尾款支付时间也明确具体,债权人获得清偿的

信心极大增强,有效推动和解协议草案顺利通过,对处理类案具有借鉴意义。

04 重庆南岸快乐摇篮幼儿园破产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南岸快乐摇篮幼儿园(以下简称摇篮幼儿园)成立于20151022日,住所

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丹龙路2号,注册资本150万元,社会组织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

位,主管机关为重庆市南岸区教委。2020430日,摇篮幼儿园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本院于2020527日裁定受理摇篮幼儿园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管理

人。摇篮幼儿园债权申报期满后,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有职工债权(幼儿教师)16

户,共计金额109070.33元,普通债权10户,总金额943960.85元,另有房屋租金等共

益债务389492元。经管理人调查,摇篮幼儿园资产仅有现金6883元,应收债权76548

元,幼儿园设施、教学电子用品等评估值225252.66元,共计资产308683.66元,如破

产清算,则资产尚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经管理人与摇篮幼儿园、各债权人

多次协调,指导摇篮幼儿园以引进投资人与债权人和解的方式脱困。2020928日,

摇篮幼儿园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2020109日,本院裁定摇篮幼

儿园转入破产和解程序。2020114日,和解协议草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

过,本院于当日裁定认可摇篮幼儿园和解协议,并终止摇篮幼儿园和解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破产法庭受理的首例民办非企业破产和解案。在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

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后,本院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审查,并及时裁定

摇篮幼儿园转入破产和解程序。在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后,重庆破产法

庭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该案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和解程序后,

破产费用、职工债权得到全额偿付,稳定了教师队伍,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也得到提高。

同时,摇篮幼儿园保留住了能够继续运营的主体资格及教师队伍,保障了周边居民幼儿

的就近入园,使摇篮幼儿园不利于变现处置的桌椅等现有资产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及整体

价值的提升。重庆破产法庭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维护了疫

情期间教师就业权及学龄前儿童的受教育权。

05 重庆奥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行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奥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禾公司)于2013328日登记设立,

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袁衡(已实缴出资2.5万元,认缴出资22.5万元)、张奥京

(已实缴出资47.5万元,认缴出资427.5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建筑相关业务;为国

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2020929日,本院受理北部新区高新园渝金建筑机械设

备租赁站(以下简称渝金租赁站)对奥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因本案

案情简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本案。

(二)审理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接管了公司印章、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债权申报期满后,

仅有两名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金额为26万元。经管理人调查,奥禾公司无财产可供

清偿债务,但两股东认缴出资450万元并未缴纳。2020122日,奥禾公司召开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会后,其股东向本院提出与两债权人和解的意向,本院随即指导管理人

组织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和解。20201222日,本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确认渝

金租赁站债权金额12万元、李成贵债权金额14万元。20201225日,奥禾公司分

别与两名债权人签订《重庆奥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解协议》,约定奥禾公司向渝金租

赁站分期支付10万元、向李成贵分期支付11万元,支付完毕后即视为全部债权全额清

偿。同日,奥禾公司提请本院裁定认可该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经审查,该和

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予以认可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案从指定管理

人到终结破产程序共计用时57天。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庆破产法庭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

债务自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而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针对债务人财产明确、债权人人数

较少、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清算案件,灵活运用企业破产法关于和解的特别规定,

引导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而不受同类债权平等清偿原则的限

制,从而平衡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诉求,在无须转换程序的情况下,高效清理债权

债务,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促进“六稳”“六保”及时、精准、有力落实,为快速审结

破产案件提供新思路。

06 重庆手之舞游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手之舞游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手之舞公司)于20141225日登记设立,

注册资本30万元,系重庆神指奇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经营范围为游戏设计、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知识产权代理,主要开发了无双斩游戏

软件。后出现经营困难,手之舞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20225日,本院裁定

受理手之舞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手之舞公司债权申报期满后,仅有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和手之舞公司股

东神指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金额分别为115.93万元、368

万元。经管理人调查,手之舞公司资产仅有现金6768.83元和两个游戏软件著作权,但

发现手之舞公司可能涉嫌股东大额款项异常报销情况。管理人向两债权人通报此情况

后,两债权人均立即向管理人提交查阅债务人财务账册的申请,管理人当日即以电子邮

件方式向债权人发送了财务账册扫描件。同时,管理人委托审计机构对手之舞公司账册

进行审计。审计发现,手之舞公司开发游戏软件期间,陆续产生员工工资数百万元,在

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维持公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神指公司出借款项333万元,用

于垫付员工工资和运营费用,以维持公司运营。管理人认为,手之舞公司主要经营成本

为人员工资,在其出资明显不足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应增加出资而非通

过借款方式维持运营,因此股东垫付员工工资形成的借款应为劣后债权。管理人向手之

舞公司股东送达劣后债权认定通知书后,手之舞公司股东未提异议。手之舞公司的两个

游戏著作权如按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价可能高达上百万,明显不符市场价值;如按市

场法评估,则评估价可能与评估费相当。由此,管理人组织债权人协商以5000元为起拍

价,并最终溢价4倍,以20000元成交。202099日,本院以破产人破产财产分配

完结为由,裁定终结手之舞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一是保障单个债权人知情权行使。单个债权人知情权的落实公开了破产企业经营状

况,提高了破产信息对称性,减少了破产程序对抗性,让债权人切实感受到公开、公

平、公正的程序正义。二是依法使用“衡平居次”原则,将股东债权劣后清偿。公司注

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应认定为劣后债权。三是小额资产通过协议

底价、市场定价方式予以处置。绝大部分破产企业仅有小额资产可供清偿,如何快速、

灵活处置此类“鸡肋”资产关系到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本案放弃评估定底价、拍卖定市

价的常规方式,直接由债权人协议底价后交由市场定价,提高了清偿率和破产效率。

07 云阳县云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云阳县云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春大酒店)成立于2001827

日,注册资本300万元,出资者为彭清春和云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204

9日,本院根据云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云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对云春大酒店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清算组。20201110日,云春大酒店清

算组以云春大酒店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云春大酒店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于20201119日裁定受理云春大酒店清算组对云春大酒店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审理情况

20201119日,本院裁定受理云春大酒店破产清算案件后,按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并

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本案。合议庭确定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第三天召开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20201225日,债务人的两名股东、管理人以及本案7户债权人参加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

《财产分配方案》。20201228日,本院对《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予以认可,并于

同日裁定宣告云春大酒店破产并终结云春大酒店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破产法庭成立后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并适用快速审

理程序审结的第一案。针对本案管理人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已对云春大酒店的债权债

务、资产状况、股东出资等情况进行过梳理。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对于强制清算程序中

已完成的债权申报及审核、资产调查及评估、股东出资调查等清算事项,无违反《企业

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情形,重庆破产法庭依法予以认可。重庆破产法庭在受理对云春

大酒店破产清算申请的当天即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从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到裁

定终结破产程序,前后仅用时39天,体现了重庆破产法庭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精神,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实践

样本。

08 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1020日,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九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金康瑞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炜旻、陈孔亮以被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自行清算一年多以来,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继续进行清算,避免造成损失为由

向本院申请对重庆两江新区同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谊小贷公司)进行强制

清算。

(二)审理情况

本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查明同谊小贷公司自20191月作出解散并清算公司的

决议后,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无法通过公司对外负债确权通知书,导致清算组无法开展

编制资产负债表等工作,清算工作一直处于僵局状态。后公司股东重庆市长寿区九五种

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金康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炜旻、陈孔亮向本院申请对

同谊小额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01223日裁定受理公司股东对同谊小贷公

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三)典型意义

公司经营过程中会发生公司僵局,在公司自行清算中也会出现清算僵局。这种僵局

可能因为清算组成员的意见分歧无法形成清算方案或者股东会意见分歧无法通过清算方

案而导致清算无法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仅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三种情形,即公司

09 重庆市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巴南区南泉供销合作社、张勇、曾晓芸普通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51110日,巴南区南泉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南泉供销社)与张勇、重庆

市大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仁房地产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

南泉供销社借给张勇1000万元,大仁房地产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南泉供

销社、张勇、大仁房地产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载明:由于南泉供销社

主体不符合交易所抵押的相关规定,现将大仁房地产公司的抵押物抵押在其法人代表曾

晓芸名下,并由曾晓芸在交易所办理抵押相关手续。20151112日,曾晓芸、大仁

房地产公司在重庆市永川区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1113日,南泉

供销社向大仁房地产公司转账1000万元,大仁房地产公司出具收据,收款方式为转账,

收款事由为借款。借款到期后,大仁房地产公司未归还借款,也未履行担保义务。2018

1122日,本院裁定受理大仁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交由永川区法院审理。

2019115日,南泉供销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金1000万元、利息168万元合计

1168万元,应为优先债权。大仁房地产公司管理人于2019729日作出《债权审查

意见书》,对南泉供销社申报债权的1168万元予以确认并列入普通债权。

(二)审理情况

南泉供销社不服管理人的认定,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之

诉,请求确认南泉供销社对大仁房地产公司享有的1168万元的债权为担保债权,并对坐

落于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889号香水湾2098.02平方米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019年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南泉供销社对大仁房地产公司享有债权

1168万元,同时判决南泉供销社对大仁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上

述判决作出后,大仁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201015日,本

院经审理认为大仁房地产公司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原审判决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当事人出于便利或其他原因有时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在出现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权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双方对于抵押权的归属争议较

大。本案依据抵押担保和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认为南泉供销社、大仁房地产公司同意

以曾晓芸名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权利人虽为曾晓芸,但该抵押登记是为南泉供销

社、张勇、大仁房地产公司的《抵押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实质是南泉供销社、张勇、

大仁房地产公司为履行三方的《抵押借款合同》而作的一种便利安排。这样的交易安排

体现了三方以案涉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抵押权设立没有突破

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存在脱离债权的独立抵押。案涉房产的抵押符合法律关于担保物权

从属性的规定。案涉房产经抵押登记,表明案涉房产存在担保物权的权利负担,对外具

有公示公信作用。该抵押登记对三方具有约束力,在没有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主张权

利的情形下,应依据当事人约定来确定权利归属。本案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依据

法律关系的实质而非仅仅以其外在表现形式进行法律关系的认定,本案债权人与登记上

的抵押权人不一致,但实质上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仍为同一,并不产生抵押权与债权的实

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

五条规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职务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本院编制的企业

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二级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应当服从人民法院指定其作为管理

人的决定。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辞去管理人职务未获许可后,仍

坚持辞职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为保障破产案件依法推进,本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对重

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辞去管理人职务的行为进行处罚,将其从本院

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二级管理人名册中除名,并罚款10万元。重庆大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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