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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6号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
2021 年第 6 号
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 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
为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北
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单位履行道 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特制定《单位履行道路交通
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 年 1 月 22 日
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
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 法》
(市政府第 162 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为依法规范公安机 关
交通管理部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单位依 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 府的领导下,定期监督、检查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 任制
度的落实情况。对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 单位,依法采取行政管理及处罚措施。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民警应当严格依 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对单位开 展交
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当重点检查。
(一)所属车辆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 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单位;
(二)所属车辆发生一次记 6 分(含)以上交通违法行 为的单位;
(三)所属车辆道路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单位;
(四)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的单位。
第二章 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认定标准
第四条 单位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 理办
法》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认定为未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对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 修、检查制度,所属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未履行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 章责任,或者未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规
章教育的;
(三)未确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未设置专、 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三)未确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未设置专、 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未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或者 未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的;
(五)未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的;
(六)专业运输单位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未对 驾驶人员进行资质审核,未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
安全培训、考核,未建立档案,或者未向当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
(七)专业运输单位未建立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的交通 安全工作的责任制,未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未配备交通 安
全专职人员的;
(八)物流配送企业存在未建立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未制定本企业的文明交 通
行为守则;未加强对从业人员文明交通行为教育和培训;未能促进本企业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等情形 的。
(九)拒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的监督、检查,未能实现交通安全目标。或者对存在的交 通
安全隐患不及时改正的。
其中,单位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不及时改正的情形如下:
1.单位车辆道路月交通违法率 2 次(含)以上超过控 制指标的;
2.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 校车、货车存在单车有 3 笔(含)以上交通违法经告知未处 理
的;重型货车、重型挂车等重点专业运输单位运营车辆存 在单车有 10 笔(含)以上交通违法经告知未处理的;
3.单位车辆存在饮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违法(犯罪) 记录,或者车辆发生 2 次(含)以上“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
行”、“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货车载物超过核 定载质量 30%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
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 2 次(含)以上存在超员 20% 以上、超速 50%(高速公路超速 20%)以上或者 12 个月内有
3 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5.物流配送企业车辆(含非机动车,电动三轮车以及 其它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发生负同 等
(含)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或者登记的从业 人员未能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发生违反道路交通信号
指示通行,未按照规定道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社会 群众反映突出或者被媒体曝光通报等严重不良影响的;
6.单位车辆年内 2 次(含)以上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 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 的;
7.单位未履行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 的规定,车辆被采取禁止上道路行驶措施期间违反规定上道 路行
驶的;
8.单位车辆 2 次(含)以上被本市或者上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 患问题
的。
第五条 专业运输单位或者其他拥有专门运输车辆的生 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本细则第四条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认
定为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一)对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 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三年内安 排
驾驶专业运输车辆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累积记分满 12 分的, 一年内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的;
(三)对录用的持有非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 人,未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 定
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的;
(四)不掌握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或者未对 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培训的;(五)未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没有定期对安装的 行驶记录仪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或者未落 实
防范措施的。
第六条 学校有违反本细则第四条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认定为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一)未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或者未 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的;
(二)中、小学校未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评定的;
(三)未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 单位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的;
(四)小学校未按照规定落实小黄帽路队制的。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七条 经检查和调查取证,单位违反《北京市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交通 安
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的规定,存在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之一的,
由单位备案地所在区交通支(大)队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以向单位签发《责令限期改正通 知书》的方式执行,期限最低为 3 日,最高为 30 日。
(一)对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发生一次记 6 分(含) 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
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单位,责令限 期改正期限为 30 日内;
(二)对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 车、校车等单车有 3 笔(含)以上交通违法经告知未处理的,
或者重型货车、重型挂车等重点车辆存在单车有 10 笔(含) 以上交通违法经告知未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为 10
日 内;
(三)对于有其他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不力 情形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为 3 日至 30 日。
第九条 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
的单位,对其采取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措施,可并处 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图文编辑:李兴洪
图文审核:崔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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