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发(作者:中华尊驰)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摩托车分会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国大大小小的禁摩城市约有200个。“禁摩”一般是指通过停止对摩托车上牌照、禁止摩托车上路等手段,禁止民众骑摩托车出行。请借助网络大致了解一下中国各地的“禁摩令”,并分析一般意义上的“禁摩令”(也可以具体到某个特定城市的禁摩令内容)是否合法、合宪。
全国各大中型城市都对“摩托车”这种出行方式施以禁令,具有代表性的如广州、深圳、西安等。广州市政府于2004年颁布了《关于限制摩托车在市区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穗府[2004]11号)该通告第三条规定, 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在某些区域行驶。深圳市于2003年,随后又扩大了交通工具禁止上路的范围,不仅是摩托车。就连电动车、自行车也被算作在内。西安市于2009年发布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的通告》,给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划定禁行范围。“禁摩”城市出台的法律文件中所列举的“禁摩”理由大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类:第一,缓解交通压力,保障出行秩序;第二,维护社会治安,减少交通事故;第三,减轻环境污染,美化城市面貌等等。“禁摩令”
的法律依据一般都集中在以下两点: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前者作为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法律依据,后者作为禁止摩托车登记上牌的法律依据。
但是,通过考察我国法律的具体内容发现,上述“禁摩令”所援引的法律依据可能并不充分。首先,交通管制不应只针对摩托车,而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属于此范畴,如果只将摩托车禁止,则是对该规则的曲解,难道其他机动车如汽车就不影响道路和交通流量?其次,局部的交通管制不应变相为全面的禁止通行。城市道路交通属于必要性公共资源,是每个主体出行自由的必备要件,即使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某一特定的车种作出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等措施,也只能是一种分时段、局部性的交通管制措施,而不能转变为全天候、全局性的禁止令。再次,“公共利益”不应随意被“禁摩令”援引。因为行政许可涉及到公众的“信赖利益”,而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为“信赖保护原则”,如果行政部门随意援引公众利益撤销行政许可并且不加以合理补偿,势必会侵害公众的合法权利。因此,这两条法律的援引看似具有合理性,实则是对于法律的错误理解与援引。另外,从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层面上看,出行自由是公民一项与生俱来的自由,
选择怎样的出行方式也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只要这种出行方式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都应该是被允许的。尽管广州、深圳、西安作为较大的市,拥有《立法法》赋予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但是这种规章如果侵害到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那就是违宪的、不合法的。最后,从车辆本身出发,所谓的“缓解交通压力”、“减少交通事故”、“减轻环境污染”,似乎汽车对于这些方面的影响要占据主流,先不论北上广深各大城市,就那普通的二、三线城市来讲,晚高峰堵车以绝非个别场景,而是全年如此,那么实行了“禁摩令”的城市更是交通堵塞严重,难道日后还会发布“禁车令”?汽车尾气的污染要远远超过摩托车的污染排放量,交通事故致死致伤的几率也要高,禁止车辆出行似乎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是为何没有“禁车令”呢?是因为这种“禁车令”已经阻碍了公民的正常出行,侵害了公民的出行自由,那么“禁摩令”也是同理。
综上,“禁摩令”无论是从内容、法律依据,还是基本法律和法理层面,都不具有合宪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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