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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1日发(作者:威驰和致炫哪个好)

ICS 43.020

T 04

GB ×××××-××××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Theft prevention symbols for passenger cars and their parts

(征求意见稿)

××××-××-××发布 ××××-××-××实施

GB ×××××-××××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识信息.1

5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示数量与标示位置.

1

6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示方式.2

I

GB ×××××-××××

前 言

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参考了美国联邦法典第49CFR49 §541《联邦机动车辆防盗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

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上海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耿磊、龚标、张若慈、郭红兵、封渝英、邓倩、王丽红、孙红芬、郭朝

莹、方劲、杨如凯、王焱、赵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GB ×××××-××××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乘用车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M1类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ISO 3779、ISO 4030)

GB/T ××××× 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内表面 interior surface

就车辆部件而言,不直接暴露于阳光及雨淋的表面。

4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识信息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识信息应为:

a) 符合GB 16735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VIN),或;

b) 零部件(或总成)编号,该零部件(或总成)编号应具有可追溯性、唯一性、并且与安装该零

部件(或总成)的车辆的VIN一一对应。

5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示数量与标示位置

5.1 乘用车应在变速器(或驱动电动机)、行李舱的易见部位标示符合4a)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别

标记。

5.2 乘用车应至少有一处电子控制单元(ECU)不可改变地标示符合4a)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别标

记,该电子控制单元应提供有效的通讯接口供通用的外部设备读取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信息,电子控制

单元在通讯协议方面的设计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3 除5.15.2规定外,乘用车还应至少有5个零部件(或总成)标示符合4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别

标记。车辆制造商可自行确定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识信息及需要标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零部件

(或总成)种类。

1

GB ×××××-××××

5.4 5.3中规定的标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零部件(或总成)不包括按照GB 167355.2.2、5.2.3、

5.2.4规定标示VIN的零部件(或总成)

6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标示方式

6.1 5.1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采用人工可读码形式进行标示,5.25.3规定的车辆及部件识

别标记可采用人工可读码形式或机器可读码形式进行标示。

6.2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通过符合6.2.1规定的方式粘贴在部件上,或通过符合6.2.2规定的方式打

刻在部件上,或通过不可改变的方式将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数据信息存储在电子控制单元存储器内。

6.2.1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可采用标签标示方式,采用标签标示方式应满足下述要求:

a)标签应满足GB/T ×××××中4.3.14.3.2的要求;

b)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被置于5.15.3规定的每一个部件上,如果可行,车辆及部件识别标

记应位于部件的内表面,并且该位置应满足下述要求:

——不会由于使用任何工具安装、调节或拆下该部件及相邻部件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而被损坏;

——位于在碰撞中不太可能被损坏的部件的一部分;

——在正常的销售准备工作(包括防锈及涂底漆)中不会被损坏或变得模糊。

c)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置于5.15.3规定的每一个部件上,标示位置应易见或在部件被从车

辆上拆下后,不进行进一步的分解即可见;

d)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置于车辆制造商确定的6.3规定的5.15.3所列部件上的目标区域内;

e)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人工可读码字码高度不应小于4 mm。

6.2.2 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可采用打刻标示方式,采用打刻标示方式应满足下述要求:

a)消除或更改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任何部分必须可见地改变标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部件的

外观;

b)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置于5.15.3规定的每一个部件上,标示位置应易见或在部件被从车

辆上拆下后,不进行进一步的分解即可见;

c)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应置于车辆制造商确定的6.3规定的5.15.3所列部件上的目标区域内。

d)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人工可读码字码高度不应小于4 mm。

6.3 目标区域

车辆制造商应指定5.15.3规定的每个部件上标示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的目标区域。目标区域不

应超出目标区域所在部件表面的表面面积的5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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