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发(作者:全新凯美瑞202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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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汽车摇号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 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 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 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 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 以下统称单位 ) 和个人需要取 得本市小客车指标 ( 以下简称指标 ) 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 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 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 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 ( 县) 政府按照规定的职 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 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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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 ( 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 ) 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 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 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 配置。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 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
( 二) 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
号;
( 三 ) 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七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或工商登记证 ) 、组织机
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 税、营业税总额 5 万元 (含)以上;
( 二 ) 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 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 三 ) 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 或工商
登记证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 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 5 万元 (含) 以上。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 一) 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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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 1 个编码,每增加 50 万元可 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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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1 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 8 个;
( 二) 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 以申请 1 个编码 ;
( 三) 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 税总额 5 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 1 个编码,每增加 50 万 元可以增加 1 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 8 个。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 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 市的个人包括:
( 一) 本市户籍人员 ;
( 二)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
( 三)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 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
( 四) 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 五) 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近五年 ( 含) 连续在本市缴
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 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 ( 县 ) 政府设置的对 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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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指定网站或到各区 ( 县) 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 变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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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 指标申请,并于每月 8 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 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 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 ; 市公 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 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 ;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 ; 国税、地税部门 负责审核纳税信息 ; 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 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 8 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 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 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 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 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
精品文档 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于配置指标当月 26 日组织摇 号,公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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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 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 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根据个人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设置阶梯中签 率。累计参加摇号 24 次( 含) 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为当期 基准中签率 ; 累计参加摇号 25 次至 36 次未中签的,中签率 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 2 倍; 累计参加摇号 37 次至 48 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 3 倍,以此 类推。
持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 驶证
(C5) 的申请人,累计参加摇号 24 次( 含) 以内未中签的, 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 2 倍; 累计参加摇号 25 次 至 36
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 3 倍 ;
累计参加摇号 37 次至 48 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 基准中签率的 4 倍,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 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 下载打印或到各区 ( 县 ) 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 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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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基数,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
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个人经摇号未取得配置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 6 个月,在
12 月 31 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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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在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 申请指标的,应在保留期满之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各区 ( 县) 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确认,有效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未在保留期满之前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申请,需重新申请才能参加摇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 删除。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 6 个月 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 弃指标。
指标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 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 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时,工商 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时,应当查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 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
精品文档 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 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 小客车更新指标 ( 以下简称更新指标 ) 的,不需要参加摇号, 直接申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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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后在相应
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 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 6 个月内办理完成车 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 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 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 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当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 记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并完成申请。逾期未完成申请的,视 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第二十条 个人自动放弃的配置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 纳入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中重新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名下有应当报废机动车但未办理注销登记 的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取得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前,应当 按照《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
精品文档 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 12 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 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 6 个 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 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若被 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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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已取得指标尚未使用的,可选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者 放弃已找回车辆 ; 已使用指标购置车辆的,应放弃被找回车 辆。被放弃的小客车在出售或者报废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010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小客车被盗
抢,公安机关立案满 12 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 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 可自本 《实施细则》 (2013 年修订 )实施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 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持立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小客车被盗抢状态信息凭证,持信息 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区 ( 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 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各区 ( 县) 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信息录入到小客 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 得小客车指标。
第二十四条 依据《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 办法》的规定,本《实施细则》 (2013 年修订 ) 所称示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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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小客车是指列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 企业和产品目录》中的纯电驱动小客车。
第二十五条 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若 申请数量少于当期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配额,直接配 置。若申请数量超过当期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配额, 摇号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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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 指标的条件, 需符合本 《实施细则》 (2013 年修订 ) 第七、八、 九条的规定。企业申请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编 码总数不受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示范应用新能源 小客车后,可以申请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
第二十八条 个人不可同时申请小客车指标和示范应用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 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 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 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 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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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 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 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 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 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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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 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 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者更新指标、三年内 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 一) 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 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
( 二) 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 为
“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
( 三) 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 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 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 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 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 (区、市 )转入本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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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 件。其中涉及因婚姻、继承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 条第一款。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 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 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 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 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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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 (2013 年修订 )自 2014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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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 日起施行。 –独家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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