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7日发(作者:2022捷达新款)
上诉人赵迎霞与被上诉人庆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0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26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正华毕宣红程俊杰
【审理法官】罗正华毕宣红程俊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迎霞;庆瑞
【当事人】赵迎霞庆瑞
【当事人-个人】赵迎霞庆瑞
【代理律师/律所】陈辰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李吉平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辰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李吉平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辰李吉平
【代理律所】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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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赵迎霞
【被告】庆瑞
【本院观点】庆瑞代赵迎霞支付购车款、保险费,之后微信聊天记录中,赵迎霞多次承认“车子本来就是属于你的\"“年底把你给我买车的钱还给你\",明确表达了还款意愿,故一审法院认定庆瑞与赵迎霞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胁迫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在卷予以证明,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庆瑞代赵迎霞支付购车款、保险费,之后微信聊天记录中,赵迎霞多次承认“车子本来就是属于你的\"“年底把你给我买车的钱还给你\",明确表达了还款意愿,故一审法院认定庆瑞与赵迎霞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赵迎霞上诉称该款项是恋爱期间庆瑞赠与赵迎霞,但又上诉称其于2017年11月17日之后归还了100421元,其上诉意见前后矛盾,且赵迎霞关于案涉款项是赠与的上诉主张与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承诺还款的事实明显不符,故本院对赵迎霞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庆瑞与赵迎霞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庆瑞通过赵迎霞投资信鸿财富,由赵迎霞收取收益后返还庆瑞,2017年11月17日之后赵迎霞向庆瑞多次转款时亦有相应微信聊天记录佐证,结合2019年4月8日庆瑞再次向赵迎霞追讨欠款时,明确讲“这一年半了,你总共才给了我一万三\",赵迎霞也没有否认,可以印证除庆瑞自认的12740元还款外,剩余赵迎霞的转款与案涉款项无关。故赵迎霞主张其于2017年11月17日之后给付庆瑞的100421元都是归还案涉借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赵迎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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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2元,由上诉人赵迎霞负担。【更新时间】2021-11-10 14:07: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庆瑞、赵迎霞于2016年年初在驾校学车时相识,进而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赵迎霞系南京厚驰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鸿财富)的客服,庆瑞曾于2017年3月23日和2017年4月7日先后两次向南京厚驰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50万元用于委托理财。2017年10月24日,庆瑞向南京长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账20000元,同月30日,庆瑞再次向南京长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账90749元,这两笔款项系庆瑞自愿代赵迎霞支付的购车款。赵迎霞购买的车辆是广汽菲克自由侠,车牌号为苏A×××某某。除代赵迎霞支付购车款之外,庆瑞还于2017年10月30日通过刷卡方式为赵迎霞所购车辆支付了保险费6866.8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庆瑞为赵迎霞支付购车款及车辆保险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理由是:1.赵迎霞在与庆瑞多次微信聊天记录中,均认可车辆是庆瑞购买的,并且承诺还款。2018年2月16日,双方微信聊天时,赵迎霞承认“而且车子本来就是属于你的\",此时距离赵迎霞买车仅仅3个多月;2018年4月21日,赵迎霞在双方微信聊天时表示“我的目标,年底把你给我买车的钱还给你\";2019年4月8日,在双方微信聊天时,庆瑞陈述“这一年半了,你总共才给我一万三\",赵迎霞陈述“我不是不还你,是没那个能力\"。2.赵迎霞自称已归还购车款10万余元,表明其已实际认可庆瑞为其支付购车款项及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借贷关系。3.赵迎霞无确实证据证明庆瑞为其支付购车款项及保险费的行为系赠与,其提交的庆瑞代付款证明,虽然有“自愿代付\"的表述,但不能据此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 对于第二个焦点,赵迎霞陈述购车前转账给庆瑞的12.6万元系双方恋爱期间积攒的钱,目的是用于购车,对此庆瑞不予认可,庆瑞的述称意见是该笔款项系庆瑞投资收益。赵迎霞还辩称购车后陆续转账给庆瑞的100421元系其归还庆瑞的购车款项,庆瑞对其中的12740元予以认可,对其余款项均认为系庆瑞投资南京厚驰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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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本金及投资收益。 一审法院认为,庆瑞曾通过赵迎霞向南京厚驰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50万元用于理财,从庆瑞与赵迎霞的多份微信聊天记录中,能够确认南京厚驰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通过赵迎霞向庆瑞偿付本金及投资收益的。比如,在2018年2月1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赵迎霞告知庆瑞“回了账户1%,我马上转给你\",同时将转账3987元的交易截图转发给了庆瑞;在2018年3月29日双方微信聊天中,赵迎霞表示“马上纳金5万快到期了,到时候转给你\",同年4月21日,赵迎霞就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庆瑞5万元人民币的电子回单截图微信转发给庆瑞。基于庆瑞投资的事实,并参考双方的多份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确定庆瑞关于赵迎霞买车前后转账给庆瑞的款项绝大部分系其投资的本金及收益所得的陈述是可信的。根据2019年4月8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结合庆瑞自认,能够确认赵迎霞向庆瑞转账款项中有12740元是赵迎霞归还庆瑞的购车款项。
上,一审法院确定赵迎霞尚欠庆瑞代付的购车款及保险费共计104875.88元(110749+6866.88-12740)。 一审法院认为,庆瑞向赵迎霞主张归还购车款项及相关费综用的诉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庆瑞主张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确定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庆瑞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赵迎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庆瑞借款104875.88元,并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驳回庆瑞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1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61元(庆瑞已预交)由赵迎霞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意见与答辩意见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赵迎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庆瑞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庆瑞承担。事实和理由:1.庆瑞自愿代赵迎霞购买车辆、交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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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是恋爱期间的赠与,不是借贷。(1)庆瑞购买车辆、交纳保险费的款项是两人一起存钱,2017年10月初赵迎霞将两人一起存的12.6万元转给庆瑞,由庆瑞代为支付了首付款、保险费。(2)一审中庆瑞提交的代付购车款证明也记载庆瑞自愿以赵迎霞名义代付,是恋爱同居期间庆瑞自愿为赵迎霞购置车辆,是一种普遍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是为了增进感情和表达爱意,带有道德性质,后两人分手,庆瑞亦不能要求赵迎霞返还赠与财物。(3)庆瑞主张其是借款给赵迎霞,但未能提交借条等债权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2.庆瑞自愿为赵迎霞购买车辆后,赵迎霞分6次向庆瑞转款100421元,都应算作还款。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庆瑞代赵迎霞支付的购车款、保险费是否是借款;2.如果是借款,赵迎霞于2017年11月17日之后给付庆瑞的100421元是否都是还款。 综上所述,上诉人赵迎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赵迎霞与被上诉人庆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26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迎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辰,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庆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平,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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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迎霞因与被上诉人庆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5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迎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庆瑞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庆瑞承担。事实和理由:1.庆瑞自愿代赵迎霞购买车辆、交纳保险费,是恋爱期间的赠与,不是借贷。(1)庆瑞购买车辆、交纳保险费的款项是两人一起存钱,2017年10月初赵迎霞将两人一起存的12.6万元转给庆瑞,由庆瑞代为支付了首付款、保险费。(2)一审中庆瑞提交的代付购车款证明也记载庆瑞自愿以赵迎霞名义代付,是恋爱同居期间庆瑞自愿为赵迎霞购置车辆,是一种普遍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是为了增进感情和表达爱意,带有道德性质,后两人分手,庆瑞亦不能要求赵迎霞返还赠与财物。(3)庆瑞主张其是借款给赵迎霞,但未能提交借条等债权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2.庆瑞自愿为赵迎霞购买车辆后,赵迎霞分6次向庆瑞转款100421元,都应算作还款。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庆瑞答辩称:1.赵迎霞的上诉意见相互矛盾。如庆瑞购买车辆、保险费的款项是庆瑞、赵迎霞两人共同存款,且是庆瑞赠与赵迎霞,赵迎霞根本无需返还,不可能还有所谓还款。2.赵迎霞原是信鸿财富客服,庆瑞通过赵迎霞在信鸿财富投资,所有的投资款均登记在赵迎霞或赵迎霞家人名下,每次收益都是信鸿财富转给赵迎霞再转给庆瑞。因此赵迎霞转给庆瑞的款项,除庆瑞自认的12740元外,其余款项都是庆瑞的投资收益,与案涉借款无关。3.庆瑞与赵迎霞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庆瑞向赵迎霞追讨欠款,赵迎霞多次予以认可,表示愿意还款,可以印证该款项是借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庆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迎霞归还庆瑞借款10487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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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赵迎霞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庆瑞、赵迎霞于2016年年初在驾校学车时相识,进而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赵迎霞系南京厚驰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鸿财富)的客服,庆瑞曾于2017年3月23日和2017年4月7日先后两次向南京厚驰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50万元用于委托理财。2017年10月24日,庆瑞向南京长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账20000元,同月30日,庆瑞再次向南京长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转账90749元,这两笔款项系庆瑞自愿代赵迎霞支付的购车款。赵迎霞购买的车辆是广汽菲克自由侠,车牌号为苏A×××某某。除代赵迎霞支付购车款之外,庆瑞还于2017年10月30日通过刷卡方式为赵迎霞所购车辆支付了保险费6866.88元。
另查明,赵迎霞与庆瑞之间有多笔转账记录,其中2017年10月6日,赵迎霞向庆瑞转账126000元,2017年11月17日之后,赵迎霞分6次向庆瑞转账100421元。
一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1.庆瑞为赵迎霞支付购车款项及车辆保险费的行为是赠与还是借贷;2.赵迎霞向庆瑞转账的款项属于什么性质。
对于第一个焦点,庆瑞的意见是:赵迎霞在微信上以及庭审答辩时都承认要归还庆瑞的购车款及相关费用,且赵迎霞陈述已向庆瑞归还购车款及相关费用100421元(庆瑞承认其中12740元是赵迎霞归还的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剩下的87681元是委托理财的本金及收益),但不管庆瑞向赵迎霞归还多少购车款,既然赵迎霞承诺要归还庆瑞购车款并实际上也归还了部分购车款,那么赵迎霞就应该按照承诺向庆瑞归还全部购车款及相关费用。赵迎霞的意见是:1.本案系庆瑞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2.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合意;3.赵迎霞先将12.6万元购车款转给庆瑞,后来称归还庆瑞那部分的购车款,并已实际支付10万余元,这并不矛盾,因为分手后庆瑞不停叫苦连天,以各种理由要挟胁迫赵迎霞还款,赵迎霞才答应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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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庆瑞为赵迎霞支付购车款及车辆保险费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理由是:1.赵迎霞在与庆瑞多次微信聊天记录中,均认可车辆是庆瑞购买的,并且承诺还款。2018年2月16日,双方微信聊天时,赵迎霞承认“而且车子本来就是属于你的\",此时距离赵迎霞买车仅仅3个多月;2018年4月21日,赵迎霞在双方微信聊天时表示“我的目标,年底把你给我买车的钱还给你\";2019年4月8日,在双方微信聊天时,庆瑞陈述“这一年半了,你总共才给我一万三\",赵迎霞陈述“我不是不还你,是没那个能力\"。2.赵迎霞自称已归还购车款10万余元,表明其已实际认可庆瑞为其支付购车款项及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借贷关系。3.赵迎霞无确实证据证明庆瑞为其支付购车款项及保险费的行为系赠与,其提交的庆瑞代付款证明,虽然有“自愿代付\"的表述,但不能据此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
对于第二个焦点,赵迎霞陈述购车前转账给庆瑞的12.6万元系双方恋爱期间积攒的钱,目的是用于购车,对此庆瑞不予认可,庆瑞的述称意见是该笔款项系庆瑞投资收益。赵迎霞还辩称购车后陆续转账给庆瑞的100421元系其归还庆瑞的购车款项,庆瑞对其中的12740元予以认可,对其余款项均认为系庆瑞投资南京厚驰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的(部分)本金及投资收益。
一审法院认为,庆瑞曾通过赵迎霞向南京厚驰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50万元用于理财,从庆瑞与赵迎霞的多份微信聊天记录中,能够确认南京厚驰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通过赵迎霞向庆瑞偿付本金及投资收益的。比如,在2018年2月1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赵迎霞告知庆瑞“回了账户1%,我马上转给你\",同时将转账3987元的交易截图转发给了庆瑞;在2018年3月29日双方微信聊天中,赵迎霞表示“马上纳金5万快到期了,到时候转给你\",同年4月21日,赵迎霞就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给庆瑞5万元人民币的电子回单截图微信转发给庆瑞。基于庆瑞投资的事实,并参考双方的多份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确定庆瑞关于赵迎霞买车前后转账给庆瑞的款项绝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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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其投资的本金及收益所得的陈述是可信的。根据2019年4月8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结合庆瑞自认,能够确认赵迎霞向庆瑞转账款项中有12740元是赵迎霞归还庆瑞的购车款项。
综上,一审法院确定赵迎霞尚欠庆瑞代付的购车款及保险费共计104875.88元(110749+6866.88-12740)。
一审法院认为,庆瑞向赵迎霞主张归还购车款项及相关费用的诉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庆瑞主张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确定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庆瑞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赵迎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庆瑞借款104875.88元,并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驳回庆瑞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1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61元(庆瑞已预交),由赵迎霞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意见与答辩意见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在卷予以证明,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庆瑞代赵迎霞支付的购车款、保险费是否是借款;2.如果是借款,赵迎霞于2017年11月17日之后给付庆瑞的100421元是否都是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庆瑞代赵迎霞支付购车款、保险费,之后微信聊天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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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迎霞多次承认“车子本来就是属于你的\"“年底把你给我买车的钱还给你\",明确表达了还款意愿,故一审法院认定庆瑞与赵迎霞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赵迎霞上诉称该款项是恋爱期间庆瑞赠与赵迎霞,但又上诉称其于2017年11月17日之后归还了100421元,其上诉意见前后矛盾,且赵迎霞关于案涉款项是赠与的上诉主张与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承诺还款的事实明显不符,故本院对赵迎霞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庆瑞与赵迎霞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庆瑞通过赵迎霞投资信鸿财富,由赵迎霞收取收益后返还庆瑞,2017年11月17日之后赵迎霞向庆瑞多次转款时亦有相应微信聊天记录佐证,结合2019年4月8日庆瑞再次向赵迎霞追讨欠款时,明确讲“这一年半了,你总共才给了我一万三\",赵迎霞也没有否认,可以印证除庆瑞自认的12740元还款外,剩余赵迎霞的转款与案涉款项无关。故赵迎霞主张其于2017年11月17日之后给付庆瑞的100421元都是归还案涉借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赵迎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2元,由上诉人赵迎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罗正华
审判员 毕宣红
审判员 程俊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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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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