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发(作者:车型对比易车网)

刘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4

【案件字号】(2021)鲁05民终9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翟玉芬王芳李静

【审理法官】翟玉芬王芳李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招

【当事人】刘招

【当事人-个人】刘招

【代理律师/律所】王璐山东千之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璐山东千之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璐

【代理律所】山东千之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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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王丽颖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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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招主张东营市对其所作询问笔录存在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情形,该询问笔录于2021年1月20日形成,刘招当时并未对询问笔录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未对其主张的非法取证情形投诉或举报。本院对刘招二审庭审提出的调取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刘招在公安机关对其所作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与王丽颖一审提交的双方转账记录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王丽颖与刘招之间存在借贷事实,结合刘招在其与王丽颖短信聊天记录中认可其总共外欠20多万元,有一半是王丽颖的内容,一审判决认定刘招偿还王丽颖10万元并无不当。刘招主张其与王丽颖之间仅存在4万元债务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刘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0: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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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受理费2904元,由刘招负担。 本判决为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刘招多次向王丽颖借款,尚欠10万元未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刘招向王丽颖借款10万元至今没有偿还属实,刘招应向王丽颖偿还。王丽颖没有证据证实借款约定了利息,对王丽颖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刘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丽颖借款10万元;二、驳回王丽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2元,由刘招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丽颖承担。事实与理由:1、东营市讯问笔录存在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情形,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刘招与王丽颖之间存在多年感情瓜葛,资金往来众多。东营市拿刘招手机打开其支付宝、微信账单记录追问刘招,只记录王丽颖转账给刘招的账单记录,不记录刘招转给王丽颖的账单记录。3、刘招去东营市主要目的是说明双方之间一辆二手大众牌捷达车的问题。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丽颖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 综上所述,刘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刘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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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1)鲁05民终9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颖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山东千之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招因与被上诉人王丽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5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丽颖承担。事实与理由:1、东营市讯问笔录存在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情形,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刘招与王丽颖之间存在多年感情瓜葛,资金往来众多。东营市拿刘招手机打开其支付宝、微信账单记录追问刘招,只记录王丽颖转账给刘招的账单记录,不记录刘招转给王丽颖的账单记录。3、刘招去东营市主要目的是说明双方之间一辆二手大众牌捷达车的问题。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丽颖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丽颖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招的上诉不属实。2020年1月20日,刘招在东营市对其所作询问笔录第4页明确陈述,“我找她(指王丽颖)借过,在10月14日借了她25000元,在10月31日借了她29000元,在12月19日借了她20000元”,该部分借款共计74000元,刘招在询问笔录中还对借钱原因、转账方式进行了详细叙述。2019年3月11日至3月20日期间,刘招向王丽颖发送短信“我现在总共欠着20多万,有一半是你的”,结合短信前后内容,可以印证刘招与王丽颖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且刘招对外有20多万的债务,有10万元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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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颖的。东营市主要就刘招与王丽颖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未涉及刘招所述的二手大众牌捷达车的问题。关于刘招所述其向王丽颖转款的情况需要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刘招长期多次向王丽颖借款,从未偿还涉案借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王丽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原告诉称 王丽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招偿还王丽颖借款本金130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0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刘招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刘招多次向王丽颖借款,尚欠10万元未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刘招向王丽颖借款10万元至今没有偿还属实,刘招应向王丽颖偿还。王丽颖没有证据证实借款约定了利息,对王丽颖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刘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丽颖借款10万元;二、驳回王丽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2元,由刘招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

刘招提交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及短信聊天记录打印件3页,证明: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与王丽颖之间只有4万元的债务;短信聊天记录证明刘招去刑警队是为了说明车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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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颖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转账记录所记载的转账并非偿还的涉案10万元借款。2018年10月30日5笔金额共计9000元及2018年12月25日金额1500元的微信转账,均系刘招转给王丽颖还信用卡的钱。王丽颖的信用卡由刘招使用透支,至2018年12月底王丽颖才取回信用卡。2018年11月14日的6000元是刘招直接转至王丽颖信用卡偿还其透支金额。短信聊天记录无法证实刘招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王丽颖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刘招庭审认可其使用王丽颖的信用卡至2018年12月底,上述2018年11月14日的6000元转款系其直接偿还其透支金额的事实,结合其在2020年4月9日向王丽颖发送“信用卡额度总共就一万多啊”的短信内容,王丽颖的质证意见更具合理性,上述微信、支付宝转账金额不能认定系对涉案借款的偿还,不能证明刘招主张的其与王丽颖只有4万元债务的证明目的。短信聊天记录也不能体现与东营市对刘招所作询问笔录关联性,不能证明刘招所主张其去刑警队是为了说明车的问题的证明目的。

二审期间,王丽颖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判决认定刘招应偿还王丽颖10万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招主张东营市对其所作询问笔录存在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情形,该询问笔录于2021年1月20日形成,刘招当时并未对询问笔录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未对其主张的非法取证情形投诉或举报。本院对刘招二审庭审提出的调取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依法不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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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刘招在公安机关对其所作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与王丽颖一审提交的双方转账记录相互印证,能够证明王丽颖与刘招之间存在借贷事实,结合刘招在其与王丽颖短信聊天记录中认可其总共外欠20多万元,有一半是王丽颖的内容,一审判决认定刘招偿还王丽颖10万元并无不当。刘招主张其与王丽颖之间仅存在4万元债务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刘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4元,由刘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翟玉芬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丽颖

书 记 员 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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