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1日发(作者:车贷利息在线计算器)
惠东栋,李万华,王宁与殷匡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6
【案件字号】(2021)陕07民终3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仵瑞梅刘新星李涛
【审理法官】仵瑞梅刘新星李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惠东栋;李万华;王宁;殷匡宇
【当事人】惠东栋李万华王宁殷匡宇
【当事人-个人】惠东栋李万华王宁殷匡宇
【代理律师/律所】王元元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张志伟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元元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张志伟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元元张志伟
【代理律所】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惠东栋;李万华;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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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殷匡宇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王宁是否为本案借款的借款人;二、本案借款的出借
人是否是殷匡宇;三、一审计算的剩余本息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不当得利直接证据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王宁是否为本案借款的借款人;二、本案
借款的出借人是否是殷匡宇;三、一审计算的剩余本息是否正确。第一、本案中借条上确系
王宁真实签名与捺印,且其身份明确写明“借款人”,该笔借款也的确汇入王宁的银行账户
中,王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事财务工作,比一般自然人更具有相关财务知识背
景,其在借条上的签名捺印以及自己书写签名人身份为“借款人”的行为应予认定。第二、
本案借条上出借人明确写明为殷匡宇,且该借款确系殷匡宇的银行账户付款,足以证明出借
人确系殷匡宇。上诉人称实际借款人为谭某某,但是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
信。上诉人称谭某某涉嫌非法放贷,由于本案无法证明出借人系谭某某,因此谭某某是否涉
嫌非法放贷与本案无关,上诉人可以依法另行主张。第三、上诉人主张该案已偿还42.75万
元,但是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仅仅是其自述,被上诉人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惠东栋、李万华、王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惠东栋、李万华、王宁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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