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新款奥迪a6l功能介绍)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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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友,河南精锐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嘉祥护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玥,嘉祥护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田某阳与被告刘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

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田某阳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友、被告刘某杰的委托代理人李翔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某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田某

阳与被告刘某杰车辆买卖协议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杰

返还购车款101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

2021年4月11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

杰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依

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车辆买卖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

份,田某阳通过朋友王某介绍从刘某杰处购买二手车一辆,车辆

为阿尔法罗密欧牌红色轿车,车牌号为浙BK××**,约定车价

款101000元,2021年4月9日田某阳通过朋友王某支付定金500

元,2021年4月11日田某阳通过手机银行和微信将车款全部转入

刘某杰账户,刘某杰收到车款后,将车辆交付给田某阳。2021年

10月21日田某阳收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将田某阳从刘某杰处购买的二手车查封扣押后并拖走,现刘某杰

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田某阳的合法权益。

被告刘某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驳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没有规定,抵押车辆的买卖

违法。原被告的交易真实合法有效,且在原告购买车辆时,被告

明确告知原告车辆的各种参数以及车辆的实际情况,原告在明知

的情况下购买,足以说明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意思

表示的认知。退一步讲,根据涉案车辆交易金额也可以看出,车

辆的实际价值与作为抵押的价值不同,被告一未隐瞒抵押情况,

二未按照车辆无抵押收取原告的车辆实际价值的价款,原告购买

时均应对此风险予以认识和承担,所以,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

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2021年4月份,原被告完成车

辆交易,2021年10月21日涉案车辆被人民法院扣押并查封,所

以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双方的买卖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11张。证明

原告通过朋友王某介绍在被告处购买汽车一辆,并通过朋友王某

向被告支付定金500元。证据二、王某出具的证言一份,证明原

告通过王某介绍于2021年4月8日在被告经营的二手车店购买浙

BK××**号汽车一辆。证据三、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记录两份。

证明,原告于2021年4月11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刘某杰

支付购车款70500元。证据四、微信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原告通

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向被告刘某杰支付购车款30000元,原告

共计向被告支付购车款101000元。证据五、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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