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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大足区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4.08.22
? 【字 号】大足府发〔2014〕46号
? 【施行日期】2014.08.2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大足府发〔2014〕4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46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我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指除现役制公安消防部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企业专职消防队、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政府志愿消防队和村、社区志愿消防队等)建设,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抗御区域火灾风险能力,规范多种形式
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训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
1.建设目标.邮亭镇、万古镇、宝顶镇3个市级中心镇分别组建1支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于2014年8月前建成投用.后续命名的国家级重点镇、市级中心镇,将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2.建设内容.(1)办公场所.政府专职消防队业务用房和辅助功能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车库的车位数应当不少于2个,由各镇自行组织修建或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筑场地改造合用.(2)人员配备.政府专职消防队每队配备消防员10人,其中专职队员不少于5人,驾驶员不少于2人,按照《管理办法》和《验收办法》等相关标准执行.人员招录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劳务公司派遣的方法进行.(3)装备器材.政府专职消防队每队配备3.5吨水罐消防车1辆(另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1辆消防摩托车、皮卡车),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车随车器材、通信摄影摄像器材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配备,并达到相应备份要求.
3.经费来源.(1)车辆装备经费.万古、邮亭、宝顶3支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区财政分别补贴35万元购置消防车,消防车改装洒水车费用及其它装备器材购置和用
于农村火灾、山火扑救消防器材运输使用的皮卡车等相关购置经费由各镇自行筹集落实.(2)营房建设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新、改、扩建经费由各镇自行筹集落实.(3)日常运行经费.一是人员经费: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被装费〈三年更换一次〉、住房公积金等.其中,政府兼职队员(含正、副队长)由各镇人民政府按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派遣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筹集解决,应不低于重庆市规定的我区最低工资水平.二是运行经费:按市财政局《关于健全重庆市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渝财预〔2012〕743号)纳入各镇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队伍正常运行.
(二)政府志愿消防队
1.建设目标.除已建有3支公安消防队的龙岗办事处、龙水镇、双路镇和今年有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的邮亭镇、万古镇、宝顶镇以外的其他镇街,应于2014年12月前分别建成1支政府志愿消防队并投用.
2.建设内容.(1)办公场所.政府志愿消防队业务用房和辅助功能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中车库的车位数应当不少于1个,由各镇街自行组织修建或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筑场地改造合用.(2)人员配备.政府志愿消防队每队配备消防员8人,按照《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设正、副队长各1人(可由镇街政府武装部、安监办领导或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兼任).人员招录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劳务公司派遣的方法进行.(3)装备器材.每队可利用洒水车改装兼作灭火救援车(另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1辆消防摩托车),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及随车装备等相关器材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配备.
3.经费来源.(1)车辆器材经费.装备器材购置经费由各镇街自行筹集经费落实.(2)营房建设经费.建政府志愿消防队的镇街,消防队营房新、改、扩建经费由各镇街(道)政府自行筹集落实.(3)日常运行经费.一是人员经费:由各镇街按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派遣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应不低于重庆市规定的我区最低工资水平.二是运行经费:按市财政局《关于健全重庆市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渝财预〔2012〕743号)纳入各镇街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队伍正常运行.
二、管理
1.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的管理由各镇街自行负责,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规定,实施准军事化管理.各镇街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推行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和专职(志愿)消防队一体化办公实体运作模式,强化基层消防组织机构建设,实现消防监督管理全覆盖.
2.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建立后,按照相关《验收办法》要求组织验收.
3.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所在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请市公安消防总队同意并由区政府批准,区公安消防支队备案.
4.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管理要求,统一称谓、标识、服装,所需费用由各镇自行解决、统一管理.
5.区公安消防支队作为业务指导部门,要定期督导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秩序、队伍管理、执勤训练等工作.公安派出所协助消防支队对辖区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6.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对本单位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对工作落实较好,在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履行职责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个人,应当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表彰鼓励.
7.区政府将把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列入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消防工作政绩考评的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定期检查考核,推动落实.
三、执勤训练
1.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应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规定,规范值班备勤、战备检查、战斗行动、战评总结等工作,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2.政府专职消防队必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并加强节假日执勤,定期开展消防车辆器材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等工作,确保完好有效,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志愿消防队执勤备战参照专职消防队执行.
3.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应按照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的年度训练计划,制定和完善本队分类业务训练计划,规范训练准备、训练实施和训练考评等工作.
4.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应加强体能、技能、技战术训练,并做好训练记录,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水源熟悉.
5.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每年应定期参加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活动,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6.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必须规范防火档案和各类战训基础台账,做到各类表、簿、图、册清晰明了、准确无误.
四、调度使用
1.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要随时做好灭火救援战斗准备,设立专门的接处火警电话,接受区公安消防支队统一调度指挥.
2.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区公安消防支队的调派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3.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必须服从区公安消防支队的统一指挥.在参加火灾以外的其它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4.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要制定防火巡查计划,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并记录在案,发现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的,在督促其整改的同时报告区公安消
防支队或者辖区公安派出所.
5.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要在本辖区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6.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在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后,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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