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发(作者:吉利帝豪s)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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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涛,*,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保文、李红叶,河北时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志超,*,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保文、李红叶,河北时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广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时代汽车广场院内C馆C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晓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树亭,邯郸市邯山区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勇,邯郸市邯山区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志涛、汤志超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广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志涛、汤志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双方2021年4月21日签订的《定车合同》,并判令广和公司退还购车款及因购车支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80054.13元;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请求确认广和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改判广和公司赔偿损失(购车款三倍)755400元;3、要求广和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广和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其一、广和公司故意隐瞒车型,虚构车辆品牌;其二、广和公司故意隐瞒车辆改装的事实;其三、广和公司故意隐瞒车辆的实际价值。二、上诉人存在重大误解。误解之一、对案涉车辆品牌型号存在误解。之二、对案涉车辆实际价值存在误解。之三、对车辆使用性能存在误解。案涉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由于机动车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零部件之间必须相互匹配,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座椅质量认证证书,但仅合格证书不能证明座椅与车辆连接控制导线布置是否规范,不能排除整车性能是否受到影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案涉车辆存在保险拒赔的隐患,根据保监会制定的保险条款,如果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存在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私自加装设备等保险公司则拒绝赔付。三、关于本案程序问题。1、一审判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2、广和公司依法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本案中,广和公司作为汽车销售者,负有就车辆信息向上诉人进行告知的义务,且告知的内容应当全面、透明且确定,应对合同标的物的型号、价款等重要内容进行详尽、具体的表达,以便消费者作出选择。3、广和公司应当对其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广和公司虽提交了“传祺GM8领袖390T豪华版的升级款帝王版”广告宣传页,但是却没有证据证明广和公司在签订《定车合同》时将该宣传页交付于上诉人,并将宣传页内容信息全面明确的告知上诉人,因此即便该宣传页属实,因广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4、一审判决对证据的认定违反证据规则。5、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认可”广和公司“提供的宣传页”完全是无中生有,没有事实依据。四、广和公司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广和公司在签订《定车合同》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欺诈行为,应依法承担并增加赔偿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广和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广和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上诉人所购买的车辆晋升及车辆乘坐的舒适度和高科技含量,并不影响车辆安全使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该车辆上诉人已经安全使用一年之久,车辆正常使用从未发生过质量问题,故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二、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二上诉人与广和公司签订《定车合同》合法有效,广和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2条的规定,本案车辆属于合法的家中升级,在上牌时无需再提供额外的证明。上诉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案涉车辆时,广和公司不但明确告知其案涉车辆系“传奇M8帝王版”的事实,也明确详细介绍了案涉车辆的七项豪华配置的事实,且上诉人多人、多次在案涉车辆上乘坐旋转座椅,视听音响,试看豪华灯光等高科技配置,上诉人购车时如实陈述选择该车辆的理由就是案涉车辆的上述豪华配置。综上,上诉人提交的购车合同上明确载明了案涉车辆就是M8帝王版。属于证据自认。在销售。过程中,广和公司已经明确告知不存在欺诈行为,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杨志涛、汤志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退回购车款251800元并承担因购车支付的保险费、上牌费、GPS费、购置税等费用28254.13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欺诈销售应承担的假一赔三责任即支付原告赔偿金755400元;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21日,原告汤志超前往被告广和公司看车,原告购买的车辆摆放于被告的大厅,被告的销售顾问杜萍向原告汤志超介绍车辆,原告汤志超看到被告的宣传页上无帝王版配置问杜萍此车辆的具体配置有无介绍,杜萍回答帝王版为单独的配置,无纸质版介绍,从厂家发过来的车辆就是这样。当日,原告汤志超与杜萍签订“广汽传祺”《定车合同》,其中约定,车型:M8帝王版,颜色为白色;车辆价格(含选包装):车价251800元、保险5500元、费用2900元、贷180000元、首付80000元、不含税贷36期、月供5724元;定金金额10000元;备注:送全车膜、记录分、一次保养;注意事项:1、客户在缴纳定金后不得随意更改所定车辆。2、车辆到达本店且通知客户提车后,需在三天内办清,新车交车手续,如在三天内未办清手续,本店有权将所定车辆进行销售,且定金不退。3、消费贷款车辆以核实家访后七个工作日为限,如因购车人单方面未提车,我司有权将所定车辆销售,且定金不予不退。4、如遇恶劣天气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交车时,甲乙双方应向对方说明。《定车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元。被告提供的传祺M8领秀系列390T豪华版的升级款帝王版广告宣传页显示:重磅升级:二排尊享独立头等舱座椅+电动腿托+座椅靠背电动节;可旋转座椅+沙发床+吸顶电视+手机无线充电;木质地板迎宾踏板+前排软包脚垫+翻毛皮内饰;高清360°全景泊车影像系统;电动双侧滑门+电动后尾门;隐私遮阳帘+九宫格氛围灯+星空顶;二排桌板+脚蹬+桃木方向盘;市场指导价179800-264800元。上述重磅升级7项配置。原告提供的2021年4月22日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购买方杨志涛,所购车辆类型:多用途乘用车,厂牌型号:传祺牌GAC6510MDA6A,产地:广州,合格证号:××。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购车款251800元,被告认可原告支付购车款251800元。原告自认于2021年4月22日将案涉车辆提走,后更正为2021年4月30日由原告杨志涛提车。案涉车辆登记在杨志涛名下。另查明,登记在杨志涛名下的案涉车辆,于2021年10月份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门撞坏。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杨志涛、汤志超已向被告广和公司付清案涉车辆购车款,被告广和公司已将案涉车辆交付原告,双方之间成立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要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原告的主要理由为原告所购案涉车辆系改装车而非原告所要购买的原装车,被告为了获取车辆改装利润,采用隐瞒事实、冒用车型等欺诈方法向原告销售案涉车辆,致使原告受蒙蔽而购买并接收了案涉车辆。本案中,被告对原告车辆销售是否构成欺诈是关系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能否撤销的关键。被告对原告车辆销售是否构成欺诈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第一、原告认可所购车辆摆放于被告大厅,由此可以认定原告有条件仔细观看所购车辆;第二、原告认可看到被告提供的宣传页,否认宣传页上有帝王版配置,被告提供的宣传页显示传祺M8领秀系列390T豪华版的升级款帝王版,该宣传页显示升级7项配置,原告当庭认可其所购车辆上有该宣传页显示的升级7项配置,并且该宣传页左下方显示市场指导价179800-264800元,原告支付购车款251800元,在市场指导价的范围内,原告未提供被告让其看到的无帝王版配置的宣传页;第三、被告提供的《定车合同》约定原告所购的车型为“广汽传祺”M8帝王版,该合同由原告汤志超签名按手印,可以证明该原告自始就知道是M8帝王版车型;第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案涉车辆的合格证号,可以证明案涉车辆合格;第五、原告在起诉状中称直至2021年12月份,原告在长沙看车展时才知道原告购买的车辆系改装车,从时间上看是在案涉车辆于2021年10月份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且原告未提供其在长沙看车展时能够佐证案涉车辆系改装车的相关证据。根据以上五点理由,应认定被告在向原告销售案涉车辆时不存在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车辆销售中不构成欺诈,故对原告要求撤销原、被告之间车辆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基于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不应撤销,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杨志涛、汤志超要求撤销与被告邯郸市广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车辆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杨志涛、汤志超要求被告邯郸市广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回购车款251800元并承担因购车支付的保险费、上牌费、GPS费、购置税等费用28254.13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杨志涛、汤志超要求被告邯郸市广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假一赔三责任即支付原告赔偿金755400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杨志涛、汤志超要求被告邯郸市广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19元,减半收取计7059.5元,由原告杨志涛、汤志超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广和公司在案涉车辆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广和公司是否应赔偿杨志涛、汤志超购车款三倍的损失。
上诉人杨志涛、汤志超上诉称广和公司未告知其所购的车辆系由“传祺M8领秀390T豪华版”升级改装而来,广和公司销售人员故意隐瞒车型和车辆改装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认可其想要购买的车辆与其二人去广和公司销售大厅所看的车辆一致,上诉人汤志超与广和公司签订的《定车合同》上明确载明所购买的车辆为M8帝王版,广和公司销售给上诉人的案涉车辆也是M8帝王版。案涉车辆系在“传祺M8领秀390T豪华版”的基础上升级而成的M8帝王版,案涉车辆所做的七项升级配置均是对车辆乘坐的舒适度和高科技含量进行了改装,属于合法范围内的改装。案涉车辆的销售发票上也载明了涉案车辆的合格证号,以及改装的汽车座椅、倒车影像,及电动车门等设备的相关的合格证书,案涉车辆也通过了车辆管理行政部门的检验检测,并正式登记上牌上路,故综合以上本院认为,广和公司在案涉车辆的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9元,由上诉人杨志涛、汤志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晓丽
审判员 梁国华
审判员 白 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达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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