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宝马x5最受欢迎的颜色)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
行,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1号浙商时代大厦1-
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韩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本平,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峰,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丽,*,1976年3月24日出生,
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林欣,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玲,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万州区沙龙路三段1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018346。
法定代表人:徐建波,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光
大银行杭州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樊丽、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汽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
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上诉请求:1.撤销***********民事判决,
改判驳回樊丽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
讼费由樊丽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樊丽在车辆买卖交易中
并非善意第三人,一审中没有提交正式的车辆买卖合同或购车发
票,通过聊天记录显示,所谓的代购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发现案涉
车辆与正常的车辆有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二、光大银行杭
州分行与樊丽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对其不负有合同义务,一审
判决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万州汽贸公司在清偿债务后,光
大银行杭州分行自然会将车辆合格证书退还。三、光大银行杭州
分行与万州汽贸公司及案外人签订了《车辆、汽车钥匙和合格证
书质押监管协议》,案外人也派驻了人员对车辆进行监管,质押
权已有效设立,万州汽贸公司故意逃避监管未征得同意擅自将案
涉车辆予以出卖,损害了质押权人的合法权利。
樊丽辩称,作为一般的消费者,樊丽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
义务,而且跨省购买车辆以寻求优惠再正常不过,交易的价格也
并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樊丽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案涉车辆上有权
利负担,不能认定樊丽存在恶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州汽贸公司一审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
讼,二审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
书面答辩意见。
樊丽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州汽贸公司及光大
银行杭州分行共同履行交车随附义务将该案所涉车辆的购车发
票、汽车合格证原件交付给樊丽,并配合办理上户;2.本案诉讼
费用由万州汽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遂宁市宝爵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遂宁宝爵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成立,营业期限2012
更多推荐
车辆,公司,汽贸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