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9日发(作者:2023款丰田霸道价格)
人工智能时代下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分析及风险探究
——以奇瑞汽车为例
摘要: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下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分析,本文首先对奇瑞汽车公司进行了SWOT分析,分别从优劣势、机会、
威胁这些角度进行详细分析。根据调研资料,分析了无人驾驶汽车的目标市场选择和市场定位。最后从产品、价格、渠道、
促销四个角度对无人驾照汽车市场进行4P分析。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风险,从安全驾驶、法律伦理以及普及三个方面进行了
探究。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市场分析,风险,奇瑞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人工智能逐渐融入我们的生活。目前,已经有很多公司机构在研发无人驾驶技术,并逐
渐走向市场。如果未来生产出了大批量无人驾驶汽车,对于这一新兴事物,它会有什么样的市场,又会存在着哪些风险呢?
一、市场分析
(一)奇瑞无人驾驶的SWOT分析
1.优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快速建设、滚动发展”的发展思路是奇瑞始终遵循的,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奇瑞公
司力求自主创新,成果显著,获得了260多项专利技术,同时也实现中国在主要零部件自主研发上的零突破。奇瑞公司
[1]
的eQ无人驾驶汽车和搭载了Apollo自动驾驶技术的艾瑞泽5车型相继展出。2018年5月,奇瑞的无人驾驶汽车在全球制造业大
会上露面,并向参观者提供试驾。根据2020年1月19日北京商报报道,奇瑞控股发布公告称,与百度集团就智能驾驶、互联
网营销等多领域业务达成合作共识。奇瑞公司也在人工智能的春风下,率先在各种全球层面的展览中崭露头角。增资扩股项
目的成功是奇瑞打造国际一流品牌、走向国际市场的一个里程碑,这一举措给奇瑞带来了更多的金融资源、市场资源,帮助
奇瑞更快地登陆资本市场和实现更为广阔的全球战略布局。
2.劣势。近年来,奇瑞公司在发展迅速的同时,营销方面的问题也凸显出来,比如营销方式和手段不能充分结合互联网
技术,销售策略单一;价格体系不完善,产品定价不合理;特别是在研发能力和售后服务质量上满足不了消费者的需
求。奇瑞核心制造技术研发能力的欠缺使奇瑞公司汽车的制造陷入了“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售
[2][3]
后服务维修人员的素质跟不上,汽车零配件以次充好,在收费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售后拖延等售后问题,使得客户满意度下
降,潜在的客户也会流失。这些因素都会对消费者接纳奇瑞旗下产品产生消极的影响。
3.机会。《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等指导智能驾驶、
无人驾驶产业发展的文件相继发布。“智能+”的概念更是在2019年的政府报告中被提出,为制造业转型升级赋能。在此背
景下,尹同跃提交了《关于出台自动驾驶应用场景的商用标准及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方面法规的建议》,希望
政府能够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标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应用于无人驾驶的技术也在高速的发展,目前无人驾驶汽车的控制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了。“5G+AI”为智能车带来边缘
计算,5G因其超高速率和超低延时的特点,让人与物和物与物的连接更加深刻,也对我们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产生革命性的
影响。
[4]
4.威胁。据国外权威媒体TheInformation最新调查显示,一半以上的民众认为无人驾驶汽车还需要大约25年的时间才
能成为真正安全的交通工具;有18%的人认为还需要35年才能实现。除了普及率不高以及预计的普及时间长之外,相关的法
律法规还未出台,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适应无人驾驶汽车的行车条件,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模糊地带,缺乏统一明确的追责
标准。目前的基础配套设施也不能适应无人驾驶的技术条件,大量在建基础设施缺乏信号、通讯系统等网络设施的设计与部
署,人、车、路三者不能相连接,无法满足应用无人驾驶技术的要求。从竞争者的角度来说,除汽车企业之外,还有很多高
科技行业的公司企业,包括半导体、芯片、软件等行业,也都参与到无人驾驶技术的研发中。BAT、华为等科技巨头也正积
极进军无人驾驶行业领域;国内的一汽、长安等车企也已基本实现了初级阶段辅助驾驶等技术研发应用,并向更高等级
[5]
的无人驾驶技术阶段进行探索。
(二)目标市场选择
1.目前汽车消费市场的主体人群,这一类群体在汽车上有一定的消费力,且需求旺盛,可作为奇瑞无人驾驶汽车现阶段
主要考虑的目标人群。
2.00后,这个年龄段的在汽车消费上还没有形成需求,但是正好可以利用无人驾驶技术研发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还未
成熟的这段真空期,培养这个年龄段消费者对奇瑞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印象,通过广告宣传以及借势营销等手段增加产品在
其面前出现的频率,打造品牌形象。
3.残疾人及老年人,这一类的消费人群在驾驶汽车上具有一定的障碍,而无人驾驶就很好地满足驾车出行的需求。同时
具有的社会效益也很明显,对提升企业形象有积极的作用。
(三)市场定位
性化的AI设计。
二、建议
目前的无人驾驶技术处于L2到L3的转变阶段,即从部分自动驾驶向有条件自动上转变,现在L2级别的无人驾驶汽车相对
(二)法律伦理问题
任何技术都不可能百分百保证安全,实际生活比理念复杂的多,总会有意外发生,而意外发生后的责任归属问题往往让
人陷入僵局。在2018年3月18日晚发生的Uber无人驾驶汽车伤人案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对于该案件的责任归属,当事人各执
一词,学界也是议论纷纷。
第一种观点:约翰·弗兰克·韦弗和郑志峰认为对于人工智能引发的事故需要区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给人类提供便利
[6]
还是为了提升人类工作表现,而人类仅对后者承担监督职责。倘若监督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其他与人工智能交互的
人或第三人也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同时人工智能产品也不存在缺陷,则在此种情况下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让其为自己
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最好的选择。在人工智能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建立保险或储备金制度,让人工智能
承担赔偿责任。众所周知,无人驾驶是基于人工智能所衍生出来的产品,故其在大多数法律问题上可以共用同一套法律体
系。因此,该观点当然适用于无人驾驶汽车。
第二种观点:程啸认为:“无人驾驶汽车致害,无论从产品责任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上看,都可以适用无过错
[7]
责任。但未来需要考虑的是,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其本身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这决定了是否适用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
任。”
第三种观点:无人驾驶汽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事故发生、伤害和死亡,但出于法律责任考虑,将无人驾驶汽车的主
要目的视为降低伤亡显然为错误的。无人驾驶汽车是为了解放双手而出现的,它可以让一些没有驾驶能力或者是有驾驶能力
却不想驾驶的人都能享受到人工智能的便捷。如果人们因为没有监控无人驾驶汽车而承担法律责任,这岂不是与无人驾驶的
初衷相违和。因为在无人驾驶汽车中的人,他们可能会吃、喝、玩、乐或者做任何让自己高兴的事,但他们唯一不会做的就
是监控自动驾驶汽车是否会发生意外。故从无人驾驶的开发目的来看,应当由监控或提供无人驾驶系统的个人或者法人承担
责任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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