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3日发(作者:宝马油电混合suv车型)
互联网专线业务协议
和飞速互联网专线业务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______分公司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甲方拟开通互联网专线业务,乙方愿意并有能力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等相关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二条 定义
2.1 “互联网专线业务”:是指中国移动为集团客户提供各种速率的专用链路,直接连接CMNET,以实现方便快捷的高速互联网上网服务。
2.2 “和飞速”是四川移动以互联网专线为基础,融合固话、手机等自有业务推出的一种针对行客市场的互联网专线业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享有互联网专线业务规定的相关服务。
3.2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业务,并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3.3 甲方机房至甲方信息点通信线路、交换机、路由器、电脑等设备,由甲方自行投资、自行维护。
3.4 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接入设备及免费提供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如机架、电源、空调、照明等)的准备;保证入网各机构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提供涉及入网实施工作的各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甲方应为乙方接入线路及设备提供安全保障,并为乙方进行线路接入及设备维护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甲方应保证专线起止接入地点物业全面配合乙方工程实施、安装和调测等工作。如因甲方未做好上述入网前的准备工作,导致乙方被要求支付额外费用的,该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对于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接入或维护延迟,乙方不承担责任。
3.5 甲方应以《互联网专线业务受理单》(另文签署)的形式向乙方书面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准确的起止接入地点、接入方式、线路带宽、数量、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如甲方提供以上信息有误,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提供的专线接入地点错误导致工期延误的,开通时间应相应地顺延;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3.6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业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活动,否则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相应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若因甲方行为导致乙方相关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3.7 甲方应合理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业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互联网专线的使用权或改变专线使用性质,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且甲方应按照合同期的全部费用向乙方支付,乙方无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相应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3.8 甲方应严格遵守乙方针对互联网专线业务的管理规定,具备互联网接入的合法资质,其使用互联网专线所接入的网站必须具备相关许可或备案手续,并确保连接到互联网专线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且具备适合于本协议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3.9 在乙方根据业务要求而实施相关建设工程时,甲方应保证必要的施工条件;对于安装相应光纤、设备等所需要的甲方红线以内的交接间、管道、沟槽、孔、洞等设施,甲方需要自行提供,且甲方不得擅自拆、改、更换、加装、移装乙方安装的互联网专线、设施、设备。
3.10 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持续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不正确,导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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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3.11 因甲方原因需对已建专线进行搬迁迁移,甲方提前30天提交书面通知,经乙方勘察后,确认新点位资源满足的情况下予以受理,移机搬迁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共同承担。 搬迁实施过程中,属于甲方的资产(例如:地板、管道、墙体等)需破坏或修复的,需甲方自行组织实施。
3.12 因甲方原因要对已开通专线业务进行注销,需要提前至少30天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4.2
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
乙方所投资建设的线路及设备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投资的设备及线路由乙方负责维护。
通时间另有要求,且业务受理单为乙方所接受,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开通互联网专线。因下列情况产生的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1) 甲方(客户端)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线路条件,需要进行特殊线路施工或甲方所在地理位置超出提供专线的有效距离;
(2) 甲方(客户端)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终端接入设备,需要进行设备的更换;
(3) 因无法预见的市政施工、市政审批等原因导致的线路开通受阻;
(4) 由于法定节假日或遇重大活动时,乙方按照政府规定进行的封网;
(5) 在甲方选择自带IP地址入网方式时,因甲方(客户侧)网络调整而需要重新向乙方提交互联网专线开通申请的;
(6)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以及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时开通的情况。
4.4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以及各类互联网专线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对于提供的互联网专线业务,乙方应依据相关标准、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4.5 如乙方需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处理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客户基础资料、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等,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并对由此造成的影响予以谅解。乙方在接到投诉或发现甲方有危害互联网安全的行为时,有权或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立即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等,直到确认甲方已完成有效整改后,甲方可恢复本协议的履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6 在甲方以后的网络扩容及网络升级中,乙方以优惠的条件为甲方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因扩容涉及新增专线线路等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议定。
4.7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满足工信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及《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保障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4.8 乙方为甲方提供重要客户保障机制,支持7×24小时故障申告,并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乙方实行一点申告,全程服务,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甲方可通过客户经理进行故障申报,也可以通过乙方服务热线【10086-8】进行业务故障申报。
4.9 乙方提供的专线资源要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甲方的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但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网络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
4.10 因乙方进行定期设备维护、系统升级改造、必要的专线施工、割接等可能影响互联网专线业务的正常使用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说明必要情况,并尽可能减少对业务使用的影响,但乙方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开通验收
5.1 在乙方施工完毕后,甲乙双方按照乙方标准规程进行验收。如甲方对业务验收有特殊要求,应在本协议签署前提出书面意见,并与乙方协商一致,开通验收时,以双方达成一致的标准进行验收。
5.2 业务验收应在乙方施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共同书面确认,签署《互联网专线4.3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于22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订购专线的开通工作。如甲方在业务受理单中对开2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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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报告》(另文签署)。如甲方对工程验收有异议,则应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对验收未提出书面意见也未确认开通的,则自上述期满之日起视为验收已通过且甲方已确认开通业务。
第六条 计费和结算
6.1 本次乙方共计为甲方提供__条电路,总费用为__元/月,具体明细如下:
套餐选择
套餐资费 带宽
专线
和飞速300套餐
和飞速450套餐
和飞速600套餐
和飞速1000套餐
和飞速1500套餐
和飞速2000套餐
和飞速2800套餐
和飞速3500套餐
20M 融合互联网专线20M
30M 融合互联网专线30M
50M 融合互联网专线50M
___部,每部固话10元功能费包含100M 融合互联网专线100M
150分钟国内通话分钟150M 融合互联网专线150M
数,超出部分按照0.1元/分钟收200M 融合互联网专线200M
取
300M 融合互联网专线300M
500M 融合互联网专线500M
____部
固话 手机
必选产品成员 可选产品成员
备注
座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用户姓名
身份证号码
备注
备注:如融合手机用户较多,请以附件形式添加。
如有其他说明请自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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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乙方按照本协议附件一规定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互联网专线业务的各项费用(费用为含税价,税率6%)。
6.3 互联网专线业务的一次性费用(如有)在协议签署之日起【10】日内支付。
始前缴清下一期费用。
6.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以每条专线实际开通的日期作为起始日期,开始收取费用。专线实际开通日期以双方确认的《互联网专线验收报告》记载的开通日期为准。起始日当月不满整月的情况下,当月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费用=(互联网专线月服务费+IP地址使用费)×开通当月实际使用天数/开通当月总天数(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面第2位,小数点后面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方法操作)。退订日当月不满整月的情况下,当月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费用按月服务费全额收取。
6.6 计费账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即一个自然月)。
其它对账所需的业务信息。
6.8 业务对账:每计费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该账期账单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甲方在收到乙方该账期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同乙方进行对账,确认该账期的结算总金额并以邮件的方式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若甲乙双方对账出现误差,当误差金额不超过乙方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的【5】%时,则甲乙双方按照乙方出具的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作为结算依据;当甲乙双方对账误差超过乙方账单所列结算总金额的【5】%时,则甲乙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对账并确定应结算金额。
6.9 甲乙双方进行的重新对账不影响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资金结算仍按照乙方出具的账单中所列金额进行结算,对账差异的调整在下一个结算周期内进行。对于最后一个结算周期出现的对账差异,双方多退少补。
6.10 甲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各项费用,按套餐费用进行【□月、□季度、□半年、□年】预付费用。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在次月出账后10个工作日内按月向甲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2 因甲方原因导致互联网专线未能开通或互联网专线已具备开通条件但甲方拒不确认开通的,乙方按照互联网专线网络资源实际分配时间开始收取互联网专线月服务费。甲方未与乙方协商一致即自行终止专线业务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本协议实施所进行的相关投资、线路建设支出等。
7.3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甲方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任何一个月的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费用在该月结束后三个月尚未结清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为甲方开通的互联网专线业务,并有权继续追索甲方所欠的全部费用及其违约金,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7.4 乙方在甲方订购专线业务期间负责专线的维护工作。甲方在使用时如发现故障(非甲方终端设备故障)可向乙方申告,乙方将会积极解决问题,尽快恢复甲方业务。
7.5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6.7 账单:账单由乙方计费系统出具,账单中应包含该计费周期内各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结算金额以及6.4 缴费方式为:预付费。缴费周期为(□月、□季度、□半年、□年)。预付费客户在每个缴费周期开4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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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 “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
8.2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8.3 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8.4 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而给提供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8.5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8.6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
(1)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2)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
(3)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4)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8.7 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
8.8 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9.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受阻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
9.2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9.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的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9.4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仅对因其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且该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准,同时,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1) 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2) 甲方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
(3) 甲方的经营损失等一切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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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如因乙方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尽合理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10.2
10.3
10.4
10.5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变更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由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如果协议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各方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双方明确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0.6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传真或挂号信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具体的收件人。
11.2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方应按接收方在本协议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2.1 本协议的起止日期为:【 】, 有效期【 】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在有效期截止时如双方协商均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顺延1年,依此类推。任何一方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打算不再续约,需于协议期满前30日将退订事宜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2.2 任何一方如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打算终止合同,需提前30日将退订事宜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终止后,产权属于乙方的设备,甲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乙方设备进行保管,乙方需要在10日内回收,若期限内乙方未收回,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或电话告知乙方联系人。
12.3
12.4
12.5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本协议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信息安全条款
甲方对于所申请的乙方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IDC业务、互联网专线业务等将内容引入到乙方网内的业务),为确保提供健康的信息服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向乙方郑重承诺如下:
13.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乙方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13.2 不利用在乙方接入的业务网站/平台,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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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宗教极端思想的;
散布谣言、涉暴恐音视频,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独立存在,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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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传授暴恐犯罪技能等教唆犯罪的;
攻击党和政府,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彻底清理涉暴恐音视频等存量有害信息,关闭传播恐怖宣传视频的注册账户,并建立清理暴恐音视频工作台账。
13.4 甲方采取必要手段加强网站/平台内容监测、审核、拦截,一经发现涉暴恐音视频等有害信息,立即清理,并及时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13.5 甲方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业务正式开通以及合作业务推广过程中,遵守乙方相关管理规定,保证所提供业务内容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对乙方通信网络、相关业务平台造成危害。
13.6 甲方保证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3.7 甲方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将依据与乙方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关停业务,直至单方面终止业务合作协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追究甲方负责人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4.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四川有限公司________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13.3 甲方承诺对在乙方接入的业务网站、即时通信工具、网盘、视频等进行全面检查、逐一过滤,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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