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福特福克斯口碑怎么样)
贾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8
【案件字号】(2022)辽04民终4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宫颖李依桐李艳
【审理法官】宫颖李依桐李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贾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王翠
【当事人】贾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王翠
【当事人-个人】贾越王翠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泽成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泽成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泽成
【代理律所】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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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被告】王翠
【本院观点】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基于侵权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工伤保险
关系作出的赔偿,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相替代。上诉人贾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
实际支出了护工费用,且该护工费用数额符合本地护工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贾越因家庭特
殊情况需要雇佣护工不能认定为其有意扩大损失,故对贾越支付的护工费应予以赔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第三人反证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围绕贾越实际支出交通费数额的争议,贾越提交下列证据:1、社区居
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贾越实际居住在月牙岛社区;2、抚顺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
业主证明,证实贾越为月牙岛社区业主;3、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贾越购买了新抚区房屋。
贾越以上述证据证实其身份证登记地点与其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其实际居住地和医院之间往
返需要支出交通费。太平洋保险公司、王翠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贾越还提交其所在单位抚
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贾越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被认定为工伤,停
工期间公司只给贾越发放工伤假工资待遇,2021年5月,公司向贾越支付的3677.7元为
2021年第一季度的奖励,不是其工伤后的工伤假待遇。太平洋保险公司质证意见:工伤待遇
是劳动机构对劳动者的保护,应以实际的工资停发情况予以补偿,不应重复主张工伤补偿的
金额。王翠对此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贾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范畴的工伤假
待遇与误工费可以兼得的主张能否采纳?二、一审认定的交通费数额是否合适?三、护理费
数额应如何认定?四、贾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应否予以赔偿? 关于焦点一,二审中,
上诉人贾越提交了其查询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关联案件案例,据此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与侵权赔偿可以兼得的观点(除医疗费外),太平洋保险公司不同意贾越的观点,但未能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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